1.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类型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种类型。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进行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2.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编制。此外,还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质疑。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3.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审批(www.xing528.com)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4.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修改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区域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及其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确需修改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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