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景名胜区及其等级划分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我国风景名胜区可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两个等级,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和重大历史文化的发展过程,对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仍保持着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2.风景名胜区的监管级别与职责范围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管工作。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www.xing528.com)
3.风景名胜区的申请设立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应有利于保护与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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