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运输履约职责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协议。在铁路运输中,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代表合同或作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到达目的地站。否则,应当按照旅客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进行。
2.铁路运输保障安全的基本权利
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家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规定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职工在列车内有权制止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者,铁路公安人员对其可以予以拘留。
3.铁路运输的责任承担
铁路运输部门应按合同约定期限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期限,将旅客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30日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旅客或托运人时,旅客或托运人有权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旅客根据自愿可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则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4.铁路运输的责任范围
铁路运输企业自接受货物、包裹、行李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托运人或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2)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3)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4)托运人或旅客根据自愿可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铁路运输的免责事由
铁路运输企业因为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旅客在铁路运输中遭受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及不可抗力、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旅客、托运人过错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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