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游客严某签约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出境游。随后,旅行社要求严某提交个人护照,告知准备办理签证。在交接护照中,工作人员发现严某所持护照的有效期不足半年。对此,严某表示有些担心。然而,工作人员允诺将会予以处理,不必担心。随后,严某得到旅行社按期出团的正式通知。在临上飞机时,领队人员王某告知严某,该团采取落地签证,到泰国后方才办理。结果,严某到达曼谷机场以后,便被签证官以护照不符签证条件,拒签入境。当天晚上,严某被安置到移民监狱,并在次日遣返回国。回国以后,严某认为,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自己不仅没有实现旅游安排,而且受到极大屈辱,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特别是在临上飞机时,领队人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更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据此,严某提出:旅行社应退赔团费2580元及相应的机票、交通费、电信费、误工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共计3000元,另外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
旅行社辩称:落地签证是国家法律的认可行为。旅游团依照惯例,一向都能获得签证,这种拒签首次遇到,实属意外。对于签证官的拒签行为,旅行社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此外,严某提供的个人护照不符要求导致拒签,这是严某自己过错所造成的,理应自行承担责任。尽管如此,旅行社表示将对严某所支付的从泰国至北京及北京至广州的单程机票费和全额团费予以补偿。
案例评析
1.《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第5.3.1条规定,组团社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游客办理出境旅游证件。游客已经取得旅游证件的,组团社应认真查验其有效期并妥善保管,确保证件在受控状态下的交接和使用。在本案中,旅行社没有履行认真查验确保严某证件符合签证要求的职责,特别是该社工作人员发现严某护照存在问题时,不仅没有指出可能导致拒签,反而允诺将会给予处理,直至发出按期出团的正式通知。此外,领队人员在出境前的说明会上,应当再次核对证件,告知游客出国旅游的注意事项。因此,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种种过错导致严某不能入境,成为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所以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旅行社本应熟悉旅游目的地国家对旅游证件的检查规定,对签证官拒签行为及严某自己造成过错的无理辩解是站不住脚的。至于旅行社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法律实践仍有争议。虽然严某被遣返回国,精神受到很大损害属于事实,但是《民法通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未涉及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换言之,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只在侵权案中得到承认。在司法实践中,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成立及其赔偿数额,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官进行裁量。因此,严某以旅行社违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可能性只能依照法院裁决的情况而定。
案例7 外国游客入住饭店,查验证件防范违规。
2001年3月,一位泰国客人来到北京的一家饭店,要求总台为其安排住宿。总台服务员请他出示证件以后,让他登记《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表》。当时,客人准备住店5天。服务员在查验护照时,发现签证即将到期,如住5天肯定过期。于是,服务员提醒客人,请他务必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续签手续。这位客人一口答应,却未前往。次日午后,饭店前厅部将这位客人签证到期及房间号码等相关情况,向公安机关作了汇报。
公安机关立即核对相关情况,确认他的签证到期,只是未见前来办理续签手续,因而委托饭店前厅部在客人回来时,转达有关意见。对此,前厅部除在客人房间电话机上留言以外,还将情况通报客房部值班人员共同催促。这位客人回饭店后,很快获悉公安机关的转达意见。对此,他不敢怠慢,赶紧前往公安机关按时办理了续签手续。
案例评析
1.《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在本案中,饭店总台服务员头脑清醒,准确掌握有关法规,认真细致查验证件与请求登记,并能及时提醒客人尽快去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续签手续,履行义务周到严格。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在本案中,饭店前厅部除了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汇报以外,还向客房部进行通报,求得协作,共同防止了泰国客人签证逾期的非法留宿。
案例8 老外游览非开放区,必须办妥旅游证件。
2005年5月,一位俄罗斯游客自费来华旅游。在领取有效护照和我国普通签证以后,便由黑龙江某国际旅行社负责接待。在旅程中,他提出想到某一非开放地区游览,并希望在该地中国居民家中留宿一夜。对此要求,国际旅行社表示同意,告知须办前往该地的旅行证。但他没有听从告知,以致到达旅游目的地后,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300元的罚款。(www.xing528.com)
案例评析
1.《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必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以后方可前往。在本案中,该游客虽有护照并取得签证,但还必须依法办理旅行证,方能前往非开放地区游览。
2.《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警告或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在本案中,该游客没有办理旅行证前往非开放地区进行游览,所以当地公安机关对其处罚是合法的。
案例9 老外欠缴税款离境,边检有权阻止出境。
2001年7月初,某市地税局涉外分局获悉,某旅游用品生产企业从某国公司进口一套设备,并由该国技术人员安装、调试与培训人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外国公司在华安装、调试与培训人员等劳务活动属于常驻机构行为。因此,该公司及其雇员应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7月9日,税务人员向该公司的S先生提出:他所代表的企业在本市销售设备与培训人员等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行为,因而应向中方缴纳相应税款。然而,S先生声称他在国外已经完税,拒绝签署《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购买了飞机票,拟将离京出境回国。
案例评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在本案中,某市地税局涉外分局有权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该外国公司代表S先生出境回国。
2.《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有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情形的不准出境。在本案中,该外国公司代表S先生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未交清税款且未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我国出入境管理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有权阻止其出境回国。
案例10 游客入境理应受检,依法销毁带虫水果。
2005年6月,一位外国游客携带一篓柑橘进入我国。海关依法没有准许携带入境,告知需要进行检疫。这名游客认为柑橘是食用物品,海关不应扣留检疫。其后,当地口岸动植物检疫站在查检中,发现其中带有属于世界性检疫害虫的地中海果蝇,立即通知这位游客,遂将柑橘就地销毁。
案例评析
1.为了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防止危害动植物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我国与世界各国均制定有动植物检疫的法规制度,并在我国边境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站,代表国家对出入国境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及运载动植物的交通工具等进行检疫。中外游客应当主动接受检疫,并按规定出入国境。
2.在本案中,柑橘带有的地中海果蝇属于世界性的检疫害虫,能够危害几乎所有水果及部分蔬菜品种,一旦进入我国境内,将给农业、果业带来严重损失。根据我国政府对外国游客进行动植物检疫制度,海关及动植物检疫站的做法不仅符合法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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