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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从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看成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8年6月,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旅游事故,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1990年2月,为了强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国家旅游局发布实施《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推动我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旅游安全:从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看成果

1.旅游安全及其法规建设

旅游安全是旅游者出行游览的首要前提与重要基础,也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旅游安全事故往往会给旅游者带来身心与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损害国家旅游业的良好形象。

对于旅游安全工作,我国先后制定出一系列的法规制度。1987年8月,为了加强旅游保卫工作,保证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旅游局与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1988年6月,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旅游事故,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1990年2月,为了强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国家旅游局发布实施《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推动我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此后,国家旅游局相继发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1993)、《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1993)、《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8)等项法规。2013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旅游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履行旅游安监职责,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及其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等有关制度作出规定,这些法规大致反映出我国旅游安全管理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www.xing528.com)

2.旅游安全的管理特点

旅游安全管理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安全管理,具有以下明显特点:(1)潜在危险因素较多。旅游企业大量用车、用船、用电、用火等设备或用品,游客出行翻山涉水、跨国越境、参加娱乐、入住酒店的险情较多,存在易撞、易毁、易燃、易爆的潜在危害。(2)突发事件难以预测。游客参加旅游活动都是追求身心愉悦、休闲消遣,往往对于危险因素毫无防范,外来侵害则是突然降临、猝不及防,以致旅游安全事故具有意外的突发性。(3)旅游安全的责任重大。旅游事故直接危害游客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往往会给国家造成政治、经济上的严重损失,并给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终身的心理创伤,因而安全责任重大。(4)安全管理较难控制。旅游安全涉及防险、防火、防盗、防暴,事故发生范围广泛,加上游客流动性强、住宿短暂,责任意识相对薄弱,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的时间紧急,管理工作颇有难度。(5)管理水平要求很高。旅游安全管理问题特殊复杂,要求行业管理人员的素质高超、知识面广、法制性强、能力过硬。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企业必须全力消除任何可能危害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切实保证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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