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2.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3.未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他问题,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未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领队登记,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同时追究组团社的责任。[6]
4.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领队人员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5.未要求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组团社处以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领队人员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组团社的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吊销领队人员的领队证。
6.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收受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领队证。
7.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所驻国家使、领馆报告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且暂扣领队人员的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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