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服务工作的法定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只有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才能申领导游证。导游证颁发使用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声誉,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
1.申领部门
导游证的申领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主体符合管理条例规定,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前去办理申请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领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人员在有效期满后将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2.申领条件
根据我国导游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导游证的申领者必须具备相应条件:(1)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已经取得资格证,这是申领导游证的前提条件。(2)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登记注册。(3)申领人员没有管理条例规定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4)提供有关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3.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www.xing528.com)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游人员开展服务,履行职责,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2)患有传染性疾病。诸如肺结核、麻风、天花、伤寒、病毒性肝炎等。由于导游人员与游客一起外出游览,如果患有传染性疾病,就有可能传染游客,侵害游客的人身安全。(3)受到过失犯罪以外的刑事处罚。构成过失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社会危害与恶性较大,刑事处罚后不宜从事导游工作。(4)曾被吊销导游证。在导游活动中曾经严重违反旅游法规而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事实表明不再适合继续从事导游职业,所以对其不再重新颁发导游证。
4.临时导游证
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临时申领的导游证。临时导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得延期,旅行社需要续聘时,必须重新办理申领手续。[2]
5.注意事项
导游人员持证服务还应注意:(1)导游跨省或跨市调动、姓名变更、等级变更,需要更换导游证的,原证作废;导游证的其他内容需要变更,原证可以继续使用。(2)发现遗失导游证必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在申请补办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3)依法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证的监督检查,并且出示和提供有关材料。(4)除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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