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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设立许可规范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设立许可规范的法律责任

违反设立许可规范,是指旅行社违反旅游法规之中有关国家旅游行政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规定,违规设立或构成违规设立条件的不法行为。违反设立许可规范受到惩处的不利后果主要包括:

1.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分社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或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www.xing528.com)

4.旅行社违规设立有其他情形之一的:(1)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3)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5.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银行担保及违规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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