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除了按照上述经营原则开展服务以外,还要遵守《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的经营规定。这些有关的经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2.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3.旅行社应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及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的紧急救助。
4.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提出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5.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载明各项法定事项,且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所谓载明各项法定事项包括:(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3)签约地点和日期;(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8)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其价格等有关内容。(www.xing528.com)
6.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持有国家规定导游证、领队证的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
7.旅行社需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8.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9.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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