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旅游业的服务质量,国家旅游局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旅行社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指定银行开设质量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交存符合开办业务标准的资金数额,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项用款。
1.交纳数额
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应自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及时存入法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或依法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提供资金额度不低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缴存的质量保证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属于缴存的旅行社所有。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可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从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2.使用规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款项予以赔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法规在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及时通报给旅行社。(www.xing528.com)
3.减少存额
旅行社自交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发布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少交纳质量保证金。
4.及时补足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