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与法定受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审查有关行为及作出决定的行政活动。旅游行政复议能有效地解决行政纠纷,是旅游者或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的重要手段,也是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监督下级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途径。
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根据我国《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可以申请司法救济的相应权利,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纠正和防止违法或不当处罚。(www.xing528.com)
申请旅游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1)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与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3)认为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颁发许可证、资质证与资格证书的,或申请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得到依法办理的;(5)申请旅游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没有得到依法履行的;(6)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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