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企业的民事责任
旅游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规。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旅游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造成旅游者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2)造成旅游者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对侮辱、诽谤、搜查旅游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犯旅游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4)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旅游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有约定的,依约履行。
(5)对国家规定或旅游企业与旅游者约定“三包”的商品,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旅游企业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三包”的大件商品,旅游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旅游企业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6)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货款等项费用。
(7)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承担预付款利息等项费用。
(8)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旅游商品,旅游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返款。(www.xing528.com)
(9)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旅游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2.旅游企业的行政处罚
旅游企业的行政处罚主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实施。旅游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的违法损害行为包括:(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商品;(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6)对其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7)对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8)侵害旅游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旅游消费者的人身自由;(9)其他损害旅游消费者权益应予处罚的法定情形。
对于上述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使诸如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方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样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方式。
3.旅游企业的责任竞合及其承担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出现,导致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旅游企业的违法行为同时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时,就会出现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责任竞合。两种责任虽然均有赔偿义务,但受损害方只能主张一项赔偿,不能请求双重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旅游企业的其他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旅游企业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对于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旅游者或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或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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