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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业应尽义务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实标明自身名称和营业标记,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擅自改动使用已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他人持有的营业标记,不得仿冒或使用相似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不得使用造成旅游者误认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旅游者索要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的,旅游企业必须出具,不得拒绝。旅游企业不得对旅游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侵犯旅游者的人身自由。

旅游企业应尽义务

旅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履行应尽义务,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做出或抑制自身的某种行为,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作为一个经营者,旅游企业在向旅游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必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依照我国《旅游法》、《合同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规或双方约定履行义务。

2.接受监督批评义务。将产品或服务置于旅游者的监督之下,通过有效途径或方式接受旅游者的批评和建议。

3.保证产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或服务,应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且标明或说明正确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对于产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会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危害的,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告之旅游者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有效措施。旅游设施或服务取得质量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4.提供产品或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向旅游者提供有关真实信息,不得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旅游者询问产品或服务质量及使用方法等有关问题,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提供商品须明码标价。

5.标明自身真实名称和营业标记的义务。如实标明自身名称和营业标记,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擅自改动使用已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他人持有的营业标记,不得仿冒或使用相似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不得使用造成旅游者误认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www.xing528.com)

6.主动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习惯,主动向旅游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旅游者索要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的,旅游企业必须出具,不得拒绝。

7.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应保证使旅游者在正常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具有合格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商品或服务;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所标明的质量相符。

8.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产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或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履行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旅游者权利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尊重旅游者人身权利的义务。旅游企业不得对旅游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侵犯旅游者的人身自由。[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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