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与颁布了一批涉及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法规。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3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1993年10月,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且于1994年开始施行。1994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2000年7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决定。受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制定出台地方法规。这些法规对于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我国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采用多种法律手段进行保护,但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受到损害的问题仍很突出,如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难以兑现,旅游者受虚假广告误导不能获得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支付费用得不到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旅游企业缺乏规范并强买强卖旅游商品侵犯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甚至出现打骂、侮辱旅游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与财产损失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是“依法治旅”的重要改革对象,需要不断完善现有法律手段进行规范。
2.旅游者的法律地位
旅游者的法律地位,是指旅游者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重要程度。由于旅游者是旅游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国较为重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从立法、执法与司法等多种角度予以保护。
作为一个国家公民,旅游者享有国家宪法与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组成部分,旅游者享有旅游专门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作为一个消费者,旅游者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因此,正确认识旅游者的法律地位,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发展旅游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www.xing528.com)
3.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必然性
消费者,是指为了日常生活或经营运作等各种需要,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旅游者通过旅游市场消费,购买所需的旅游产品与接受服务,满足心理和生理需求,从而成为旅游消费者,这种旅游消费属于消费活动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的专门法规,对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因此,旅游者在消费购买旅游产品、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一旦与旅游企业发生纠纷,往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寻求保护。
然而,旅游消费与一般消费具有明显的不同:(1)旅游服务是无形商品,先收费,后服务,具有远期交易特性,如果旅游者在支付大量费用之后不能得到相应服务,合法权益易受侵害。(2)旅游者在游览途中消费购物的环境生疏、地域遥远,出现纠纷很难得到迅速解决,发现受骗上当往往时过境迁,合法权益难以保障。(3)旅游者在消费后,才能判定旅游服务的好坏,才能判定是否符合协议约定,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不能像一般消费品那样及时得到保修、保换或退赔。(4)大多数的旅行社在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后,几乎没有赔偿能力。这些特点说明旅游者相对于其他消费者而言,在消费购买旅游产品与接受服务中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合法权益更易受损。为此,切实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促进旅游业发展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
4.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
我国现行《旅游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作为一个消费者,旅游者应当首先清楚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1)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与其他有关法规保护。(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3)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且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定义务。(4)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则应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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