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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是否应对游客被狗咬伤承担责任与赔偿损失的案例评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7游客逗狗遭其咬伤,法院审判不得随意。事故发生后,导游对周某的伤口进行紧急处理。住院期间,旅行社全额支付周某的医疗费和住宿费6000元。案例评析1.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法院认定:原告周某在旅游途中被狗咬伤,提出旅行社承担责任与赔偿损失的投诉要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决定不予支持。

旅行社是否应对游客被狗咬伤承担责任与赔偿损失的案例评析

案例5 旅游环保协调发展,加强法制刻不容缓。

云南昆明夏无酷暑,冬无严寒,一年四季适合旅游,是我国著名的“春城”。昆明滇池则是我国著名的淡水湖之一,被誉为云贵高原上的一颗明珠。但在一个时期内,滇池污染非常严重,水质下降,难以吸引游人前往。1999年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举办之前,当地政府决心下大力气治理滇池,拿出30亿元人民币治理污染,以为能让滇池得以“脱胎换骨”。但当大把钞票被“投”进去后,滇池水质并未达到预期的净化程度。后经有关专家预测,治理滇池的静态投入至少需要85亿元人民币。

案例评析

1.20世纪80年代以来,旅游业在繁荣兴旺的背后潜伏着旅游资源的损毁危机。作为地理环境的重要部分,自然旅游资源衰败及其环境恶化,直接威胁到旅游业的生存和发展。在本案中,由于人们在一个时期内对自然旅游资源保护意识淡漠,致使滇池遭受污染十分严重。当地政府为让滇池水质还原,已经付出沉重代价,这种教训敲响了警钟,迫切要求加强环保法制建设,有效保障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

2.为了加强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国家旅游局明确提出“保护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的指导方针。《中国旅游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明确指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做到开发和保护并举”,“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努力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的统一,不能有所偏废”。《中国旅游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九个五年计划》将“保护旅游资源,实现资源永续利用”专列一章。因此,除了中央和地方注重立法与严格执法保护旅游资源以外,旅游企业和游客均应树立保护旅游资源的法制观念,切实遵循国家保护旅游资源的有关法规,并在实际行动中严格贯彻落实。

案例6 游客尊严境外被侵,遵循条约维护权利。

2005年7月25日,我国出境的15个旅游团344人,入住马来西亚吉隆坡云顶第一世界酒店。26日早餐时,我国游客发现房卡被人画上很不雅观的辱华涂鸦,便强烈要求酒店高层出面解释、赔礼道歉,同时前往酒店大堂静坐示威。对此,酒店保安引出狼狗维持秩序。于是,几名愤怒的游客冲上前去,与酒店保安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结果,一名游客被酒店保安反铐双手非法控制,直至25分钟后才释放。事件发生后,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的一名职员、旅游团领队和三名游客代表,于当日上午10点与酒店方世界名胜有限公司进行交涉。我方要求酒店高层公开道歉、赔偿损失,并且要求当地媒体客观报道事件真相。经过双方协商谈判,酒店同意赔礼道歉,赔偿游客每人80马币(约合人民币160元),3名肇事的酒店员工则暂时停职,且被送到当地警察局。

案例评析

1.《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个宣言是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国际公约。依照这份国际公约的有关内容,无论前往哪个国家或地区旅游,游客均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据此,我国游客的人格尊严在境外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提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正当要求。

2.游客离开本国前往境外旅游,在入境、出境、过境及游览期间的权利义务,通常由旅游目的地国家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在其国内法中予以规定。因此,旅游目的地国家理应保护外国游客的人身安全及其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类似事件,应当注意通过我国外事机构、领队和组团社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国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护自身权益,努力促使有关问题及时得到合理解决。

案例7 游客逗狗遭其咬伤,法院审判不得随意。

1998年6月,周某参加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旅游。14日下午7时许,旅游团乘车至松潘县某地段时,游客提出如厕要求。导游即与司机商量,将车停在一个有厕所的商店门口,告知游客厕所位置,并且引导游客进入厕所。当时,周某没有直接入厕,而是经过厕所门口向大约15米远处的树下走去,逗引树下绳拴的狗,不料狗挣脱绳索将周某咬伤。事故发生后,导游对周某的伤口进行紧急处理。到九寨沟的宾馆以后,导游便将周某送往医院治疗。由于当地没有狂犬疫苗,导游向其所属成都市某旅行社发出求助,要求接站、安排医院与准备疫苗。(www.xing528.com)

16日,导游将周某送上卧铺客车返回成都。随后,旅行社为周某注射狂犬疫苗,还按周某的要求安排单人病房。住院期间,旅行社全额支付周某的医疗费和住宿费6000元。其后,周某认为旅行社的治疗处理远不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向旅游局质监所提出投诉。该所对此进行调解,最后决定旅行社在支付周某成都治疗期间6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另行赔偿6500元。对此,旅行社不服该所的行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

1.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法院认定:原告周某在旅游途中被狗咬伤,提出旅行社承担责任与赔偿损失的投诉要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决定不予支持。其理由是:(1)事故后果是受害者的个人过错所造成的。在旅游中,导游应允游客上厕所的合理要求,中途停车并无不当。(2)导游在停车后不仅告知厕所的具体位置,还将游客引导至厕所,已经履行应尽义务。(3)周某下车以后,并未按照导游告知的具体位置和引导路线去上厕所,而是向离厕所15米处的树下走去并故意逗引狗,从而导致被狗咬伤的意外后果。(4)意外后果系受害人的过错所致,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并无过错。

2.在本案中,周某被狗咬伤,纯属意外人身事故。虽然旅行社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旅行社有救助义务,并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还可依据周某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协议,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

3.《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狗的主人栓狗不牢,使狗挣脱绳索咬伤周某造成伤害,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对此,周某可以直接要求狗的主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8 恐龙化石焚烧成砖,依法承担渎职责任。

2001年10月,3位著名考古专家前往位于贵州省平坝县的恐龙化石保护区,准备进行第二次发掘。两年前,考古人员曾在这里发掘出十多个恐龙整体化石,这种规模在全国并不多见。然而,当3位专家来到当年的发掘现场时,却惊愕地发现:在3600平方米的恐龙化石保护区内,当地居民已采挖出一个深达5米到10米、面积达上千平方米的大坑,坑内留下重型车辆纵横交错的车轮痕迹。专家立即将该情况反映给主管部门。据调查,由于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疏忽和砖瓦厂主的利欲熏心,沉睡地下1.8亿年的“巨无霸”被现代化的施工机械挖掘出来,并被烧制成每块仅值几毛钱的砖头。这次破坏致使贵州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大恐龙化石保护区荡然无存,是恐龙化石考古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损毁事件。

案例评析

1.《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在本案中,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对于珍贵的恐龙化石保护区肩负着十分重要的法律责任。这次恐龙化石保护区的损毁事件清楚表明:当地政府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重要责任,以致造成恐龙化石考古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损毁事件。

2.《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对于当地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恐龙化石保护区彻底损毁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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