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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库关系矛盾与调整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行库的关系与纠纷,在有关机构间仍要讨论下去。1948年,中国农民银行在其业务报告里仍提到行库关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行与中央合作金库为求贷款避免重复起见,暂按地域划分,然于划分办法颇难规定一具体标准。此外,农贷实施办法虽有划一规定,但行库贷款详细手续,贷款对象之取舍,贷额之分配及审核贷款之宽紧、步调,仍恐不免歧异,易起农民误会。至若同一地区重复贷款,人力、财力尤属浪费”。

行库关系矛盾与调整

中央合作金库筹备时,关于中央合作金库与中国农民银行的业务划分,经1943年6月国民党第五届第231次中常会决议,中央合作金库以孙中山在《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中所规定的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为主要业务;中国农民银行以孙中山所提示的七种农业改进工作,即农业机械、肥料、种子、除害、制造、运送、防灾等金融为主要业务。[46]这似乎是清楚地划分了两者的业务,中央合作金库以各种合作贷款为主要业务,中国农民银行以各种农业改进工作为主要业务,可收分工合作之效,实则不然。自华洋义赈会以来,农村放款向以合作社为主要贷款对象,抗战时期,经过对农村贷款的调整,1942年四行专业化后,几乎所有的向合作社放款都归于中国农民银行,这时的合作社约有16万个,如此广大的贷款领域,中国农民银行怎会以一纸议决而轻易放弃,因此,两者在业务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如何厘清行库关系,各有关机构,如四联总处、中国农民银行、中央合作金库一直在讨论,但直到国民政府终了也没有解决。

国民党中央常会对行库业务的原则划分,在中国农民银行、中央合作金库内,也很清楚“解释时出歧义,界线不免模糊,推行业务不无窒碍”,两机构在第二次行库会议上专就前述的划分进行讨论,并厘定划分的范围与标准,以作为行库双方推行业务的依据。其主要内容:行库双方各依据其组织法规所赋予的业务范围订定标准,推进其业务;行方以农业贷款、库方以合作贷款为其主要业务,行方贷款统称农贷,库方农业合作贷款简称合贷;合贷应以合作事业为贷款对象,必须合作事业始有接受合贷之资格,农贷应以农民或农民组织及农业企业为对象;凡透过合作社贷款与农民之农贷,应由行库双方相互配合,以免重复。[47]这个关于范围和标准的划分实际上仍没有将问题厘清,农贷以农民或农民组织为对象与合贷以合作事业为对象,仍然是交叉重叠的。

正因为始终纠缠不清,中美农业技术合作团曾于1946年在华作实地考察之后,特建议将中国农民银行与中央合作金库合并为中国农业银行,其内部组织包括三局:(一)土地金融局,以供给购买土地,改良土地,或开垦荒地需用之资金为主要业务;(二)农业产销金融局,主管农民团体,如农会、合作社或其他农民合法组织之农业生产、运销及乡村工业之贷款事宜;(三)中期金融局,主要任务在于筹措农业银行所需之一切资金,此外,并直接贷款下列各项企业:(1)肥料、兽医用品、病虫害药械等及农场应用品之制造;(2)种子、树苗及畜类之繁殖;(3)食品加工厂、仓库以及其他农产运销设备之建筑[48]这实是一个期望国民政府学习美国农村金融制度,对各种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彻底整合的方案,如能实施,长期存在的农村金融机构间的纠纷、冲突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整个农村金融制度也许能得以理顺。但是,这时的国民政府已经无暇顾及了,维持现状是其最佳的选择。关于行库的关系与纠纷,在有关机构间仍要讨论下去。

1948年,中国农民银行在其业务报告里仍提到行库关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行与中央合作金库为求贷款避免重复起见,暂按地域划分,然于划分办法颇难规定一具体标准。此外,农贷实施办法虽有划一规定,但行库贷款详细手续,贷款对象之取舍,贷额之分配及审核贷款之宽紧、步调,仍恐不免歧异,易起农民误会。至若同一地区重复贷款,人力、财力尤属浪费”。[49]至于如何解决,只是提出应请四联总处将行库业务分别订定,“过去农贷计划,仅分农业贷款及土地金融贷款二项。今后为明白规定行库业务范围,似应增列合作贷款一项内容如下:(1)农业贷款部分:包括有关各类内销外销之农业特产及一般重要农业之生产、加工、运销及农田水利、农村副业、农业推广等项贷款,由本行承担。(2)合作贷款部分:包括消费、供销、保险、公用、工业及合作社社员共同经营之农业贷款业务,由中合库承办。(3)土地金融贷款部分:包括农地与市地各种贷款,由本行承担”。[50]这样的划分与前述的行库会议上的划分并没有根本的不同,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

行库业务划分的纠纷与冲突得不到解决,也就意味着国民政府所推动建立的农村金融制度始终没能解决制度的纷乱复杂问题,金融界、学术界所追求的系统的农村金融制度只能是一个理想了。由于制度的纷乱复杂,农村金融推进中所存在的诸多弊端、问题得不到解决,有些问题在20世纪40年代末的战乱环境中,反而更加严重。滋引两段中国农民银行1948年上期业务报告的两段材料,以见一斑:

地方人士暗于中央政策 本年农贷旨在配合政府农业增产政策,采取重点集中贷放,以期发挥增产效能。此项集中贷放原则,曾经四联通过,并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切实施行。不意行至各省,辄为地方人士所不了解,坚持扩大贷区,普遍平均贷放。若湖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等省,均有此项争执,虽经邀同省府向民意机关多方解释,但几经商讨,影响时效,多方责难纷至,诚令经办人员有不胜应付之苦,甚有少数省份经婉释后,不复坚持前议,然为示好于地方,又暗中通令未大量佩贷额之县份,群起要求贷放,使本行执行上感受莫大之困难。[51]

土劣之肆意攻击 物价上涨,经商囤积,利润特优,地方土劣不肖之流,难免不趁机混入农民组织,企图攫取贷款以自肥。但本行监放复查手续严密,贷款直接交与农民,使若辈狡黠者计不得售,于失望之余,虽设法肆意攻击,或登报章,或散传单,非控本行扣款不贷,即诬谓办事人员贪污中饱,诬捏事实,层出不穷。经本行派员彻查后,每发觉传单通告,类多匿告,无人出面,且系虚构事实。此外,地方政府对农民组织指导不严,亦易启歹人觊觎之机。如安徽怀宁县对合作社组织,粗制滥造,在本年四月中旬至五月中旬30日内,登记成立之合作社竟达240余社,其中除极少数健全外,大多为地方土劣把持,本行派往调查之人员,竟被包围要挟。其组织不良未准贷放之各社职员,竟群集城内,每日来行咆哮叫嚣,并登报捏辞攻击。盖办理农贷愈切实,土劣愈无法染指,因而愈感失望,攻击亦愈烈。[52]

【注释】

[1]翟克:《论今日之农贷》,《行健月刊》第8期,1941年。

[2]章少力:《我国农贷事业之过去与现在》,《经济汇报》8卷6期,1943年9月。

[3]同①。

[4]《确立合作的农贷制度》,《新华日报》1942年6月12日。

[5]阮有秋:《论今日我国农贷的任务及其工作精神》,《中国农民月刊》1卷6期,1942年7月。

[6]赵之敏:《论我国今后农贷政策》,《经济汇报》5卷11期,1942年。

[7]翟克:《论今日之农贷》,《行健月刊》第8期,1941年。

[8]孙耀华:《我国农贷事业之检讨与改进》,《中国农村》战时版8卷7期,1942年。

[9]陈颖光:《论我国农业金融之使命及其应有之改进》,《金融知识》1卷6期,1942年11月。

[10]同②。

[11]乔启明:《农业金融政策》,《中农月刊》4卷10期,1943年10月。

[12]侯哲葊:《论今后我国农业金融制度的改进》,《财政评论》8卷4期,1942年10月。

[13]陈颖光:《论我国农业金融之使命及其应有之改进》,《金融知识》1卷6期,1942年11月。

[14]吴文晖:《中国战后农业金融问题》,《经济建设季刊》2卷3期,1944年1月;陈颖光:《论我国农业金融之使命及其应有之改进》,《金融知识》1卷6期,1942年11月。

[15]吴文晖:《抗战建国中的农业金融政策》,《时事月报》23卷4期,1940年10月。

[16]厉德寅:《我国农业金融制度之展望》,《经济汇报》3卷9期,1941年5月。

[17]陈颖光:《论我国农业金融之使命及其应有之改进》,《金融知识》1卷6期,1942年11月。

[18]厉德寅:《我国农业金融制度之展望》,《经济汇报》3卷9期,1941年5月。

[19]厉德寅:《我国农业金融制度之展望》,《经济汇报》3卷9期,1941年5月。

[20]吴文晖:《中国战后农业金融问题》,《经济建设季刊》2卷3期,1944年1月;姚公振:《我国农业金融之检讨与展望》,《四川经济季刊》2卷2期,1945年4月;厉德寅:《我国农业金融制度之展望》,《经济汇报》3卷9期,1941年5月;陈颖光:《论我国农业金融之使命及其应有之改进》,《金融知识》1卷6期,1942年11月。

[21]厉德寅:《我国农业金融制度之展望》,《经济汇报》3卷9期,1941年5月。

[22]秦柳方:《论当前农贷》,《经济论衡》2卷2期,1944年2月。

[23]叶谦吉:《对于本年度农贷计划的建议》,《甘行月刊》第2期,1941年4月。(www.xing528.com)

[24]侯哲葊:《农业金融》,《金融知识》2卷2期,1943年3月。

[25]张履鸾:《紧缩声中农贷应取之途径》,《中农月刊》3卷3期,1942年3月。

[26]王清彬:《胜利以来之中国农民银行》,《中央银行月报》新3卷5期,1948年5月。

[27]四联总处秘书处:《三十七年度上半年农贷报告》,第5-7页。

[28]四联总处秘书处:《三十七年度上半年农贷报告》,第12-13页。

[29]同①。

[30]李叔明:《一年来之中国农民银行》,《中农月刊》8卷4期,1947年4月。

[31]李叔明:《一年来之中国农民银行》,《中农月刊》9卷4期,1948年4月。

[32]王清彬:《胜利以来之中国农民银行》,《中央银行月报》新3卷5期,1948年5月。

[3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963页。

[3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5-17页。

[35]王清彬:《胜利以来之中国农民银行》,《中央银行月报》新3卷5期,1948年5月。

[36]胡铁:《省地方银行之回顾与前瞻》,《金融知识》1卷6期,1942年11月;郭荣生:《县银行之前瞻及现状》,《经济汇报》6卷7期,1942年10月。

[37]陈颖光、李锡勋:《合作金融》,正中书局,1947年,第21-22页。

[38]丁宗智:《八年来之合作金融》,《金融知识》4卷1、2期合刊,1945年7月。

[39]王清彬:《胜利以来之中国农民银行》,《中央银行月报》新3卷5期,1948年5月。

[40]寿勉成:《我国合作金库之沿革与将来》,《银行周报》31卷1期,1947年。

[4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5-6页。

[4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6页。

[4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1-12页。

[44]郭敏学:《中国农业金融制度之史的检讨》,《农村月刊》2卷6期,1948年6月。

[4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1-12页。

[46]寿勉成:《我国合作金库之沿革与将来》,《银行周报》31卷1期,1947年。

[47]北碚管理局档案:《中国农民银行农业贷款、中央合作金库农业合作贷款业务范围与标准》,《北碚管理局有关办理农贷情形有关问题》卷,重庆档案馆藏,案卷号0081-4-6081。

[48]郭敏学:《中国农业金融制度之史的检讨》,《农村月刊》2卷6期,1948年6月。

[4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1017页。

[5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1018-1019页。

[5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1016页。

[5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1016-10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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