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以后,农村金融被标榜要承担“配合政府复员计划,复兴农村,奠定农业建设基础”的重任,但国民政府并没有对“被寄予重任”的农村金融给以足够的支持,去推动农村金融规模的扩大、农村金融制度的改进,而是仍然延续战前的紧缩方针。战前,自1942年始,在实际总额没有增加甚至减少的情况下,农贷开始向某些种类如农田水利、农业生产、农产运销等倾斜,已经有了集中的迹象;战后,这种集中的趋势更为显著,随着沦陷区的收复,亟需推进农贷的区域从大后方扩大到全部国土,所需资金数额日益加大,但是日益恶化的通货膨胀,使存款吸收綦难,而政府的财政又捉襟见肘,对农贷的支持非常有限,中央银行的转抵押与透支也仅限于一部分放款,有限的资金难以应付普遍贷放。于是,“农行近年办理农贷及土金多采集中贷放之方式,如特产贷款之集中于各个特产区,农地改良放款之集中于甘肃兰州,农村副业贷款之集中于各项副业繁盛地区”,[26]大致上集中贷放在区域上以收复区、灾区、特产区为重,在种类上,则表现为农贷向某些特产集中。
首先被强调的是收复区、绥靖区的农贷。为适应战后复员需要,加速推进农村复员建设,1945年9月,四联总处理事会通过收复地区紧急救济农贷40亿元,并颁布《收复地区紧急救济农贷实施办法》,规定贷款以购买种子、肥料、耕畜、农具及饲料为主,交由中农行配贷,各省贷款期限最长两年。1946年8月,四联总处第315次理事会核定东北各省紧急农贷流通券2.6亿元,交由中农行按亩发放予收复地区之村街,每亩贷款50元,每户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1946年12月,核定绥靖区小本贷款。[27]
其次是灾区救济贷款。1947年3月核定淮河泛滥区春耕贷款,5月核定黄河泛滥区还乡灾民复耕贷款,9月间核定江苏省水灾救济紧急农贷、晋冀豫鲁四省匪旱灾区救济农贷、广东省水灾区复耕贷款等。上述收复区、战区及灾区贷款资金,除黄泛区贷款外,均由行政院核定,由国库拨付专款贷放,用途为购买农具、种子、耕牛及供应小工商业资金等。这几类贷款,在1946年所占该年全部贷款比例达10%强,1947年也达到7%强。[28](www.xing528.com)
最后是对特产的农贷得到显著的加强,四联总处所制定的1946年、1947年的农贷方针明显体现了这一点。1946年5月决定的农贷办理方针强调贷款用途,必须确能直接或间接增加农业生产,增进农民收益,改善农产运销及促进外销者为原则;关于农业贷款要分别指明其重心所在,以便集中力量,协助农业发展。1947年度的农贷中心工作,特别注重下列三项:一是黄河泛滥区、淮河泛滥区农贷及大型农田水利贷款,二是积极举办棉花及烟叶两项增产贷款,三是加强蚕丝、茶叶、粮食及农产运销贷款。[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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