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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金融业务试办成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土地金融处的业务规模,从实际数额看,土地贷款量在不断增加,并且增加很快,但是扣除恶性通货膨胀因素,每年实际的增加数量有限,甚至还有减少。土地金融处的业务办理,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注意到各种放款之间的配合。二是每年的经营方针都是以扶植自耕农和土地改良放款为中心,这实际是对土地金融业务过于庞杂的一个矫正。

土地金融业务试办成果

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处(以下简称土地金融处),作为专门的且唯一的土地金融机构,附设于该行总管理处,内部组织分六课,分别掌管地籍调查、地价评估以及照价收买土地、扶植自耕农放款、土地重划、土地改良放款、土地债券发行等事项。鉴于土地金融的特殊性,《中国农民银行兼办土地金融业务条例》第五条规定,土地金融业务之会计完全独立。中国农民银行各地分支行处也相应设有分支机构,一般在分行成立土地金融股,试办土地金融区域的办事处则设有土地金融人员。另外,为审议土地金融业务事宜,设有土地金融审议委员会,共委员15人,除该行总协理、土地金融处处长及财政部钱币司司长、内政部地政司司长、农林部垦务总局局长为当然委员外,并向党政及学术界聘请有关地政及金融之长官与专家为委员。

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处自1941年成立起,就开始办理土地金融业务,但并没有在全国全面展开,直到国民政府政权的终结,还是处于试办阶段,在曾办理业务的十五六个省,每个省只抽取一些县市的局部地区试办。

由于事属初创,困难重重,土地金融处将第一年(1941年)的工作重点放在接洽、联系、宣传方面。这年决定的办理区域,只有四川、西康、湖南、广西四省,业务方针着重于扶植自耕农放款及土地改良放款。土地金融处与各省接洽、反复磋商,在四川的北碚、巴县,广西的全县、郁林、桂林,先后经各该省政府指定为试办扶植自耕农放款的区域,其中巴县采取乙种扶植自耕农方式,其余各地都采取甲种方式。这种由政府扶植自耕农的工作,从选择地点起,以至测量面积,议定地价,都由土地金融处协同办理。[53]这一年,土地金融处主要是在做放款前的准备工作,并没有进行实际的放款。接下来的几年中,土地金融处依然如此:寄希望于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要继续做放款前的准备工作。

1942至1943年,土地金融处逐渐扩大了办理土地金融业务的区域,1942年增加了甘肃、陕西、江西、福建、湖北、广东等省,1943年又增加了贵州、浙江、河南、宁夏等省。这除了因为土地金融处自身要扩大其业务外,还有各省当局逐步明了土地金融业务后,主动要求土地金融处去办理。[54]1945年抗战胜利以后又增加了江苏、安徽等省。

关于土地金融处的业务规模,从实际数额看,土地贷款量在不断增加,并且增加很快,但是扣除恶性通货膨胀因素,每年实际的增加数量有限,甚至还有减少。再看每年土地贷款的核定数额与实放数额(见表6-5),1945年以前,实放数额远小于核定数额,直接原因在于“借款人往往中途变更实施计划,及农行核放严格,致有时未能将全部核定额完全放出”[55];1946年起,实放额又远远超过核定数额,主要是因为通货膨胀所致,年初的核定数额因为通货膨胀而变得不敷应用,而不是实际的放款额真正有大量增加。而比较中国农民银行的土地放款与农业放款、放款总额,土地贷款则显得微不足道。土地放款占总放款的最高份额不到6%(见表6-6),土地金融业务在中国农民银行业务中无足轻重,更不用说在整个国家行局放款业务中的地位了。

表6-5 中国农民银行土地贷款统计(1)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钟崇敏:《发行土地债券推进土地金融业务问题》,《中农月刊》9卷6期,1948年6月;李叔明:《一年来之中国农民银行》,《中农月刊》8卷4期、9卷4期,1947年4月、1948年4月。
注:1942年的核定数额亦为实放额;实放数额中均为实放余额。

表6-6 中国农民银行各种放款余额比较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中国农民银行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版,第370-371页。

土地金融处的业务办理,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注意到各种放款之间的配合。1942年的工作计划规定,农地重划与扶植自耕农及土地改良业务配合进行;土地改良放款,会同农贷处办理,并分扶植自耕农、土地重划等业务配合推行。[56]甘肃湟惠渠流域扶植自耕农示范区放款,就是将扶植自耕农甲种放款和土地改良放款结合起来。二是每年的经营方针都是以扶植自耕农和土地改良放款为中心,这实际是对土地金融业务过于庞杂的一个矫正。这两项放款占每年土地贷款总量的绝大部分(如表6-7),其中尤以土地改良放款更为突出,除1942年在全部土地放款中所占比重稍低外,其他年份都超过50%,1946年更占86.9%。这样的安排,目的性很明确,企图借此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增加农产品尤其是粮食作物的产量,以缓解战时的农业危机。而扶植自耕农放款尽管更能体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的,但无奈资金有限,且推行阻力不小,所放数额有限。至于其他几种放款,放款数额更为有限。下面简要介绍各种放款的具体情况:[57]

表6-7 中国农民银行土地贷款统计(2) 单位:百万元(www.xing528.com)

续表

资料来源:李叔明:《一年来之中国农民银行》,《中农月刊》8卷4期、9卷4期,1947年4月、1948年4月。
注:各种贷款均为年末贷放余额。

土地改良放款,可分为农地和市地改良放款两种。其中,农地改良主要用于垦殖、水土保持、碱土改良、兴办农田水利,但农田水利放款被划归农贷处,农地改良主要指前几种。几年来,土地金融处协助川、陕、甘、康、宁等10余省农民及农林垦务机关与农民团体举办此类事业多项,如陕西的宝鸡、虢川、渭河等地军垦,广西柳城的荣誉军人垦殖,江西万安、吉水等县的垦殖事业,甘肃的田面铺砂及碱土改良等。其中,甘肃的田面铺砂较有影响,铺砂放款就是供给铺砂的费用。田面铺砂是气候干燥的西北土地利用的特殊形态。为保持土地水分,在荒废的地面上,铺上一层五六寸以至一尺多厚的鹅蛋石子和砂土的混合物。铺砂以后,可以保存土壤水分,吸收热力,储藏日光的温度,制止碱性的上升,这块田地便可以种植农作物。这一业务,自1941年起,从甘肃皋兰而扩展到临洮、洮沙、修泰、永登、榆中等县,到1947年,共计改良农地11.9万余亩,对于甘省粮食增产,发生了较大的影响。据称,到1946年底止,以上各项农地改良放款,共改良土地25.45万余亩。从1943年,起在广东韶关等地试办市地改良,抗战胜利以后,鉴于城市破坏严重,为协助市民修建房屋,在更多的城市举办市地改良放款,1946年达到50余城市,市地改良放款所占份额在土地改良放款中大量增加,在1948年上半年的2320.37亿元的土地改良贷款中,农地改良贷款为727.7亿元,而市地改良贷款则达1592.58亿元,是农地改良的2倍。

扶植自耕农放款各省只是择地试办,到1945年,业务区域已遍布川、桂等15省,范围达到79县、4市、1局,此后选择的地区续有增加。其中甲种扶植自耕农放款,成果最显著的有北碚及甘肃湟惠渠流域扶植自耕农示范区、福建龙岩扶植自耕农试验县等3处。四川重庆北碚自耕农示范区,在卢作孚的支持之下,选定的第一个示范区是朝阳镇第十九保全部土地,自1942年初就开始筹备,共有土地1428亩,选定农户80户,贷款199万元。1943年完成后,又向其他乡镇选定示范区域。甘肃湟惠渠流域示范区是政府在修筑湟惠渠前实施区段征收,划为单位农场,待修好放水后,发给农民领耕,借使土地利用与分配问题同时解决。福建龙岩扶植自耕农试验县,一度被红军占据,红军退出后,因地权遭受破坏,纠纷迭出。福建省政府便决定指定龙岩为扶植自耕农试验区域,使业主可以取得土地的代价,佃农变成自耕农,所需资金除有余力的农民自己付还一部分地价外,其余由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处贷借。龙岩县的扶植自耕农放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权纠纷。

至于乙种放款则为协助贫农购赎土地,或依法呈准征收土地自耕与解除耕地高利负债之用。如何购赎耕地,土地金融处与合作事业管理局、各地方政府商议组织土地信用合作社或乡镇合作社的土地信用部,土地金融处以合作社为贷款对象。但组织信用合作社进展缓慢,贷款以对农户为主。1946年在川、桂、湘、鄂、赣、甘等13省75县市贷出此项放款,农民购赎或解除高利负债之土地6.4万余亩,扶植自耕农户13350户。

土地重划放款。土地金融处在四川巴县、北碚、成都,广西桂林、来宾,湖北恩施等地核放了市地重划放款,在广东连山、阳山,江西赣县等地核贷了农地重划放款。后期,市地重划放款所占比重增大。

照价收买放款。土地金融处曾与湖北、湖南、宁夏、甘肃、四川彭县政府洽定贷款。由于推行土地税的地区有限,以及国民政府在地价申报上的严格限制,此项贷款为数很少。

土地征收放款的主要项目有重庆市开辟太平巷,福建永安开辟新市区,湖南衡阳举办工业区,湖南零陵耕牛繁殖场征购民地,陕西农业改进所征购场地,自贡市增辟住宅区,四川合作事业管理处建筑合作新村征地、南泉示范农场征地等,市地征收多于农地征收。

地籍整理侧重于市地,抗战胜利后兼及农地。地籍整理放款洽贷者有甘肃、湖北省政府,浙江、江西、陕西、广东等省地政局,湖南衡阳、四川自贡市政府,江西南康临川、甘肃永昌、武威天水,浙江海宁等县政府。

乡镇造产放款,有川、桂、闽、鄂、粤、赣等省政府与中国农民银行洽借款项,经核准贷放的有上述各省的20余县。

综上分析得出以下几点:第一,中国农民银行资金有限,但所办土地金融业务项目多,范围广。像地籍整理、乡镇造产等不属于土地金融的业务也被纳入;在地域上,包括市地金融和农地金融,其中,市地金融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后期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业务范围过广,使有限的资金被分散,加大了办理土地金融业务的难度。第二,按规定,土地金融的放款对象包括政府机关、农民团体及农民个人,实际上是以政府为主。且不说照价收买土地、土地征收、地籍整理、乡镇造产放款等直接或主要是以政府为放款对象,就是土地改良、扶植自耕农放款,因条件限制,农民个人能够得到的贷款有限。这就大大制约了土地金融业务的实际效果。第三,土地金融业务办理的实际效果与其所要达到的土地政策目标相差甚远。由于还处于试办阶段,绝大多数地区并没有开办土地金融业务,就是那些已开办的地区,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最能体现实现“耕者有其田”目标的扶植自耕农放款,所占比重有限,所扶植的自耕农在整个贫农整体中,只不过是沧海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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