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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合作会议:建立合作金融系统案审查与提案概述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1年4月3-9日,社会部召集的全国合作会议在重庆召开。关于建立合作金融系统案,由大会设立特种审查委员会审查,足见其所引起的关注。会议收到的25件合作金融系统及合作金库制度的提案,以社会部提交的《创设中央及省(市)县(市)合作金库,以建立合作金融系统案》最为详尽,大会以此案为基础,融合其他各案意见,合并成为一案,即用社会部交议案之标题为标题,并予以修改或补充。

全国合作会议:建立合作金融系统案审查与提案概述

1941年4月3-9日,社会部召集的全国合作会议在重庆召开。与会者有国民政府党政各部会代表、20省市政府代表、各省合作主管人员、四行农贷主管人员、社会团体代表及专家等134人。社会部召集这次会议是为谋求合作事业的发展,探讨合作面临的诸多问题。合作事业在我国发展的痼疾是优于量而劣于质,很难发挥有效作用。多年来合作事业的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合作行政机构的分歧,二是合作金融制度的错综复杂,三是合作组织与其他组织未能有效配合,四是合作人才的缺乏。[25]会议收到议案186件,这些议案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举凡“合作行政机关之调整,合作金融系统之建立,合作人事制度之厘订,合作事业经费之增加,以及合作组织之发展,合作业务之扩大,合作教育与训练之普遍作行,战时合作工作之加强,均有精详之讨论与扼要之决议”。[26]会议分四组进行审查,各组审查的议案范围分别是合作行政指导及经费、合作金融合作业务、合作教育及合作事业与其他事业配合、战区合作事业,大会还设立两个特种审查委员会,分别审查社会部交议的“确定合作事业推进方针,拟定整个计划,积极施行以建立社会经济基础”一案,社会部交议“创设中央及省县(市)合作金库以建立合作金融系统案”及合并有关合作金库各议案共25件。

关于建立合作金融系统案,由大会设立特种审查委员会审查,足见其所引起的关注。会议收到的25件合作金融系统及合作金库制度的提案,以社会部提交的《创设中央及省(市)县(市)合作金库,以建立合作金融系统案》最为详尽,大会以此案为基础,融合其他各案意见,合并成为一案,即用社会部交议案之标题为标题,并予以修改或补充。

该议案是针对农村金融纷乱复杂的格局而提。到1941年全国合作会议召开时,建立合作金融系统成为一个聚焦点,这正如社会部长谷正纲在全国合作会议开幕式上所说,“合作金融系统的建立,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要求与期望”。[27]

从这次会议与会者所提交的议案看,要求建立合作金融系统,既是基于学理的认识,也是因对现状不满而提出的诉求。商业银行农村放款的实践,使人们深深认识到,“普通金融机关办理合作事业非其专责,自难免有隔膜之虞”,[28]它们立足于商业银行的营利性目标,始终以本身业务利益为前提,对合作社的贷款在贷放数额、时间、手续与贷放方式上不适应合作社的需要,因此,“合作金融尤赖有自立的系统的合作金融机构,始能运转自如”。[29]

抗战爆发后,各国家行局的农贷规模呈显著的扩大之势,“但各银行之性质、政策及人才终难一致,一切贷款之手续、时期及方针以及资金之调拨仍难彻底统筹。[30]为协调各行局的农贷,1940年四联总处颁布《农贷办法纲要》,决定各行局实行分区贷放的办法,但各行局“仍坚持其银行资本之立场,忽视农贷与合作事业之配合关系,以致各省农贷非但未能扩大,且益显紧缩之象”,[31]分区贷放并不能解决问题。

不仅各行局的农贷一如战前商业银行的各自为政,就是各行局等提倡机关所辅设的合作金库“以辅设机关之不同,办法难免纷歧,业务上既乏联系,资金又盈绌不均,甚至在一省之中,省库对于各县库之措施亦未能趋于一致”。[32]各省合作金库实际多为各辅设行局直接控制,是变相的银行分支行,举办农贷业务的各银行各自为政,独具系统,使得各省即使已成立省合作金库,也不透过省合作金库统一贷放,致在一省中举办农贷机构达四五所之多,甲与乙方式不同,乙与丙主见又异。[33]为解决这些问题,“各地省县合作金库亟应普遍设立,彼此真切联系,以发生横的力量;而中央合作金库更应从速筹设,以为全国合作金库之最高领导机关,而确定合作贷款准绳,统一贷款办法,俾发挥农贷之真正效果”。[34]

该议案规定了合作金融系统的组织原则、组织结构、资本及其与相关机构的关系等。第一,在组织原则上,合作金融系统分中央合作金库、省市合作金库、县市合作金库三级;各级合作金库应与各级合作行政相配合,受各级合作主管机关之指挥监督,以便利合作事业之发展;省及直隶行政院之市合作金库应受中央合作金库之指导监督,县市合作金库应受省合作金库之指导监督。(www.xing528.com)

第二,在资本及组织结构上,中央合作金库股本至少为5000万元,以由省与直隶行政院之市合作金库及全国性合作社联合社与合作团体认购为原则,必要时由国库拨付半数以上,余由中中交农等银行认购,作为提倡股。省合作金库股本至少为100万元,以由县合作金库及以省为范围的合作社联合社与合作团体认购为原则,但初成立时,可由中央合作金库认股半数以上,余由省政府及各金融机关认购,作为提倡股。直隶行政院之市合作金库股本至少100万元,县市合作金库股本至少10万元,由各该管区域内的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社认购,但初成立时,直隶行政院之市合作金库股本可由中央合作金库,县市合作金库可由中央或省合作金库认股半数以上,余由县市政府有关金融机关及热心合作事业之社会人士认购,作为提倡股。这些都强调在各级合作金库初成立时,各级政府及各国家行局认购提倡股的重要性。

第三,在资金运用上,规定中央合作金库可发行债券,其数额不得超过股金总额之五倍,并利用证券方法通融资金;中央合作金库可向国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关透支低利资金。省合作金库资金不足运用时,得向中央合作金库及银行透支低利资金;县市合作金库资金不敷周转时,得向省合作金库及当地银行透支低利资金。

第四,关于各级合作金库的贷款对象,规定中央合作金库放款于省及直隶行政院之市合作金库暨全国性之合作社联合社,在省合作金库未成立时,直接放款于该省县市合作金库暨合作社联合社,在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社未普遍发展时,可对不以营利为目的之其他合作代营机关办理各种放款。其他各级合作金库贷款对象以此类推。所有合作贷款必须透过中央合作金库系统的见解,也见于其他议案。[35]

第五,关于提倡机关与合作金库的关系,规定认购提倡股之银行等如对省县合作金库有何意见,应由其代表人提议于省合作金库理监事会议决定,不得直接干涉。

第六,在实施程序上,修正《合作金库规程》;由中央合作主管机关会同有关省(市)合作金库筹备委员会克期成立中央合作金库;省合作金库由中央合作主管机关成立或改组。[36]

这次合作会议与1935年的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相较,前次会议特别强调如何改进和协调商业银行的农村放款行为,而关于建立专门合作金融机构的议案多数非常粗略,提出建立合作金融系统的仅王志莘的议案,这一议案已经有了成熟的思想,但有种鹤立鸡群之感。这次会议上,建立合作金融系统已经成了普遍的呼声,与此相关,强调合作金库的独立性,不主张一般银行从事农贷,其贷款要通过合作金融系统,同时,认购提倡股的机关不得干涉合作金库的业务经营。但两次会议的讨论都存在缺陷,在考虑合作金融的系统性时,没有顾及整个农村金融系统,前次会议没有提出如何处理商业银行的农村放款与建立合作金融系统的关系,后次会议尽管提出了处置办法,但如何处理合作金融系统与中国农民银行的关系仍然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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