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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局农贷调整结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1年,国民政府结束农本局农村金融业务,1942年,又实施四行业务专业化,农贷业务归并于中国农民银行,这两次对国家行局农贷业务的重大调整,使中国农民银行成为唯一的全国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由繁杂而趋于简化,但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其改进的意义很有限。中国农民银行成为农贷的专业银行后,农贷资金来源发生了一些变化。银行专业化后,货币发行集中于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很难再通过这条渠道获得农贷资金。

国家行局农贷调整结果

1941年,国民政府结束农本局农村金融业务,1942年,又实施四行业务专业化,农贷业务归并于中国农民银行,这两次对国家行局农贷业务的重大调整,使中国农民银行成为唯一的全国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由繁杂而趋于简化,但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其改进的意义很有限。

农本局是为尝试建立系统的合作金融制度而设,当其无法承担这一重任时,国民政府果断结束了其使命,这固然可以看作是国民政府对存在问题的农村金融机构所作的调整,但更应看到其农村金融政策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国民政府对农本局没有准确定位,使其存在重大缺陷,而无法履行使命;另一方面,国民政府也没给农本局履行使命以足够的支撑。农本局结束辅设合作金库后,如何处置合作金库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1942年5月,四联总处根据蒋介石关于划分国家行局业务的命令,召开临时理事会,通过了《中、中、交、农四行业务划分及考核办法》,对国家行局进行专业化改组,其划分如下:

中央银行:集中法币发行;统筹国家外汇收付;代理国库;集中各银行存款准备金;汇解军政款项;统一调剂金融市场,即票据交换、票据重贴现等。

中国银行:受中央银行之委托,经理政府国外款项的收付,发展与扶助国际贸易,并办理有关事业之贷款投资;受中央银行委托,经办进出口外汇及侨汇业务;办理国内工商业汇款;办理储蓄信托业务等。

交通银行:办理工矿交通及生产事业之贷款投资;办理国内工商业汇款;公司债务及公司股票之经募或承受;办理仓库及运输业务;办理储蓄及信托业务等。

中国农民银行:办理农业生产贷款与投资;办理土地金融业务;办理合作事业贷款;办理农业仓库、信托及农业保险;办理储蓄存款业务。[9](www.xing528.com)

四行专业划分后,有关“农贷方针及重要农业贷款与投资,应由四联总处理事会核定,交由农民银行承做。中交两行及中信局现有之农贷业务,应逐渐收缩,移归农民银行接收办理”。[10]7月,四联总处第135次理事会决议通过《各行局农贷业务交接原则》,规定各行局农贷业务于1942年8月31日统一交接,自9月1日起,所有农贷业务概由中农行负责办理;中、交两行农贷业务、办理农贷人员及专办农贷机构暨案卷账册由中农行一并接收,中交两行应先于7月底以前造具表册,送中农行以凭洽办交接手续(农贷数字即暂以本年6月底送四联总处分类统计为根据)。[11]

四行专业化之前,各种银行都参与农贷的格局,既因农村经济破产亟待救济,但又没有哪一家银行能承担如此重任,仓促间国家银行、地方银行、商业银行都参与其中,也与国民政府的金融体系不健全有关。国民政府执掌政权后,对各国家银行的职责和业务有过划分。1928年10、11月对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进行改组,将中国银行定位为国际汇兑银行、交通银行定为发展全国实业的银行。但是,此后的发展,各银行尽管名义上各有侧重,但实际的业务经营差别不大,商业放款、农贷、公债买卖都是其经营的对象。没有严格的分工,自然成为各银行参与农贷的金融体制基础。

抗战时期,参照战时金融实况,也照顾各行历史,对其业务做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各展其长,减少互相掣肘,国民政府的垄断金融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同时,农村金融机构也趋于简化,尽管少了多家银行参与农贷,有利于扩大农贷规模的一面,但也减少了多机构带来相互竞争、互相摩擦等不利于农贷发展的一面,从长远看,有利于农村金融的制度建设,提高其配置效率,这应是农村金融制度上的一个进步。

但是,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首先,中国农民银行已经成为唯一的全国性农村金融机构,但其分支机构的设置、经营原则显示其不像一家专业的农业银行,更像一家商业银行,更多考虑的是盈利,没有考虑其作为国家专门农村金融机构的职责,没有顾及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其次,省县合作金库的设立已形成了相当声势,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中央合作金库开始着手筹备,而四行专业化后,大部分合作金库都隶属于中国农民银行,这使得正在筹备的中央合作金库与中国农民银行是什么样的关系,仍是一个未解的问题。看来,农村金融领域里各机构的关系仍没有理顺,农村金融体系的纷乱复杂问题并没有解决。

中国农民银行成为农贷的专业银行后,农贷资金来源发生了一些变化。农贷专业化之前,各行局的农贷资金除了少部分来自储蓄外,主要来自新货币的发行。银行专业化后,货币发行集中于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很难再通过这条渠道获得农贷资金。其农贷资金来源有二:一是中央银行的透支和转抵押;二是各商业储蓄行庄的应放农贷资金。1943年,财政部订定《中国农民银行收受办理储蓄各行庄应放农贷资金办法》12条,1943年4月经四联总处第170次理事会议报告施行。该办法规定:“凡办理储蓄业务之省地方银行、商业银行及银号钱庄,应将依照储蓄银行法第七条第七、八两款规定之普通储蓄存款20%,于3、6、9、12各月底解交农民银行,代为投放于农业贷款”;各行庄所缴“农贷资金,由农行暂给月息一分二厘之利息,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结息一次”。[12]但是,各行庄的储蓄存款数量有限,且不愿意执行政府的指令,因此,各储蓄行庄的应放农贷资金真正投放于农业贷款者甚少,农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只能是中央银行的透支和转抵押,而中央银行的资金又主要来自货币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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