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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贷政策:从扩大转向紧缩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2年,国民政府的农贷政策由扩张而转向紧缩,是基于通货膨胀问题越来越严重。[5]争论归争论,国民政府农贷政策的变化已是事实。如前章所述,抗战爆发后直到1941年,国民政府采取推进农贷扩大的政策。1942年起,扩大农贷的政策改为紧缩,四联总处的《农贷方针》和《农贷办法纲要》一变而为以紧缩为主题。[6]1943年度的农贷政策,其主旨仍是收缩农贷,收缩的同时,农贷的重点则有所变化。

农贷政策:从扩大转向紧缩

1942年,国民政府的农贷政策由扩张而转向紧缩,是基于通货膨胀问题越来越严重。抗战时期,由于对外交通的断绝,物资极端匮乏,供给与需求严重脱节,通货膨胀一天比一天恶化。1937年至1939年,通货膨胀尚属温和,物价上涨缓慢。1939年12月,法币的发行指数为3.04(以1937年6月为1),上海物价指数为3.08,重庆物价指数为1.77,物价上涨缓慢,上涨指数低于法币发行指数。1940至1941年,温和的通货膨胀转入恶性通货膨胀,1941年末,法币发行指数达到10.71,而同期上海物价指数是15.98,重庆已是28.48,物价上涨倍数大大超过法币增发倍数。1943年至1945年,已是典型的恶性通货膨胀,1943、1944年、1945年8月,法币发行指数分别为53.46、134.36、394.84,同期重庆的物价指数高达200.33、548.60、1795。

面对恶性通货膨胀的发展,如何减缓恶性通货膨胀和控制飞涨的物价已成为国民政府为维系国统区经济不致崩溃而不得不考虑的最紧迫问题。国民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之一就是紧缩信用,紧缩农贷是紧缩信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农贷会增加农村的通货,扩展农贷会推动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农贷甚至转化为经营高利贷和兼并土地的资本而加剧投机。

是否应该紧缩农贷,社会各界有激烈的争论。主张紧缩农贷的,其理由主要有:(1)抗战发生,农产品价格均趋上涨,农民多已富有,不必继续贷款,助长物价高涨;(2)我国现实经济问题,远较军事政治等问题为大,而经济问题之症结,在通货膨胀,若继续扩大农贷,不啻扩大通货膨胀;(3)太平洋战争爆发,券料来源缺乏,若继续扩大农贷,券料将感供不应求。[1]还有强调,农贷资金有相当部分并未用于农业生产,反而变成了经营高利贷和兼并土地的资本,造成投机领域游资泛滥,“农村信用随着膨胀,若不紧缩贷款,不但助长农村信用的更加膨胀,还会刺激物价的更加上涨”。[2]

但是更多的是反对紧缩的声音,其基本观点是,“无论在理论上或事实上研讨,农贷不是促成通货与信用膨胀的主因,紧缩农贷,对于国家社会得不偿失,因为农民需要农贷,比前格外迫切,而且为把握现阶段的抗战局面,在经济上保证胜利的到来并就整个国家经济政策上,为促进生产稳定物价起见,农贷不但不应紧缩,相反的应当合理的积极扩展”。[3]那种认为物价上涨后农民已经富有,不必继续贷款的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富裕者只限少数的地主和中上农家,他们一方面负担甚轻,一方面且享不劳而获的巨利。……大部分农民其需要农贷的接济和扶助,只有更迫望,更殷切”。[4]主张紧缩农贷,或谓物价高涨多由于农贷扩大所致,是“倒果为因”和“因噎废食”。[5]

争论归争论,国民政府农贷政策的变化已是事实。如前章所述,抗战爆发后直到1941年,国民政府采取推进农贷扩大的政策。1940年四联总处通过的《农贷办法纲要》,其主旨之一即为扩大农贷。1941年度《农贷办法纲要》不再笼统强调扩大农贷,而注重不同区域有所侧重,强调在后方应注重食粮生产的增加及垦殖、水利、农村手工业等事业,在前方应注重食粮生产的自给,并协助有关机关办理农产品运销事宜,在已收复沦陷区域应注重农业生产的复兴。(www.xing528.com)

1942年起,扩大农贷的政策改为紧缩,四联总处的《农贷方针》和《农贷办法纲要》一变而为以紧缩为主题。1942年的《农贷方针》第一部分“总方针”很明确地贯穿着紧缩的意图:(1)各行局办理农贷,应依照“紧缩放款”与“直接增加农业生产”的原则为最合理运用,并与农业行政、农业技术等机关密切配合进行;(2)原办各种农贷,按其种类、性质、区域,分别轻重缓急,将其贷款数额重行调整;(3)卅年度以前各行局已辅设的县合作金库,应积极鼓励其增加合作社股金,并逐渐减少其透支转贷数额;其未设合作金库县份,本年度一律暂不辅设。各行局对其所辅设的合作金库,已订定透支契约,尚未支用足额者,应紧缩核实支付。

综合该年《农贷方针》《农贷办法纲要》及《农贷准则》,紧缩农贷措施还体现在:(1)农贷种类由原来8类并减为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业推广、农产运销、农村副业等5类,原有农村消费、农村公用两种贷款取消,农村运输工具贷款并入运销贷款项内,贫农购赎耕地贷款,改由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处就指定区域试办。(2)除水利贷款外,贷款标准,概以六成为最高额度。(3)贷款用途以直接有关当前军民需要,一年内确能增加生产为主。(4)战区边区贷款、农田水利贷款视情形重新调整,其中,各省战区边区农贷已经签约尚未拨放的重行核定,尚未签约的暂缓办理;农田水利贷款,尚未开工的各处工程以暂缓贷款为原则,已开工的各处工程,重新核定其继续贷款数额;小型工程以利用农闲民力,由各县自动举办为主。(5)各项贷款,就已经贷出之款额收回转放,暂不扩充贷额。[6]

1943年度的农贷政策,其主旨仍是收缩农贷,收缩的同时,农贷的重点则有所变化。《卅二年度农贷方针》规定1943年农贷以直接增加生产为目的,农贷应注意农田水利及农业推广贷款,以增加粮食生产及战时所需各种特产为中心业务。突出强调农贷以增加粮食生产为中心,或许与1940年以后国统区发生粮食危机,亟待增加粮食产量的情况相适应;对农田水利贷款的青睐,则是因为兴修农田水利对农业增产关系极大,并已见实效。对于已辅设的各级合作金库,强调应积极增加社员股金,逐渐收回提倡股,同样暗含着收缩农贷的意图。该年度的农贷方针,是以农田水利及农业推广为中心业务,故本年度《农贷办法纲要》,对此两种贷款的实施特规定如下:农田水利贷款,对于旧工程的修治,新工程的建设,应同样注重,并以鼓励农民利用农闲,就地取材,自动举办为主。尤注重平地开塘,山谷筑坝,并利用合作组织,推进兼营养鱼水力利用等事业;农业推广贷款,特别注重优良种子、种畜、肥料、农具、病虫害药剂及家畜防疫血清的推广,并试办实物贷款。关于贷款种类仍如上年,规定为农业生产贷款、农田水利贷款、农业推广贷款、农村副业贷款、农产运销贷款等五种。贷款对象为下列四种:(1)合作组织,凡依法登记之各级合作社属之;(2)其他农民团体,凡依法登记之农会、水利协会及合法组织,经政府登记之农民团体等组织属之;(3)农业改进机关,凡以改进农业为目的之机关学校及水利机关等属之;(4)其他,凡依法登记之农场、林场、牧场既具有研究推广性质而有成效之农业组织等属之。

1943年度的《农贷准则》,与1942年准则大致相似,修订之处有二:(1)1942年度农贷准则,规定农田水利贷款,以全部工程或设备费用的八成为限,农业推广贷款以预算总额的六成为限,农村副业贷款,以时价八成为最高额。1943年度将农田水利贷款额度提高至九成,农业推广与农村副业贷款之贷款额皆提高至八成。此外,农业生产与农产运销两种贷款,仍以六成为最高额。(2)关于贷款利率。1942年规定各行局对合作社或其他农民团体贷款为月息九厘,1943年度酌予提高二厘至三厘,如直接对合作社各项放款,定为月息一分二厘,并照案增收合作执导事业补助费一厘,共收月息一分三厘。对合作金库放款收月息九厘。对其他农民团体农业改进机关及农田水利等贷款,一律月息一分二厘。战区收复地区贷款定为月息一分。合作金库转贷合作社,定为月息一分二厘,并照案增加合作指导事业补助费一厘,共收月息一分三厘。合作社转贷利率,以月息一分五厘为原则,如经社员大会通过,得增加一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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