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起,农本局将辅设合作金库作为中心工作。在该局制订的辅设工作两年业务计划中,规定以川、康、桂、黔、滇、陕等省为发展业务的中心区域,以甘、豫、湘、鄂、赣、粤等省为外围区域,推广开始,多集中于中心区域,外围区域略加兼及。1938年,农本局对辅设合作金库制定了地域分布上的两个原则,一是沿交通路线,二是集体式配置。其基本理由是:“盖合作金库业务之管理与指导,以及各金库间资金之调拨,应采合理方式,方便管理。沿交通路线,则可呼应灵捷。但后方各省满足此要求殊难,故辅以集体式之配置,俾可相互扶助,共收指臂之功。”这一年农本局增设59库,分布于川、黔、桂、湘、鄂五省,其中四川22库,分布于沿涪江流域、沿长江流域、沿川陕公路、沿川湘公路;贵州16库,分布于沿川黔、滇黔、湘黔、湘桂四公路;广西17库,分布于桂省东南及东北各公路及湘桂铁路沿线;湖南11库,其分布区域集中于湘西;湖北2库,在鄂西与川省交界处的17县内,作集体式之配置。[25]
1939年的辅设工作力求充实已设各库,如实行辅导员制度、沟通各库汇兑、试办实物贷款及试设分理处等,同时扩大设库区域,一改上年沿交通沿线和集体配置的原则,“一面深入后方偏僻闭塞区域,一面挺进临近战争区域,如桂之西北、川之东北西南、黔西南以及康滇内地,皆为穷乡僻壤之区,本年度均有新库成立,同时接近战区如鄂之宜都、宜昌、枝江、松滋,湘之岳阳,亦派员分别筹设新库或恢复旧库”。[26]是年,除增设四川8库、贵州13库、广西8库、湖南1库、湖北10库共40库外,另在陕西、西康二省开拓新库12库。截至年底,新设数达52库,连前合计增至128库,在筹设中者尚有40余库。[27]
1940年,四联总处为扩大农贷,制定《二十九年度中央信托局、中国、交通、农民三银行及农本局农贷办法纲要》,这对农本局辅设合作金库影响甚大。《纲要》规定各行局分担农贷比例和贷款区域,其比例为中国银行25%,交通银行15%,农民银行35%,中央信托局15%,农本局10%,农本局所担任的,必要时可由其他行局垫付。划区贷款的结果,使农本局辅设合作金库的区域十去其九,而其所受指定区域,又多属接近战区及向未前去推动之地。受此影响,农本局未再筹设新库,仅对上年已筹备各库辅导使其成立,对已成立各库使其质量更趋健全。[28]本年增设新库计47库,其中四川13库、贵州10库、广西7库、湖南1库、湖北1库、陕西6库、云南6库、浙江3库,连前共175库,但其中湖南沅陵、东安、泸溪,西康西昌、芦山、越雋、冕宁等7库移交中国农民银行接办,实际辅导168库。[29]1941年1月,农本局奉令将所辅设的合作金库全部移交给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央信托局等行局。
毫无疑问,在结束辅设合作金库前,农本局是最主要的辅设机构。1937年到1939年,每年实存的合作金库有一半是农本局辅设的,1940年因中国农民银行等的参与,所占比例有所减少,但仍超过四成[30]。从农本局所辅设合作金库的资本来源看,1937至1940年底,农本局所认提倡股总额达1618万余元,占总股本的88.6%,[31]合作社所认股本微乎其微,而由省政府、省合作金库及其他机构所认者也非常有限。
表5-11 各辅导机关辅设合作金库统计表
说明:表中数字为每年实存的县合作金库数,包括非直隶行政院之市库在内,也包括省合作金库于县市所设分库或办事处。
资料来源:黄肇兴:《中国合作金库发展史之鸟瞰》(下),《新中华》复刊第1卷第11期,1943年11月。
表5-12 农本局辅设的合作金库资本来源 单位:元
续表(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农本局研究室:民国二十七、八、九年《农本局业务报告》。
农本局不只是提倡机关之一,它是被国民政府赋予了辅设合作金库使命的。1936年4月,实业部长吴鼎昌就提出拟设立的农本局将成为统一农业金融的机构。[32]如何以农本局统一农业金融,实业部研究的结果是,由农本局试办代理中央合作金库,由该局辅设全国各县合作金库,再进而推广省库,待各省库普遍成立后,即正式成立中央合作金库。[33]这意味着,为去除农村金融纷乱复杂的弊端,在合作事业未能普遍健全发展,不能自发建立合作金融组织时,国民政府寄希望于通过农本局的提倡,循着自下而上的路径建立整个合作金融制度。然而,事业未竣,农本局却被终止了使命,这究竟是为什么?
问题首先在于农本局不只是被赋予了辅设合作金库的使命。农本局筹组时,吴鼎昌提出《农本局办法大纲》(《农本局组织规程》即以此为基础修改而成),征求金融界的意见。《大纲》提出要把农本局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农业金融与农产供销业务的促进机关”。[34]对此,金融界提出了质疑,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联名提出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不宜兼营,“流通农业资金,为金融机关之工作;调整农业产品,则为政府对于农业之行政设施。二者宜分工而不宜兼营,宜合作而不宜分驰”;[35]更有认为“农本局如果能做到接济农业资金一点,它的成功已是很大,对于国家的贡献已算不小。……农产买卖与农产调剂是如何巨大的任务?试问农本局这有限的资金与能力,如何能兼顾它们?”[36]这些质疑一语中的,指出了实业部的制度设计对农本局的定位不清。初始的定位不清,为后来农本局经营内容和范围的不断调整埋下了伏笔,而这些调整终致成为农本局的一大拖累。
农本局的业务有调整农业产品、流通农业资金两大部分。流通农业资金的业务比较固定,主要是辅设合作金库,对农田水利、垦殖、一般农业生产及农产加工提供贷款。为节省开支,在开展这些业务时,农本局尽量与当地政府、技术及金融等方面合作。以此种方式开展业务,是农本局经营的一大特色,通过联络有关各方有利于顺利推进业务,但是不利于农本局自身机构的充实,为农本局被改组埋下了伏笔。
调整农业产品的业务却随着战时局势的变化而一再调整。成立之初,农本局以建设农仓为中心,并自营粮食购销、代购军粮民食。抗战爆发后,农本局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农产分配任务。1938年,国民政府改组政府部门时,将农产调整委员会并入农本局,改为农业调整处,为了调整战时农产购销,农业调整处日趋偏重于自办购销,农本局的任务被大大增加。农产调整委员会的并入成为农本局业务增加的一个转折点,时任农本局总经理的何廉甚至认为这是一个大错误。[37]1939年底,面对日益高涨的通货膨胀,经济部成立平价购销处,负责办理粮食、棉布、煤炭、日用品等四类物资的平价供应工作。经济部本应设置专门机构对此类业务加以统制,却将粮食、棉布的平价供应委于农本局。此时农本局承担的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农产购销和调整,而是要控制、分配粮食和花纱布等重要物资,控制物价的重任,尤其是被迫承担粮食管制的任务,农本局根本无力承担,“在战争和通货膨胀的条件下,食物控制是一项十分复杂和困难的事”,让“一无资金,二无人手,三无政治权力”的农本局接手如此棘手的问题,根本难以应付,农本局的经营遇到极大困难,其与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冲突和矛盾也愈趋激烈。[38]农本局不堪其累,最终陷入困境,这不仅极大地限制了农本局在金融业务上的进展,也成为国民政府改组农本局的重要原因。
与业务的定位不清相关,农本局的机构设置也存在问题,主要有二:(一)地方机构不充实。农本局成立时,主要只是设置中央机构,内部分设农资、农产、会计三处,研究、稽核、事务三室及秘书三人,农产调整委员会并入后,原有农产、农资两处改为业务、农业两处。基层机构,农本局一开始采取逐步推进的策略,将国民政府实际控制区域划分五区,先择定一二区域,促进这些区域建立合作金融及农业仓库组织,并拟于重要地点设分局或专员办事处,[39]但计划在各地设立的分局并没有实现,只是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1938、1939年先后在鄂、湘、黔、川、陕、桂六省设立专员办事处,[40]于是,在农本局的中央机构与基层的合作金库、农业仓库之间只有数量有限的专员办事处,地方机构并不充实。农本局的策略是,为“避免本局之多设机构以节省人力”,强调业务开展要与当地政府、金融、技术各方面合作。为节省成本,农本局的考虑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一味地强调节省成本,而不加区别地将其业务特别是农业贷款、辅设合作金库等核心业务委托其他机构代办,势必造成农本局在农村金融业务上被边缘化。(二)随着农产分配任务的不断加重,专门购销机构的设立及扩张。农业调整处为办理农产购销业务,将前农产调整委员会的棉业办事处,改为福生庄,设总庄于重庆,并在湘、鄂、浙、陕、豫、川、桂、滇各省及上海、香港、海防等处,设立分支庄办事处,以及收花处,专负办理花纱布及其他农产品的购销事务。[41]相比较而言,农本局在农产分配上的机构要比农村金融上充实得多。农本局被改组时,终止了农村金融业务,只留下花纱布的购销,从机构的设置上已可看到端倪。
农本局还存在严重的资金困境。按规定,农本局由国民政府和各银行共同出资组成,其资金分为固定资金、合放资金、流通资金,其中固定资金为3000万元,由政府自1936年起分五年筹拨;合放资金3000万元,由各参加银行分五年缴清;流动资金数额,由该局与各银行协定。[42]但除政府每年的600万元勉强能够拨付外,各银行的合放资金,除拨付第一期外,其后未继续拨付。[43]1938、1939年,因有农产调整委员会并入时3000万元资金的归并,以及中国农民银行合作收购川、黔、陕三省农产品与四行棉花押款,可以周转,购销、农贷两方面的资金应用,尚不成巨大困难。1940年,政府的固定资金已经拨足,农产品押款也难于应用,首先感觉困难的是农贷资金无法周转,此时,四联总处正主导各行局扩大农贷业务,农本局所分得的份额很少,正是农本局资金不足的反映。
农本局尽管在辅设合作金库上表现积极,但毕竟资金有限,而使合作金库推进的进展缓慢,难符国民政府扩大农贷的期望,这直接导致国民政府一步步缩减农本局在农村金融方面的业务。首先是1938年经济部修改《合作金库规程》,将原被排斥在辅设合作金库之外的各银行添加到提倡机关行列;其次是,减少农本局承担的农贷比例。1940年,四联总处制定《农贷办法纲要》,规定了各行局分担农贷款项之比例与各行局之贷款区域,其比例为中国银行25%,交通银行15%,农民银行35%,中央信托局15%,农本局10%,农本局所担任的,必要时可由其他行局垫付。四联总处对各行局贷款比例如此划分,农本局所占比例之低,实是对农本局资金匮乏现实的承认。划区贷款的结果,使农本局辅设合作金库的区域十去其九,而其所受指定贷款区域,又多属接近战区及向未前去推动之地。尽管农本局对已成为其他行局贷区的已设各库可继续辅导,但非农本局贷区或非农本局参加合办的区域,如果无他行委托,则基本不能前往筹设新库。最终于1941年1月,行政院令,农本局原办农贷业务移交农民银行接办,所有各种联合农贷,原定由农本局应摊成数,改由农民银行担任,被赋予重任的农本局,竟悲剧性地结束了其所承担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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