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表列出了从1918到1949年全国合作社历年所有的合作社数。
表4-6 民国时期全国历年合作社社数
数据来源:侯哲葊:《十年来之吾国合作运动》,《中农月刊》4卷4期,1943年4月;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第237页。(www.xing528.com)
根据上表,北洋时期和国民政府最初几年,合作社数量增长比较缓慢,1931年以后,直到1941年,递年都有较快增长,1941年竟达15万余个,1941年后仍有增加,只是速度减缓,到1945年达到17万余个。其中,1934至1936年、1938至1941年形成了合作社数量增加的两个高潮。合作社的空间分布范围也迅速扩大,最初只存在于河北、江苏等少数省份,1937年分布于17省,1947年则扩展到23省市。
国民政府时期,合作社数量的大量增加,是包括政府在内的众多机构共同努力的结果,其中,银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向农村放款,江苏省农民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金城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都利用各自的分支行处,向农民宣传合作,指导农民组织合作社,它们一度成为推广合作的主力,直到各省农村合作委员会成立后,各银行才将指导事宜移交给各省合作委员会,而集中于放款事宜。银行不仅仅指导农民组社,向合作社的放款对农民参加合作社有着更大的吸引力,成为支撑农民愿意组织合作社的经济基础。
国民政府(包括国民党及国民政府中央、地方各级机构)则是推动合作社快速发展的主导力量,它一反北洋政府对合作社的禁绝态度,给予其合法地位,重视对合作的宣传、倡导,利用行政力量推动合作。其中国民党重在对合作运动的宣传、倡导,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则是合作运动的主要直接推动者。最初,全任各地方政府各自策划办理,1935年实业部设立合作司以后,中央政府对合作的推动作用明显增强,注重立法、加强合作行政,以利推动合作。各级政府的推动措施主要有:设置合作行政机构,指导农民组织合作社;举办合作培训,培养合作指导人员以及合作社职员和社员;颁订各种合作规章和法规,使合作运动的推进有了基本的规范和法律依据;召开全国合作会议,总结合作事业发展的成绩和问题,集思广益,探讨合作事业的未来发展。
合作社数量的增加、空间分布范围的扩大,构筑了农村金融的基础。这些由政府机关、银行、社会团体推动组织之合作社类型多样,又以信用合作、产销合作为主,可探讨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与金融机关的结合方式,而缺少真正的合作精神,使农村金融的基础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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