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3月召开的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上,社会各界集中表达了对商业银行农村放款所产生问题的不满,认为国内合作事业之“倡导方式及实施办法皆属各自为政,庞杂纷歧,自非厘订划一之方案,实无以促进此种事业之发展”。[34]这次会议共收到的123件提案中,有关合作金融的约有25件,提出改进合作金融的办法主要有两个。
1.商业银行农村放款应行注意或改进的办法
针对各银行放款的各自为政、重复偏枯,一些议案提出的解决办法是,由放款银行自行商定联合投资或划分区域,并向当地主管官厅备案。由全国各大银行组织全国和省农业合作贷款团是联合投资之法,“金融界能互免猜忌联合投资固属甚善,倘使不能联合,则划分区域各就其区域内从事投资”。同时,还强调各银行对于农业合作放款要以顾全合作社系统为原则,放款银行除与合作社发生借贷关系外,不得有危害合作社之垄断或投机事业。[35]
如何使各银行实现联合投资或划区放款,比较集中的意见是建议中央颁行银行投资农村合作办法,办法至少应包括:第一,由政府督促各地银行合组农村贷款银团,若各银行分区办理,应先将贷放区域、标准及细则,商准各该省合作主管机关备案。第二,对于农业合作放款,政府应定法令予以保障,这既包括银行要顾全合作社系统,合作社有损害银行权益时,各省合作主管机关也应以有效方法保障银行投资安全。[36]
促使各银行联合投资或划区放款,是在农村金融枯竭、都市资金归农形成热潮的背景下,既希望各银行对农村投资,又欲对其投资的缺陷作有限改进的权宜之计。为农村金融的长远考虑计,不少议案则认识到眼前农村资金的提供者均非合作金融的正轨,“我国合作社周转资金之来源,最初不过仅由提倡合作事业之社会团体予以协助,嗣后乃由政府提拨一部分公款贷放,近来则一般普通银行亦竞相大规模投资。在此农业金融枯竭时期,我国合作运动所以得有此迅速之发展者,此三个资源之力居多。惟是此三个资源均非合作社本身之金融机关,社会团体之资力有限,国家亦不能为长期无条件的协助,至于普通银行,本为以营利为目的之工商业者之金融机关,其为农业投资已经不合于经济的原则,今更对于中小农所组成之合作社零星放款,除非别有非经济的作用,绝不能持久,在现在都市资金闲散,工商业资金有余裕之时,普通银行提出一部分游资以合作社为尾闾,固属不成问题,但一旦都市金融恐慌或工商业发展,则此等流入农村之资金必立刻撤回都市,绝无挽留之术。届时农村间突有大量资金集中都市,则必更加重农村破产之程度,而合作社亦必受莫大打击或竟至崩溃”,[37]因此,提出要特别树立专门的合作金融机关,各议案所定这种机关的名称各异,有中国农民合作银行、中央农业合作金库及各省农业合作金库、中国合作银行、中央农民银行等。
农村复兴委员会代表王志莘则向会议提交了“合作金融系统案”,不仅要求建立专门的合作金融机构,更强调确立合作金融系统。这个议案涉及合作金融系统的组织方式、基本原则和组织结构。首先,在合作金融系统的组织方法上,认为“若由下而上,因国土之广袤,民智之浅薄,欲凭借相互信用组织以观厥成,则百年河清,殊有缓不济急之憾;反之,由上而下,则中央之资金有限,民间之需要无穷,既感绠短汲深,复苦鞭长莫及。是以主张分为两起,中央及省则由上而下,县以下为由下而上,用求两全之道”。
其次,合作金融系统应遵循以下原则:用合作金融机关吸收零星资金以促进农民资金自给;用整个合作金融制度调节各孤立无援之农村金融;运用合作金融力量以获得改良生产、便利运销的目的;合作金融的出资,县以下以合作社股金为主体,省以上则以政府出资或补助为主体;合作金融应作专属往来,使借款者信用状态可以明确无讹,贷款者的资源亦可源源不绝。
最后,合作金融系统的组织结构宜截分两段。中央合作银行与省行有从属关系,省行资金概由中行拨付,此即由上而下;县以下则完全为由下而上的相互组织,农民出资组织信用合作社,更出资而成县行,省行与县行间仅有往来关系,但省行有权监督县行的业务及会计,以求放款安全。合作金融系统与其他机关的关系大致如下:(甲)中央合作银行专与平行的中央合作行政机关相联络。(乙)省行对于县行、各合作社省联合会、省农仓、各地方公共团体、农业上共同利益之集团作专属往来。(丙)县行对于各合作社联合会、联合农仓、地方公共团体、农业上共同利益之集团作专属往来,上述各机关可向县行投资。王志莘认为,省县之间如是划分之后,既与合作金融原理相吻合,又与国家补助的要求相适应,政府方面更可收奖励补助监督之效能。[38](www.xing528.com)
这次会议后,国民政府在默许商业银行继续以现有方式向农村放款的同时,开始了尝试建立专门的合作金融机构,即以提倡机关辅设合作金库的方式建立合作金融制度。“金库”一词源自日本,日本的合作金融组织中,产业合作社方面有所谓金库的设置。农本局对所要设立的专门合作金融机构定名为“合作金库”,而不用“合作银行”,一种说法,是为了规避《银行法》。1931年3月,国民政府颁布的《银行法》,规定的银行最低资本额,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组织的为50万元;无限公司组织的为20万元。[39]而该机构的资本将由合作社逐渐认股,不能定额过高,这必然不符合《银行法》对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同时,军事委员会行营通令四省筹设的合作金库与此类似。[40]
关于合作金库的组织方式,1936年12月,实业部颁布的《合作金库规程》明确提出,合作金库分为中央、省、县三级,“准用合作社法合作社联合社之规定组织之”,这是原则规定合作金库应由合作社联合投资自下而上地组成。但合作社资金极端缺乏,不能自动组成合作金库,《规程》又规定在试办期间可采取另一方式,即以各级政府、农本局及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之法团等提倡机关酌认提倡股的方式辅设合作金库。[41]所谓辅设合作金库,包括认购提倡股和辅导建立合作金库两方面。认购提倡股的投资机构,《规程》的规定已如上述,将来合作组织发展起来后,逐渐认购股份,提倡股就可以退出;至于辅导工作,即对合作金库提供合作金融业务和技术指导、对组织合作社提供业务和社务指导则不以此为限。但实际上,投资机关往往即为辅导机关,因投资机关要保障其投资安全,自不愿放弃对合作金库的辅导权,而要求得辅导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必要依赖投资权力。以提倡机关辅设合作金库是国民政府尝试建立系统合作金融制度的主要方式。
在农本局辅设合作金库之前,豫、鄂、皖、赣等省已着手筹组合作金库。1935年4月,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颁布《剿匪区内各省合作金库组织通则》,并通令鄂、豫、皖、赣各省据此积极筹设。行营通令后,豫、鄂、皖、赣四省均着手筹设,但因限于财力及人事变动影响,进展迟缓。这年冬天行营重申前令,并扩大其范围于四省之外,于是四川、福建均着手筹设省合作金库。1936年11月,四川省合作金库首先成立,额定资本1000万元,由省政府担任半数,余下由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社分认,并先由省政府拨款140万元开始营业。1937年4月,江西省合作金库创立,额定资本500万元,由省政府与各级合作组织分认半数,先由省政府拨提倡股100万元开始营业。四川、江西两省推动合作金库,均采用自上而下途径,即先组织省库,再按地区(江西)或按县(四川)设置分库。[42]
农本局于1937年开始辅设合作金库,与四川、江西等省政府及后来参与进来的各行局相比,农本局辅设合作金库有两个特点,一是与四川、江西两省以省库为重点不同,农本局将重点放在县合作金库。二是农本局在各省辅设金库均与当地政府、银行合作,合作方式有:(1)共同投资,四川省各库提倡股由省合作金库及农本局分认;贵州、湖北两省各库提倡股由省政府及农本局分认,局方九成、省方一成。(2)与合作指导机关分工合作,分负合作事业及金库业务指导之责。(3)请地方行政长官及有关人员为提倡股股权代表,参加县合作金库监理事会的组织。[43]由于地方政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团所认提倡股甚少,提倡机关实际上形成了以农本局为主,以地方政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团为辅的格局,这一格局一直持续到1939年中国农民银行等行局也成为提倡机关后才发生变化。
1937年是农本局辅导工作的实验期,因为“新制初行,无例可援,慎之于始,期有必效,乃先就各省适宜环境,试办一二县,以为试验”。[44]
最初成立的是山东寿光、济宁二县,河北定县(与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联合辅设)、安徽芜湖、宣城及南京市等县市库亦相继成立。[45]
抗战前,农本局等对合作金库的辅设刚刚开始,所成立者数量不多,但它所代表的是与银行向合作社放款不同的另一种农村金融制度,即在合作社联合的基础上,建立各级合作金库,以期形成系统的合作金融制度。于是,在全面抗战爆发前夕,农村金融制度有了两种模式,即银行直接向合作社放款、合作金库向合作社放款,两者是什么关系,未来应向什么方向发展,国民政府没有任何说明。抗战爆发后,两者并行发展,当合作金库在各地不断增加时,银行直接向合作社放款在农村市场上仍有强大的势力,这意味着整个农村金融制度不是逐渐走向有序,而是更加复杂化。这是后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