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放款农村,自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于1931年先后与金陵大学、华洋义赈会协力办理农村放款为开端,其后相继而起者,有中国银行、金城银行、交通银行等。最初的放款是各银行参与华洋义赈会的搭成放款,获有成效后则转向各自直接向合作社放款,1934年众多银行则联合起来组成银团,实行联合放款。商业银行的农村放款一时形成热潮,这一热潮一直持续到全面抗日战争的爆发。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指商业银行,狭义上仅指那些民营的商业银行,广义上则包括这一时期所有经营农村放款的银行性金融机构,因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尽管是国家银行,但在业务经营上与商业银行无异;而中国农民银行、江苏省农民银行这些专门的农业银行也表现出很大的商业性。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正式向农村放款始自1931年,而有系统的经营则自1933年成立农业合作贷款部始。1931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在南与金陵大学、在北与华洋义赈会合作,与华洋义赈会订有合同,由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贷款于义赈会,再由后者转贷农民合作社,额度2万元,后增至5万元。1932年,除继续与金陵大学、华洋义赈会合作外,零星与其他机关或个人合作,或作仓库储押、或作合作贷款、或作肥料贷款,总额约20万元。
1933年,因业务扩大,开始自己独自经营,1月于总行设立农业合作贷款部,专司其事。2月中旬,成立农业贷款委员会,凡农业合作贷款部的重大事件,悉取决于该会。6月15日起,在南京、郑州、长沙三分行设立农业合作贷款分部,以便利指导调查及放款。其业务有五:即运销合作、信用合作、农业仓库、农民抵押贷款所、与华洋义赈会合办的农业贷款等,服务区域分布于江、浙、皖、湘、陕五省,是年贷款总额102万余元。
1934年,改农业合作贷款部为农业部,并于贷款区域的各行处(南京、蚌埠、济南、西安、长沙、广州)设立农业科,分别办理各该区农业贷款事宜,服务区域除原有的江、浙、皖、湘、陕五省外,增加鲁、豫、晋、鄂四省,贷款数额亦增至440余万元。
1935年,该行投资范围分布于10省2市(新增粤省及京沪二市),共72县,贷款数额608万余元。至1936年度,该行贷款金额呈陆续减少之势,大概是因数年来向农村放款的机关日见增加,是年度该行总额为480余万元,区域分布于粤、苏、浙、皖、陕、鲁、津、冀等8省。截至西安事变前,该行仍努力于农贷事业,事变后,除对已放出之农贷陆续收回外,无形中已停止各项贷款。[1]
中国银行的农村放款始于1932年,这年以2万元参与华洋义赈会搭成放款,另与江苏省农民银行合作,在常熟、苏州、无锡、常州等产米区,试办农民米谷押款;浙江方面在长兴、湖州等处也有米谷押款。系统经营则始自1933年,为专事研究指导全行农业贷款事宜,这年在总处成立了农业放款委员会。此后几年间,中国银行的农村放款业务年有进展,截至1936年底,农业放款未收回总额,共计8000余万元,放款区域10省117县,内94处合作社联合会,3200合作社,20.5万家农民;1937年,该行农贷约1880万元。其农村放款业务包括农产品抵押放款、农民小额放款、合作社放款,其中(1)农产品抵押放款,1933年利用各地80余处仓库,办理农产品抵押贷款总计1950万元,其押品有棉花、茧子、米谷、杂粮、烟叶、茶叶等,以棉花为大宗,计800余万元;1934年中行自建和租用的仓库增至509处,押款7600余万元,其中粮食押款1724万元,棉、丝等押款5900余万元。(2)农民小额押款,1933年下期,在各地农产品集散中心,设立农产品仓库15处,推广农民小额贷款,计实放62万余元、1.46万户,平均每户押款42.5元;1934年增至112万元、9000余户,平均每户110元。(3)合作社放款,就合作社办有成效者,予以金融接济,主要是邹平乡村改进会、定县平教会及华洋义赈会。到1934年底,其合作社贷款197万元,到期陆续收回133万元。与中行发生借贷关系的合作社共944个、社员5万余人,分布于6省40县。1936年,对合作社贷款增达808万元,扩至10余省117县,关系94个合作社联合会、3200个合作社、20.5万农户。[2]
金城银行作农村放款,始自1933年与华洋义赈会之合作,以2万元为额度参与义赈会的搭成放款。1934年,该行联合南开大学及定县平民教育促进会,合组华北农产研究改进社,旨在研究农业改良,促进农产运销,分研究及实施两部,研究部又分设农业经济调查、农民训练及农产改良三组;实施部则分金融及运销两组。因棉花在河北农业上占重要地位,先就棉花着手,同时,为调节棉农金融,分别在定县、赵县、蠡县、晋县、无极、南宫、束鹿等县举办生产放款,设立仓库办理押借、指导组织生产运销等合作社。因这年对协助棉业生产获有成效,1935年有清华、金陵、齐鲁三大学加入,协同进行。1935年8月,该社并入河北省棉产改进会,预定计划于5年内,增加河北省棉田面积1000万亩,细绒皮花400万担,以图自给并能大量输出。其第一年(1936年)低利贷款约100余万元,贷出优良棉种约1.5万担,各区棉农请求贷款者达2.8万余户,推广棉田41万余亩,计产皮棉20万担,并指导组织合作社700余所,社员达1.7万余人。[3]
交通银行的农村放款始自1934年春,该行与金城、上海、四省农民、浙江兴业四行联合,与棉业统制会所属陕西棉产改进所订立合同,办理棉业改进,由银行放款与农民所组织的棉业合作社。1935年,该行曾组织一农业贷款处,专办农业投资事务。交行自办农贷始自1934年冬,先从陕西着手进行,交行与陕西省农业合作事务局商订合约,于1935年2月间,将该局在大荔、朝邑、咸阳、兴平、武功等五县放给农村互助社之劝农贷款,共约8万元,划归交行承放,是为交行自办农村放款之先河。这年秋天,农业合作事务局将五县指定为交行贷放区域,以贷予该局指导农民所组织的信用合作社为限,这年的贷款额为35万余元。在其他各省的自办农村放款始于1936年春,4月间,该行为促进茶叶复兴,拟定办法办理祁门茶叶产销短期合作贷款,贷放总额50万元,规定利息月息8厘,期限为3至6个月。这年又与中国农民银行应浙江建设厅之请,举办浙江省青苗放款,数额为30万元,月息一分,秋收时归还。此项贷款手续,由该行之各分行贷于合作社,再由合作社转贷与农民。是年7月1日起,该行因鉴于储蓄银行法规定至少以储蓄存款的1/5,办理农业放款,将农贷事业划归储蓄部,并拟筹设农业贷款专部,以扩大贷款。[4]
参与农村放款的商业银行除上述几家之外,还有大陆银行、中南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国华银行、新华信托储蓄银行等,参与的银行众多,事前没有系统计划,事后更无紧密联络,互相竞争,在所难免,其结果是各行农村放款不能收地域分工合作之效。为免除银行间彼此竞争,加强联络,交通、金城、上海、浙江兴业、四省农民等五银行,于1934年6月份起,联合委托陕西棉产改进所,在陕豫晋境内,组织棉花产销合作社,办理农贷。订定每行以利用贷款20万元,生产贷款5万元,运销贷款20万元,为最高额,合计每行27万元,五行共135万元。这一年内,五行直接贷款之合作社计16所,贷款总计89万余元。
五行因1934年度联合贷款初有成效,遂发起组织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该银团于1935年2月9日成立。该银团拟定简章19条,阐明其设立之目的,以服务农村社会、提倡农业合作、复兴农村经济为宗旨;规定参加银行在不抵触该银团章程的原则下,仍保有自由单独放款的权利。银团成立后不久,复有中南、大陆、国华、新华、四行储蓄会等五行加入,先后共计10行。该团总办事处设于上海交通银行总行,各区分办事处如下:华北区设于金城银行北平分行,河南区设于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陕西区设于上海银行西安分行,山东区设于交通银行济南分行,湖北区设于中国农民银行汉口分行,浙江及江苏利用上海总处,不设分处。(www.xing528.com)
至于各参加银行的资金分配,则按单位数目分担,计每单位10万元,1935-1937年,银团各行担任之单位如下次:
表4-1 各银行承担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资金成数
资料来源:言穆渊:《我国银行经放农贷之数量(1931-1937)》,《经济学报》第2期,1941年。
1935年度,该团计划农业贷款以棉花产销合作社为限,对于各合作社应否贷款以及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等,均由该银团理事协商决定。贷款种类有生产贷款、运销贷款(分运销流动资金及押汇两种)、利用贷款三种贷款,除押汇外,其实际贷出数额以300万元为最高限度。贷款区域范围,以陕西、河南、河北、山东、浙江等五省为限。是年,各区放贷余额81.46万余元,直接贷放的合作社35所。
1936年度,经理事会议决,该团农业贷款总额为国币250万元,其中定河北、陕西棉花生产贷款额度各25万元,安徽仓库押款额度100万元,后又增山西生产运销贷款40万元,先在250万元总数内拨付,必要时召开理事会议,增加1936年度农贷总额。1936年,因中国农民银行承担土地金融业务而退出,银团减为9行,贷款区域则增安徽一省。综计一年各区共放款余额70.29万余元,直接贷放之合作社增至330所、农仓7所。
1937年度,经全体理事议定贷款数额为260万元。贷款区域分配为:陕西生产贷款55万元,运销贷款55万元;河北生产贷款70万元,运销贷款80万元,利用贷款16万元;安徽农仓贷款100万元。[5]
20世纪30年代前期,从事农村放款的银行除商业银行、农民银行外,还有安徽地方银行、河北省银行、浙江地方银行、广东省银行、福建省银行等10余家地方银行,以及少量社会团体、合作行政机关等非金融机构。其中关于从事农村放款的银行,据不完全统计,包括39家农民银行、150所农民贷款所、25家兼业银行(其中包括国家银行、地方银行和商业储蓄银行)。[6]另一个统计的数量更多,“全国性质之农业金融机关,有中国农民银行、农本局、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合作事业管理局、华洋义赈会及各商业银行等,以省为范围之农业金融机关有各省农民银行、各地方银行、各省合作金库等,以县为单位之农业金融机关,有各县农民银行、各县农民借贷所、各县农民放款处、各县联合地方农民银行、各县合作金库等。截至二十六年七月止,全国性农业金融机关达160余家,以省为范围之农业金融机关30余家,县农业金融机关达900余家”。[7]这些以商业银行为主,包括农民银行、地方银行在内的众多银行成为向农村放款的主体,它们放款的共同之处是以合作社为主要对象,其次是农业推广机构、农民个人等,对农民个人的放款多以农业仓库放款、农业抵押贷款行之。这实际上形成了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主要模式,即银行直接向合作社放款。这一模式由两个层级构成,一级是银行,一级是合作社。银行不限于专门的农民银行,且数量众多,它们“上下固不能成为行政系统,相互之间亦无分工合作之联系,故抗战以前农业金融机构甚为错综复杂”,[8]农业金融机构的错综复杂使农村金融制度显得纷乱复杂,这是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一大显著特点,与德、法、美等国系统、多层级的农村金融制度形成鲜明的对比,在这些国家,合作社之上的金融机构多是专门针对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的,它们由两到三个层级构成,且自成系统。
银行向农村放款的总额,前人有过估计,各种估计悬殊很大。言穆渊估计,1931-1937年间,所有银行总共放出农村贷款4.87亿元,其中,1931年贷出365万余元,1932年为818万余元,1933年3035万余元,1934年1.26亿余元,1935年8901万余元,1936年近1.51亿元,1937年贷出7864万余元。[9]慕杰则认为仅1936年就达到了1.98亿元。[10]天野元之助估计,20世纪30年代前期,各银行对农村放款总数达3.55亿元,其中1933年为612万元,1934年1878万余元,1935年1.01亿余元,1936年2.29亿余元。[11]吴承禧的估计较低,他仅有对1933、1934两个年度的估计,分别为612万余元、1878万余元。[12]现代学者的估计同样出入较大,白越平、于永认为,二三十年代,至1937年各机构对农村放款总数近2.41亿元,其中1931年以前为948万元,1932年662万元,1933年665万元,1934年2160万元,1935年4717万元,1936年9700万元,1937年5213万元。[13]徐畅认为,二三十年代银行农村商业放款应该在3.5亿元以上,加上合作社和农仓放款,从银行流入农村的资金至少应在5亿元以上。[14]各种估计相差悬殊,造成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因有关各银行的农村放款材料很分散,搜集不易,致各估计者能搜罗的材料范围有差异,包括的银行数量有多少,吴承禧的估计较低,这与他所搜罗的银行较少有关;第二,因为资料的不全,有些银行的相关资料缺失,不同的估计者根据各自的逻辑、方法进行估计时会有出入;第三,不同估计者对农村放款所包括的范围有不同看法。吴承禧认为,一些商业银行的农产品抵押放款数量很大,其对象多为商人,农民并没有直接得到资金融通的便利与利益,不应归并在农村放款之内,[15]而言穆渊则认为,此项贷款多为农仓储押贷款,其在农产品价格之平衡,农民资金之融通上,无论直接、间接,均有莫大裨益。他认为中国银行1933年度1950万元、1934年度7600万元、1936年3550万元的农产品抵押放款都应包括在农村放款的范围内。[16]但是,不管是哪种估计,都反映了这一时期,银行对农村放款的数量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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