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银行是由原豫鄂皖三省“剿匪”司令部下设立的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改组而来。本着“剿”共“三分军事,七分政治”之策,1932年10月,蒋介石以豫鄂皖三省“剿匪”司令部的名义发布训令,决定创办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在四省农民银行尚未开办之前,先由“剿总”设立农村金融救济处,负责监督农村金融救济事务,其运用资金,系豫鄂皖三省剿匪司令部所拨100万元。11月,农村金融救济处在汉口成立,郭外峰为处长。农村金融救济处的职责为,农村合作预备社的指导及监督、各县农村金融救济分处的指挥及监督、救济农村款项的分配及收支审核。[65]
1933年1月27日,蒋介石任命郭外峰为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筹备处主任委员,成立筹备处,拟订《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条例》,并予以公布。3月10日,蒋介石以豫鄂皖三省“剿匪”司令部的名义,训令豫鄂皖赣四省政府,“豫鄂皖赣四省收复各匪区,农民生计,艰苦万状,巫需设法救济,以资苏息。本部为供给农民资金,兴复农村经济,并促进农业生产之改良进步起见,特许设立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66]并函国民政府行政院备案。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资本总额定为国币1000万元,其集资方法,初拟由国库投资300万元,豫、鄂、皖、赣四省省库各投资50万元,另招商股500万元。收足资本250万元,合原定资本额1/4,依条例即可开业,乃于1933年4月1日在汉口正式开业,郭外峰任总经理。[67]四省农民银行成立后,农村金融救济处继续存在,直到1935年3月才被裁撤,所有账册都解交四省农民银行,绝大多数人员都转为四省农民银行行员。
四省农民银行的业务有经营存放款、发行兑换券、指导农村合作、推进仓库制度、辅助典业、办理储运事业、调查四省农村经济等。开办初,在河南开封、郑州、潢川,湖北沙市、宜昌,安徽安庆、六安及江西南昌、九江、临川设立分支行处;在汉口口、江西南昌设立农业仓库,并与各地政府协办农仓。红军长征后,蒋介石派军围追堵截,军事活动范围扩大,军费开支增加,在征战途中增设四省农民银行机构,1935年初,四省农民银行的营业范围已扩展到陕、甘、闽、浙、湘等12个省。蒋介石便以原有四省农民银行之名称,已与事实不相符,乃于6月4日,呈准国民政府核准,改称为中国农民银行。至其条例、章程,董事、监察以及内部办事人员,一如旧章。
中国农民银行经国民政府之特许,依照《中国农民银行条例》,依照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设立,其设立宗旨为供给农民资金,复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生产之改良进步。资本总额定为国币1000万元,分为10万股,每股100元,一次缴足。除由财政部及行营各认25000股(250万元)及各省市政府分别认股外,余由人民承购。各省市政府所认股额,均不得少于2500股。该条例明订中国农民银行为官商合办之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形是,该行股本由财政部拨250万元,由军事委员长行营拨250万元,又由各省陆续缴200余万元,共计收足股本720万余元,没有商民认股,即为纯粹之官设农业银行。[68]
依据《中国农民银行条例》规定,其营业范围为放款于农民组织的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社,放款于农业发展事业,放款于水利备荒事业,经营农业仓库及放款于农产、农具改良事业,动产、不动产的抵押放款及保证信用放款,票据承受或贴现,收受各项存款及储蓄存款,代理收解各种款项,办理汇兑及同业短期往来,买卖有价证券,其他农民银行应有业务。
该行为供给农民资金,复兴农村经济,其所办业务重要者有:
(一)放款。四省农民银行开办之初,即与“剿匪”总司令部农村金融救济处联合办理收复“匪”区各农村合作预备社的紧急放款。此类放款,《剿匪区内各省农村金融救济放款规则》规定,以贷放于经核准设立的农村合作社预备社为限,放款利率方面,放款于预备社者,最高以月息8厘为限;放款于预备社社员者,由社员大会决定,但最高以月息一分二厘为限。放款用于购买种子、肥料、耕牛、农具及食粮的,本息应于收获后或一年内还清;用于修理房屋及农业用具的,本息可分一年至二年还清。放款额方面,预备社社员每人借款总额不得超过30元。[69]
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后,《中国农民银行条例》对放款有详细的规定。首先,其农业放款以供下列各项之用途为限:(1)购买耕牛、种子、肥料、畜种及各种农业原料;(2)购买或修理农业应用器械;(3)农业品之保管、运输及制造;(4)修造农业应用房屋及场所;(5)其他与农民经济或农业改良,有密切关系之事项。农业放款总数不得少于放款总额60%,并须于每届年终结算时,于资产负债表上以适当科目表现之;不动产抵押放款总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及公积金之总数。放款期限最长不过五年。该行除普通直接放款外,复为农民抵押贷款所,订立典业放款,以及兼购谷借款,改良农场贷款之类。(www.xing528.com)
该行还兴办农民土地抵押放款。在此之前,各银行还没有举办土地抵押放款的,1936年,中国农民银行决定先在江西省南昌县境内试办农民土地抵押放款,其受押土地,以现正耕种的自有田亩,经省土地局实行丈测登记,发给新式管业证者为限。放款标准,以省土地局估价1/4,放宽手续,以由合作社转贷予社员为原则,每社员最多不得超过30元。放款用途,限于改良农业、水利备荒、修造农业用房屋仓库、农事试验及其他促进农业生产的必要事项。[70]
(二)农村合作指导。中国农民银行成立后,对推进农村合作比较积极,随着分支行处开设的增多,其推进合作的范围也扩大。其推进合作分为宣传组织、调查承认、业务社务指导、合作组织系统化的促进四项,依次进行。其推进合作大致可分下列三种情形:
1.直接指导组织合作社,即由中国农民银行派员直接指导组织成立合作社,成立后,视其情况,予以资金上的援助。中国农民银行直接指导组织的合作社,待各省主管合作行政机关成立后,由各省接收办理。到1936年12月底,先后移交者有湖北796社,社员25507人;湖南72社,社员1589人;四川71社,社员2136人;贵州28社,社员666人,在这些省份基本停止再行组社,由中国农民银行直接指导组织尚未移交的合作社,尚有浙江、江苏、甘肃、陕西、山西五省的682社。
2.间接指导组织合作社,即由各省合作行政机关指导组织成立的合作社,及接收中国农民银行的各合作社,中国农民银行仍负间接指导责任,随时遴派农村工作人员,前往调查,缮表报告后,由行汇集调查事项,附具意见,分别函达各合作行政机关,供其指导之参考。同时视其情况,贷其款项,促进其社务与业务的发展。截至1936年12月底止,经中国农民银行调查承认之社,共达8334社,社员431712人,分布于湖北、湖南、福建、河南、安徽、四川、江西、贵州等省。
3.因救济灾荒指导组织合作预备社。最初是1932年,该行与农村金融救济处联合办理潢川等15县农村合作预备社之放款,设立社数1000余,社员8万余人。又在武昌、汉口、汉阳、黄陂以及陕西等地,先后成立合作社数百所,又特另设训练合作班,以及宣传合作的组织等。此类合作预备社,是中国农民银行特选择国民党军队围剿红军后灾情严重县份,遴派农村工作人员,前往指导农民,组织合作预备社,贷以紧急救济放款。随后再考核成绩,改组为正式合作社。此类合作预备社,随国民政府围剿红军而趋于不断扩大,截至1936年12月底,分布区域,除甘肃一省预社组织及贷放工作,因时局的原因,在停顿中外,其已着手组社贷放者,计有7省66县,分别是湖北省20县、四川省10县、安徽省11县、河南省6县、陕西省10县、湖南省1县、贵州省8县。[71]
(三)辅助典当业,扩张农民动产抵押。民国以来,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初以来,各省典当业经营衰颓,农民深受高利贷之苦。而通过组织合作社救济农业金融,一时难以奏效,典当利率较其他高利贷为低,若能辅助典当业因势利导,仍不失为补救农村金融之道。江苏省江宁自治实验县曾有农民抵押借贷所的设立,浙江省龙游地方银行的衣服、器皿抵借办法,均有相当成绩,这些都与典当类似。中国农民银行于1935年曾于江西南昌、湖北黄陂、蔡甸,湖南长沙,河南新乡,浙江塘栖,江苏仪征等处,设立农民抵押贷款所,还与九江惠农典、沙市裕农典订约放款。1936年除上列各处,视其他各处需要之缓急,筹备增设农贷所,截至12月底,已成立者,计有湖北宜昌、老河口,江西上饶、南城,安徽芜湖、六安,浙江东阳,陕西潼关,甘肃天水,湖南常德,四川泸县、资中、宜宾等13处。[72]
(四)农业仓库。1929年,江苏省农民银行试办农仓,开兴办新式农仓之先河。中国农民银行筹办农仓较晚,始于1935年,这年该行在汉口硚口、江西以及湖北、安徽、河南等处,自办仓库,开始存货承押;又与湖北省政府筹定办法,由该行间接放款,紧急救贷各“剿匪区”,由省政府督促设仓储谷,以备办理农产物押款。1936年继续推进农仓经营,一面与各省政府洽商合办农仓,由该行贷以基金,供其建筑之用;一面准备大量资金,以为开办储押之需。这年已与浙江省政府农仓管理委员会、安徽省政府农仓管理处,先后订约合作办理。[73]但是,中国农民银行推进农仓进展不大,1934年,仓库放款仅7.4万元,不及农业放款的1.77%,而不及总资产千分之一,而同期的江苏省农民银行办理仓库有97处之多,中国农民银行较江苏省农民银行资本雄厚,这一反差更明显。与此相联系,中国农民银行对于合作运销也并不重视。[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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