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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农民银行:服务农村经济,助力农民脱贫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县农民银行及农民借贷所关于各县农行的筹设,经浙江省建设厅会同财政厅于1929年、1931年订定浙江省县农民银行在田赋正税项下带征股本办法暨股本保管委员会章程,呈准省政府公布施行。后又会订浙江省县农民银行借贷所规程,凡资本不易筹足省颁农民银行条例所规定之数额,可先成立农民借贷所。同年10月27日,由浙江省建设厅正式委派陈瑞萱为嘉兴县农民银行整理委员兼经理之职。

浙江省县农民银行:服务农村经济,助力农民脱贫

(一)浙江省农民银行的停止筹办与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的成立

1928年5月,浙江省农业生产讨论会建议设立农民银行,六七月间,由建设厅订定浙江省农民银行条例、浙江省农民银行筹备处组织大纲,先后提经省府会议通过。规定省农行由省政府主办,资本定为200万元,县农行由县府主办,资本定为20万元,均以收足1/4以上,先行开始营业。省农行资本经省府委员会议决,以本省烟酒二成附税作抵,发行债券50万元,先行开办,余就本省军事特捐项下提拨1/4以拨足66.6万元为限,乃于1928年8月成立筹备处,负责筹设该省农业金融机构。1929年10月,复经省府委员会议决,提拨省行资本50万元充作中国农工银行股份,请其在杭州设立分行,又以38万元存入该分行作为办理农民放款之用,托由该分行经理贷放,于是省农行停止筹备。[50]

据浙江省政府与该行所订《农民放款互约》与《农民放款细则》。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农民放款,以贷予本省农民所组织并经建设厅认可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限。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时,须填具借款申请书,暨财产目录等,到浙江分行,经建设厅审查后,再由该分行依据审查结果,酌量办理借款事宜。但经该分行认为不必送厅审查者,得径自办理。此项放款利率,不得超过月息一分。此项农村合作社放款,均须事先征得建设厅同意;直至1931年以后,为求放款便利起见,始将放款手续交由中国农工银行统筹办理,但数在万元以上者,仍须先征建设厅同意。[51]

该行所营放款种类,多为蚕丝抵押放款;1930年,增办各种合作放款。在放款机构方面,规定在金华、温州两区各设农民放款办事处一所,以纠正过去放款偏于浙西一带之现象;同时为增进其与各县农民银行联系,复采行透支借款办法,促进放款之合作;在放款用途方面,规定凡农民所需肥料、种子、秧苗、农具、机械、工资、蚕桑、生产原料及运销资金,均可申请借款。截至1933年底,放款70万元以上,借款合作社达380余家,放款区域,包括20余县。

(二)县农民银行及农民借贷所

关于各县农行的筹设,经浙江省建设厅会同财政厅于1929年、1931年订定浙江省县农民银行在田赋正税项下带征股本办法暨股本保管委员会章程,呈准省政府公布施行。后又会订浙江省县农民银行借贷所规程,凡资本不易筹足省颁农民银行条例所规定之数额,可先成立农民借贷所。各县农民银行成立最早者有衢县、海宁、绍兴等县,借贷所成立最早者有崇德德清、吴兴、海盐、嵊县等县。[52]县农民银行与县农民借贷所之设立,大多以资金之多寡为定,前者普遍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后者则多在1万元左右。自1931年至1934年,该省先后设立各县农民银行及农民借贷所达47所,资金数额共89.772万元。其资金来源大率来自各县田赋附加税款。[53]截至1936年6月底止,浙江省县地方农民银行、县农民银行及县农民借贷所家数与资金数额,如下表所示:

表3-1 浙江省农民银行情况表

资料来源:姚公振:《中国农业金融史》,中国文化服务社,1947年,第197-198页。

各县农民银行及农民借贷所放款对象,以农村合作社为主,必要时也直接放款于农民,例如,余姚县农民银行于放款规则规定,在合作社未普遍前,暂行兼办特种农民放款;寿昌农民借贷所尤多直接放款于农民。

放款用途,以海宁县农民银行为例:(1)耕作垦荒事业;(2)水利造林事业;(3)购办种子原料及各项农业原料;(4)购办或修理农民所用器械及牲畜;(5)购办牲畜,修造牧场;(6)购办蚕桑渔业种子及各种器具;其他关于农业上应兴作改良等项。

放款利率,该省未定标准,颇有上下,例如各合作社对社员放款,有月息一分二厘者,亦有月息一分四厘或一分五厘者。放款期限一般情形,抵押放款长于保证放款,保证放款长于信用放款,但放款期限之规定,亦不一致。以抵押放款为例,有定为三年者,如嘉兴农民银行;有定为二年者,如海宁农民银行;诸暨农民借贷所放款期限尤短,为时仅半年。保证放款与信用放款偿还期限之规定,则更参差不齐。[54](www.xing528.com)

浙江各县农民银行介绍如下:

海宁县农民银行:发起于1928年2月,由海宁县长徐兆荪草拟筹设农民银行计划,提交县建设委员会讨论,经决议办法四项:筹募农行基金12万元;筹募方法自1928年起,于地方抵补金项下各带征银五角,以二年为限;带征办法呈奉核准后,即成立海宁县农民银行筹备处及基金保管委员会;为谋农行早日成立,可先发行县公债5万元。上项办法经核准后,农民银行基金即于当年6月3日起带征,并成立基金保管委员会。1930年间,基金征存已达6万元,即由县政府于1930年9月正式成立海宁县农民银行监理委员会,推吴为主席委员,即席选举顾达一、张同庆为正副经理,着手筹备,于1931年2月1日正式开幕。基金此时已收足10万元,除经营银行业务外,又先后分设堆栈三处,经营农产物储藏及小额押款。截至1933年止,该行资金计10.8万余元,公积金近1万元。[55]

嘉兴县地方农民银行:嘉兴县建设委员会于1928年呈由浙江省政府核准,即于1928年起至1933年止,在田赋正税抵补金项下,每石带征银三角,作为农民银行股本。1929年10月开始筹备,1932年7月1日正式成立。计实收资金10.605万元,由县政府委任吴和叔为经理,并由各法团公推陈希渊等为监理委员会委员,以监督农民银行之业务。1934年8月,经理吴和叔因案撤职,由监理委员会推派陈志巩暂代经理职务。同年10月27日,由浙江省建设厅正式委派陈瑞萱为嘉兴县农民银行整理委员兼经理之职。[56]

余姚县农民银行:成立于1932年10月。浙江省政府通令各县筹设农民银行后,该县县长苗启平即提经第一届行政会议通过,并呈准省政府,自1930年起,在田赋项下附征农行股本每两四角,连征四年,实收股本10万元。经理初由监理会直接选举,第一任为杨天绶,1934年杨君因事去职,监理会依据修正农行职员任用法选举三人,呈由省财建两厅圈委童泉如继任。监理委员会之组织,由县政府、地方法团及公选区代表为委员,并以县长为主席委员。其业务初仅存款、放款两种,放款除合作社外,复兼营特种放款,贷与个别农民。[57]

衢县地方农民银行:1928年,衢县县长丘远雄召集商会会长项槐、县款产会常务委员陈牧发起聘请地方士绅富有经验及金融界闻望卓著者,组织衢县地方农民银行筹备会。资本额定国币20万元,收足6.207万元,于1929年5月30正式成立开业。[58]

崇德县农民银行:崇德县建设委员会于1929年3月间选任筹备委员,成立崇德县农民银行筹备委员会,并成立基金保管委员会,呈准浙江省财政建设两厅,于田赋项下带征1929、1930年份农行基金二年。至1929年11月1日,由筹备委员中推选姚乃鬯为试行放款处主任,开始办理放款事宜。所需资本,于征得基金项下提出八千元拨充。其时农民组织合作社者,殊为踊跃,乃由县政府呈准财建两厅,正式成立农民借贷所,委任姚乃鬯为主任,同时将筹备委员会、基金保管委员会及实行放款处撤消。至农行资本额定20万元,所征基金难足1/4,再由县呈准带征1931年份农行股本一年,以期正式成立农民银行,又组织股本保管委员会,负保管股本之责。1932年12月间,成立监理委员会,同时,监理会提出农行经理候选人,呈请财建两厅圈定程世禄、田庆霓为正副经理。农行即于1933年4月1日正式开业,实收资本为6万余元,内部组织分营业、会计、总务、调查四课。[59]

绍兴县农民银行:额定资本20万元,先由县府在地方税备荒捐项下拨5万元为该行资本,于1934年3月24日正式开幕,为县府直辖机关。并令组监理委员会,处理该行行政事务,监理会设主席一员,由现任县长兼任,委员11人,由县长就地方人士中聘任。开业后,因资本有限,历史未久,业务无甚进展,既未举办仓库业务,而所定农业透支、农产押款又以手续关系,难与农民接近,虽有透支之户,为数亦有限。[60]

金武永地方农民银行:浙江省财政建设两厅因金华、武议、永康等三县农民借贷所资金均属短绌,业务未见发展,将三县农民借贷所合并为金武永地方农民银行,由财建两厅订定合并办法,并委俞克孝为筹备员,会同金、武、永等三县县长,负责筹备,1934年3月,在金华设立金武永地方农民银行筹备处。凡关于该三县县农民银行股本保管委员会,及农民借贷所之资金、生财、器具等,一概移交该行接管,共收到股本银5.5万元,依照《浙江省农民银行条例》所定地方农民银行资金20万元收足1/4即可开业,乃拟订各项章则,呈省核准施行,复由财建两厅委俞克孝任经理,于5月10日开幕。凡放款、存款、储蓄、汇兑、信托、代理收付、农业仓库等业务,无不经营。至该行监理委员会,系由金、武、永三县县长,合作事业指导员,县农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各一人,及金区技术专员组织而成。[61]

义东浦地方农民银行:系由义乌、东阳、浦江三县农民借贷所暨农行股本保管委员会合并而成。该行未成立前,义、东、浦三县原已分别设立农民借贷所,办理合作社放款。1934年春,浙江省建设财政两厅因鉴于义、东、浦三县借贷所办理未善,且资本不足,难期发展,乃于5月间委任俞汝定为义东浦地方农民银行筹备员,先后将义东浦三县农民借贷所,暨农行股本保管委员会接收,于6月25日筹备事竣,即改委俞汝定为义东浦地方农民银行经理,于6月26日开幕,开始营业,其时已收资本为5.5万元,未收资本为14.5万元。前义、东、浦三县农民借贷所所办业务,仅合作社放款一种,三县借贷所合并为义东浦农行后,增办各种存款业务,增办特种生产放款、特种农民放款、小工商放款、代理收解等业务,并于义乌、东阳创设农业仓库,办理农产物押款业务。[62]

永瑞地方农民银行:系永嘉、瑞安二县集合股本而设。初,二县均拟单独设立,在田赋项下带征股本,但因二县带征股本有限,一时难以单独设立。浙江省财政建设二厅令改变办法,先行联合组织,额定资本总额为20万元,收足1/4,即五万元,先行开办。自1934年春间,开始筹备,又以带征股本尚未调换股票,故未能产生股东会,乃先由二县党政机关暨民众代表组织监理委员会,推选加倍经理人选,呈由浙省财建二厅圈任。该行经营放款以农村合作社为原则,兼营农业仓库业务。[63]

平阳县农民银行:股本总额20万元,系由平阳县政府征足股本4.2万余元设立,创立于1934年7月,专营存款、放款、储蓄、信托、仓库、汇兑等业务。[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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