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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制度提案多方面解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这些提案对如何设立农村金融机构并没有详细的方案,至多是提出仿照江苏省的做法,每省设一农民银行。各分行均有权于其确定营业范围内各省设立办事处,每一办事处之下设有农民信用合作总社及分社,办事处的主要业务为直接与农民信用合作社接洽,并谈判以低利率向农民放款事宜。

农村金融制度提案多方面解析

国民党二大提出要设立农民银行,及1927年薛仙舟在《全国合作化方案》里提出要设立合作银行后,在国民党、国民政府及有关机构的各种会议上,关于设立农业金融机构的提案、决议案不断出现,兹列举一些主要者:

1928年4月,朱霁青提交国民党二届中央第137次政治会议《改善劳动生活建议案》,提出由国民政府速令各省募捐基金,依照江苏省政府,创立农民银行、乡村设信用合作社。[37]

1928年7月,国民党二届157次政治会议《商民协会条例》,办理创设合作银行及筹备各种合作事宜。[38]

1931年5月,国民会议《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34条,提出设立农业金融机关,奖励农村合作事业。[39]

1932年12月,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救济农村案》,提出各地设立农民银行及各种合作社。[40]1934年1月,国民党四届四中全会《确定今后物质建设及心理建设根本方针案》,提出以各种合作社筹划农业金融。[41](www.xing528.com)

1933年5月,农村复兴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合作事业的决议案,提出:“每省设一合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各县合作社,每省设一农民银行,省中各地尽可能范围分设农民银行,关于农民银行及指导合作进行事宜,得由本委员会设专门委员会,协助实业部及省政府督促进行。”[42]

这些提案,在提出要设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机构时,又提到发展、奖励合作事业,这意味着这些方案都认同,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在合作社普遍发展的基础上。但是,这些提案对如何设立农村金融机构并没有详细的方案,至多是提出仿照江苏省的做法,每省设一农民银行。

1929年6月,国民党在南京召开三届二中全会,会上通过《确立农业政策为发展工商业之基础案》,会后,国民党中央要求行政院限于1929年底之前制定一切计划规程。为此,建设委员会于12月提出《建设委员会拟设立全国农民银行并倡组农民信用合作社意见书》,其基本主旨是,仿照美国的联邦土地银行制度,设立全国农民银行,倡组农民信用合作社,其办法如下:由中央发行公债,或从地丁项下筹国币1000万元,以500万作总行基金,其余500万作分行基金,每行100万元,总行设于南京,五分行暂设于沈阳、保定、西安、汉口、广州五处,各省会设立分行办事处。各县设立农民信用合作社总社,各乡村筹设信用合作分社。南京总行除监理各分行业务外,并经理附近的江浙皖闽四省农民借款事宜。沈阳分行营业范围限于东三省及热河省,保定分行营业限于河北、察哈尔、山西、绥远、山东各省,西安分行营业限于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各省,汉口分行营业限于湖北、湖南、四川、贵州、江西各省,广州分行营业限于广东、广西及云南各省。各分行均有权于其确定营业范围内各省设立办事处,每一办事处之下设有农民信用合作总社及分社,办事处的主要业务为直接与农民信用合作社接洽,并谈判以低利率向农民放款事宜。[43]

这一意见书,较之前述诸多提案进一步具体化了,但仍然是一个粗略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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