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对合作运动的倡导,始于孙中山。1919年,孙中山在《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中指出,地方自治开始时,有六事如清户口、立机关、定地价、修道路、垦荒地及设学校等必须先行举办。此六事如办有成效,当逐渐扩及于他事,此后之要事,为地方自治团体所应办者,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事。陈果夫对这篇文献有很高的评价:“这篇文章,后来成为国民政府训政时期根本法之一,其效力与约法等,是一篇十分重要的文献。中国国民党之重视合作运动,实以此为起点。”[4]
1924年,国民党完成改组以后,正式开始了对合作的提倡。1924年1月,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农民缺乏资本,国家为之筹设调剂机关,如农民银行等。[5]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运动决议案》提出:“从速设立农民银行,提倡农民合作事业”。[6]但执掌政权前的国民党对合作的提倡为数不多,更谈不上有实际的行动。
1927年定都南京后,国民党明显加强了对合作的提倡,在历次全国大会及全会等会议通过的议案中,有关合作的议案频繁出现,如二届四次全会的《组织合作运动委员会建议案》,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确定地方自治之方略及秩序以立政治建设基础案》,三届二次全会的《人民团体组织方案案》《关于建设方针案》《厉行节约运动案》,三届二次临时全会的《推进地方自治案》,四届六次全会的《努力生产建设以图自救案》等。[7]据统计,从1927年到1936年,此类议案约有30件之多[8],这些议案除少数是一般意义上提倡合作运动外,更多的是提出具体方案,这些方案涉及内容广泛,诸如设置推进合作机构、通过各种民众组织倡导合作、敦促政府颁布合作法规、倡导合作教育与合作训练、强调实现合作是地方自治机关的重要任务、强调地方党部对合作的控制、设立农村金融机构以推动合作事业等等,其中有两点值得关注:
第一,建议在中央政府设立合作组织机构。
1928年2月,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陈果夫、李煜赢、张人杰、蒋介石鉴于国民党推进合作运动必须有组织有方案,才能切实发展,联名提出《组织合作运动委员会建议案》,主张中央于经济委员会之下设立合作运动委员会,合作运动委员会的职责是详细规划合作运动的步骤、合作人才的训练、合作事业的推行等;中央规定合作运动宣传费,每年至少5万元,以资宣传。[9]通过中央政府设立合作组织机构以推动合作是后起国家合作运动发展的基本趋势,国民党的这一建议正好与这一趋势相符,尽管当时它并未得到实施。(www.xing528.com)
第二,国民党力图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合作运动的控制。
1928年10月,国民党第二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179次会议通过《下层工作纲领案》,规定以合作运动发展平民经济列为国民党下层组织的七项运动之一,这一纲领案既是国民党决心推进合作事业的开始,[10]也预示着国民党企图通过其基层组织系统控制合作运动。在此前后,国民党还提出通过工会组织、商民协会、农民协会等组织发展合作,加强对此类民众运动的指导,推进合作。1930年3月,第三届中执会第三次全会通过《训政时期民众训练方案》,提出“全国农工已有相当之组织者,今后必须由本党协助之,使增其知识与技能,提高社会道德之标准,促进其生产力与生产额,而达改善生计之目的”。[11]1935年4月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规定,合作社指导办法五项,其中强调合作社组织受党部的指导、政府的监督。这个合作社指导办法,经呈准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施行,于1935年5月17日,通令各省市知照。[12]1936年2月,第五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省党部组织条例》,规定在省党部书记长之下,得依户口、交通、水利、合作……等事项,分别组织工作团,策动全体党员参加工作。此后,第7次会议通过《中央民众训练部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组织规程》,第21次会议通过《省市党部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组织大纲》《指导党员参加合作运动办法》《本党党员参加合作运动办法》。3月,国民党在中央民众训练部下成立中央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7月该会又令各省市设立省市党部合作事业委员会。[13]这是国民党在中央及省级机关成立合作事业专管机构,督率党员推行合作事业的开始。
实行地方自治,这是孙中山为国民党树立的一大政纲,1929年3月23日,国民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确定地方自治之方略及程序以立政治建设之基础案》,再次强调地方民治团体不只为一政治组织并为一经济组织,自治机关之职务应注意各种合作事业之实现。[14]1933年5月18日,第四届中央执委会第71次决议,提出指导人民举办各种事业,以发展国民经济,强调各级自治机关,对于下列自治事项,应依其地方情形,次第举办之事业,计分为22种,其中第11种即组织合作社。1935年11月,第五届代表大会通过《切实推行地方自治以完成训政工作案》议决,中央党部成立地方自治计划委员会,为全国地方自治设计及考查机关,内设组织委员会、民众训练委员会、农村生产委员会、保甲委员会、合作委员会、户口委员会等,其中合作委员会司事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指导事项。[15]这就意味着,国民党推动合作运动,不仅通过党的组织系统加强了合作运动的控制,而且又将地方自治与合作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一点在1940年以后变成了国民政府具体实施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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