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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崩溃与国民政府农村政策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的萧条是国民政府遭遇的更为严重的危机。农村经济的崩溃,农村金融的枯竭,不仅仅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更直接威胁到国民政府的统治。其次,农村经济的崩溃更危及政府的财政基础。农村经济的崩溃及其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全国上下的急切关注,“救济乡村”“复兴农村”的呼声不绝于耳,一些知识分子、实业家等纷纷提出拯救方案,并付诸实施。

农村经济崩溃与国民政府农村政策

1927年,国民党执掌政权,但这个政权面临的是危机四伏。首先是政权有来自异己力量的挑战。在推翻北京政府后,国民党内各派之间矛盾激化,相互间的混战势在难免,先是爆发蒋桂战争,随后蒋冯、蒋阎的矛盾逐步公开化,蒋介石各个击破、一强独霸的局面,导致其他新军阀走向联合,最终导致了1930年的中原大战。中原大战胜利后,蒋介石的地位大幅提升,在继续打击其他军阀势力的同时,把主要的精力对准共产党,使国共之间的内战进入白热化状态。

连年战争的背后必然是严重的财政危机。战争导致军费开支浩大,而有限的财政收入根本无法承担,为了弥补财政收支的巨大缺口,寄希望于发行公债一途,而公债发行过多难于偿还又不得不进行债务整理。

经济的萧条是国民政府遭遇的更为严重的危机。近代以来,中国经济一直面临着各种危机,20世纪30年代初,危机达到空前严重的程度,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农村经济的崩溃农村金融的枯竭,这是农村遭受来自内外打击的结果。首先是来自世界市场的冲击。因不平等条约的束缚,经济的不发达,中国在对外贸易上长期处于劣势,甲午战争以后更是几乎年年入超,且入超额逐年扩大。这种不平等的经济关系,延伸到中国国内,表现为农村对城市贸易入超,贸易的入超致使中国的资金不断外流,也使国内农村与城市间呈现农村资金持续不断流向都市的趋势。1929至1933年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其影响于1931年波及到中国,中国的入超达到空前严重的程度,年入超额1928年为3.07亿元,1929年上升到3.75亿元,1930年骤升至6.22亿元,1931年达到7.86亿元,1932年达到最高峰,为8.33亿元,1933年为7.34亿元。[1]巨额的入超加剧了农村资金流向都市的速度,农村外流的资金由小城移到大城,由大城而流入通商大埠,最终主要聚集于上海一地。1932至1934年间,上海各银行的存银大量增加,外商银行尤盛。农村资金空前外流,聚集都市,致使农村金融枯竭。其次,日本侵占东三省及进攻、蚕食华北的强烈冲击。日本侵占东三省,不仅使中国失去了全国唯一的出超地区,而且也使华北地区失去了东北这一最重要的市场,对华北产生重大打击。再次,1931年的长江淮河大水,使经常遭受天灾人祸的黎民遭受更大的打击,加上地租及苛捐杂税的加重,致使土地抛荒、农产品产量减少、农产品价格低落、农村收入减少。最后,在战争天灾蹂躏下,农村社会的极度动荡不定,使农村各地的富户巨室,纷纷携资进入社会秩序相对安定、经济社会生活奢华的城市,更助长了农村资金流入大都市。

农村经济的崩溃,农村金融的枯竭,不仅仅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更直接威胁到国民政府的统治。首先,农村经济的崩溃,殃及工商业。1931年以后,工商业普遍萧条,各大都市出现非常矛盾的现象,一方面,资金集中都市,各银行资金过剩没有出路;另一方面,许多工商企业常感资金缺乏,但因经营毁损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工商业的萧条,固然有多种原因,其中农村经济的崩溃影响重大。农村经济崩溃,农民普遍陷入极度贫困的境地,购买力大幅度下降,工业品市场大大缩小,同时也使农村向工业可提供的农产原料减少。其次,农村经济的崩溃更危及政府的财政基础。国民政府财政收入,除债款外主要来自税收,其中关税盐税、统税为中央政府最主要的三大税收,田赋则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这些税收的绝大部分都与农村相关,其中田赋完全取诸农村,盐税主要来自农村,关税也与农村经济密切关联。(www.xing528.com)

农村经济的崩溃及其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全国上下的急切关注,“救济乡村”“复兴农村”的呼声不绝于耳,一些知识分子、实业家等纷纷提出拯救方案,并付诸实施。国民政府也意识到“若不设法救济,国家前途,危险将不堪设想”[2],开始重视农业问题,寻求拯救农村、复兴农业之策,为此采取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有土地政策、农产统制政策、农产改良与推广措施、推动农村合作运动、调剂农村金融等。在土地政策上,对地主的撤佃条件和地租征收做了某些限制,规定佃农缴纳地租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耕地正产物的37.5%,此即所谓的“三七五”地租限额;针对田赋赋额过高,田赋附加名目繁多,实施田赋整理,试图减轻田赋;1930年6月颁行《土地法》,对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与土地征收都做了规定。在农产统制方面,1933年全国经济委员会成立后,在中央和一些地方相继设立各种机构,如蚕丝改良委员会、棉业统制委员会等,先后对蚕丝、棉花食糖、粮食、茶叶烟草等几种主要农产品的运销和某些生产、加工环节实行统制,推行改良计划。在农产改良与农业推广上,成立了中央农业试验所、中央农业推广委员会、全国稻麦改进所、中央棉产改进所、棉业统制委员会、蚕丝改良委员会、农本局等科研、改良、推广机构。1933年5月,国民政府还专门成立了农村复兴委员会,隶属于行政院,目的在“调剂农村金融,增加农民生产,使农村之复兴得早实现”[3];在推动农村合作运动上,1931年实业部制定《合作运动方案》,公布《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1934年立法院通过《合作社决议案》和《合作社法》;在调剂农村金融上,成立农民银行、农本局等农村金融机构,制定相关法规等。

农村经济崩溃所暴露的农村问题是多方面的,其中农村资金的枯竭被认为是最严重的,当务之急是如何让流出农村的资金回归农村,于是如何向农村注入资金的有关农村金融的政策和措施,在救济农村诸策中,其声势最大,影响也最大。向农村注入资金,不仅本身是救济农村的重要之策,而农产品的统制、农业技术的推广与改良、推动合作运动等也需要资金支持。正因为农村金融问题与其他农村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于是农村金融的制度设计,不只是关于农村金融自身的制度,还涉及它与相关领域的相互配合问题,而这恰恰也是民国时期农村金融制度探索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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