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洋义赈会在农村倡导合作社,采取审慎态度,它并不派人到各地替农民组织合作社,而是设法因势利导各地农民自动地组织,这是基于华洋义赈会对合作社的认识。关于华洋义赈会对合作社的认识和倡导的策略,章元善后来的回忆有过很好的总结:“合作社是农人自己的组织,有其独立性,在这个问题上,不但合作社社员要有足够的认识,赈会的工作人员尤应在自己的言行中,充分尊重合作社。尽管赈会为了合作社的利益,出人出钱,但会与社之间,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社内的事要社中负责人根据需要与可能,按照社章自己决定,量力而行。赈会自将采取积极态度,相机推动、带动,合作社则应主动而不应指望赈会为之带动。这个认识一为各社体会接受,从听天由命、指望施舍等迷信及依赖思想中解放出来,就成为一种巨大的力量,从而各社不断吸收新社员,社数日增,组织的力量日见显著”。[36]华洋义赈会倡导合作社的策略是相机推动、带动农民组织合作社,而不是义赈会为之代动,这种策略在义赈会推进合作社的一些举措中有了很好的体现。
首先,在合作社的选择上,从信用合作社入手,逐渐提倡他种合作及联合会。
合作社有信用合作社、供给合作社、运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利用合作社等。该会所提倡的合作社,是先从信用合作社入手,以信用合作社为中心,逐渐推及他种合作社。这种进行步骤,在该会的处理农村合作事业之方针(1923年4月4日议决)第三条中,便明白规定,本会提倡合作事业之步骤如下:“先从信用合作社入手,逐渐提倡他种合作及其联合会”,因为在农村资金极度枯竭的中国,组织信用合作社的需要比较急切,同时信用合作社也比较容易经营。一俟农民团结坚固,经营能力增进以后,自然就可以兼营他种合作社了。
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源于德国,为曾在德国莱茵地区担任过地方行政官员的雷发巽所创,此即所谓雷发巽(Raeffecsen)式合作社。雷发巽创办信用合作社,是期望通过让农民组织信用合作组织,以为物质上和道德上的相互援助,不为牟利,专为互助。独立、自助是雷氏合作社的宗旨,其组社原则:一是合作社限于极小区域,往往限于2000以下人口的乡村,入社的必须是村里的居民,因为他们素相认识,可以谢却信用不孚的社员。二是合作社的目的在互助而不在营业。合作社唯一的宗旨,在便利借款人。合作社不收股本,是要避免以营业为目的;其资本运用,也是纯为谋社员的利益;合作社职员都不收薪水,这既可减少合作社的费用支出,也可以减低放款利率。三是社员的责任为无限。每一社员对于全社的债务负无限的责任,社员必须以全部财产为一社债务的保证,因此,合作社对于社会的信用格外坚固。四是合作社的精神在自助。雷氏期望,小农业者通过组织起来的团体互相救济,互相监督,这样的团体也能获得公众的信用。正因如此,特别强调合作社要保持业务的独立性,反对政府干涉。正是这独立自助的精神,使其获得了很高的社会信用,在最初并没有收股款的情形下,合作社能全赖各种存款储蓄及其向其他银行借入之款作为运营资本。[37]
华洋义赈会所倡导的合作社,便是以雷氏信用合作社为蓝本,它为合作社所拟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38],明确规定合作社的宗旨是“养成社员之俭朴自助及合作之精神”,这一宗旨贯穿于整个章程。首先,社员的资格,要求是年满20岁品行端正之村人,入社时至少需认购社股一股。第二,合作社的运用资本,规定除社员股外,尚有定期存款、由总会或其他联属之合作机关借入之款和公积金等。照华洋义赈会所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储金章程》规定,存款是向社员、社员之家族及亲属、与社员同居之雇员和公益团体及学校吸收得来。合作社吸收储金,每户金额以1000元为限,逾额的储金不付利息,但经执行委员会议决者不在此限。[39]照社章规定,合作社每年以盈利总额的3/4为营业费及发展地方合作计划费,1/4作公积金,按期以定期存款存入最方便之银行,专为抵偿不可收还之债权以及其他特别债务、作社外借款担保之用。第三,合作社的放款,规定仅限于本社社员。社员向社借款时,须在借款请求书里向合作社说明借款用途,合作社可随时勘查其款项是否归作正用,否则一经查出,合作社可令其于一个月内将本息一并交还,且处以该债额1/10的罚金。放款分为信用放款和抵押放款两种,信用放款,须有社员二人或二人以上为担保;抵押放款,则须不动产、动产如舟车家畜灌溉器具等物、已种未收获的庄稼和社员收押的他人财产等为担保。放款用途和期限,用于购买种子、食物、畜料或支付耕植费,于收获后,或牲畜售出后及时还清;用于购买车辆、牲畜或整理零星旧债、修盖房屋、置备用具等,分二年或至多三年平均还清;用于掘河、筑堤、灌溉、排水、偿债等,分三年或至多四年平均还清;用于婚丧等事,分二年或至多三年平均还清。第四,合作社的管理。合作社最高权力机关为社员全体会议,其下设有执行委员会和监察会,社员全体会议要求每社员均应亲自到会,社员行使权力时,每员只限一权,这体现了合作社管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华洋义赈会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定的社章详细、具体且比较完备,很好地体现了平等、自助、互助的原则,既为合作社的设立提供了一个规范的文件,也为以后华洋义赈会所指导的合作社的良好发展奠定了基础。
当信用合作社发展至相当程度时,合作社社员彻底明了合作原理后,华洋义赈会又倡办别种合作社。1927年,华洋义赈会开始倡办运销合作,这年先在直隶安平两合作社试办毛、发运销合作,先将近村之毛收集成宗,运至天津,义赈会特派经理人员,代向出口商贩接洽售卖。这次毛、发的运销合作,尽管社员获利甚少,但经此实践,他们了解了市场,取得了经验。[40]河北棉产丰富,但每个棉农无力待价而沽,被迫将皮棉卖给中间商,多劳少获,受人剥削。1932年11月,华洋义赈会决定推进各合作社兼营棉花运销合作业务,为此,义赈会制定了信用合作社兼营运销供给业务之方针、规程及须知等,并拨借款项,协助深泽县王家梨园社等,试办棉花运销合作业务。试办时,义赈会说服产棉的合作社自办运销,派人协助,做到棉农自办包装、运输,制止掺水掺杂,严格分等,树立市场信用,把产品直接卖给中外纱厂,收到买卖双方均感满意的良效。这年棉花运销合作的试点又扩大三县。取得经验后,1934年又扩大到无极、晋县、束鹿、元氏、高邑、蠡县、赵县等产棉县,以后又扩大到藁城、栾城、尧山、隆平、柏乡、永年、冀县、南宫、博野等县。棉花运销合作社的兴办减少了中间商的盘剥,增加了棉农的收入,反过来又刺激了各信用合作社办理运销合作的兴趣,1932年河北只有10个棉花运销合作社,1934年增加到406个。[41]值得注意的是,华洋义赈会在协助信用合作社兼营棉花运销合作业务时,一切手续都由各社自办,赈会只是在初期发动及在运销季节从旁协助而已。
当各地合作社日渐发达后,华洋义赈会管理合作社的事务亦日渐繁重。为处理会务方便起见,乃鼓吹合作社较多成绩较好的区域,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地方联合会。1926年4月间,义赈会订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这年六七月间,安平县西南区、涞水县西北区及深泽县西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会先后成立。于是华洋义赈会指导下的农村合作社,可分为两级,各地方的农村合作社和各区的农村合作社联合会,在这之上的,是负指导和监督责任的华洋义赈会的合作委办会和农利股。
1934年2月,中国第一个县级合作社联合会在河北省深泽县诞生了。这一创举立即引起各社的兴趣,随后,晋县、赵县、无极、高邑、束鹿、蠡县、元氏、肥乡、成安的“县联”相继组成。县联会的组成,导致扩大业务范围的趋势,如上述的棉花运销,亦为提高各社的自信力、变被“带动”为主动提供了条件。联合会是合作社独立自主的高级组织形式,具有广阔发展前途,意义深远。他们主动组织冬季讲习会,并从1933年起,各社即主动举办各式各样的所谓“附属事业”,如戒烟(鸦片)、息讼、掘井、种树、扫盲、灭蝗等项活动,此起彼伏。联合会的发展有逐步取代义赈会的趋势。
第二,采取各种措施,向农民宣传合作,帮助农民解决组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在帮助农民建社的过程中,用种种方法,如开合作讲习会,刊行《合作讯》,委托教会牧师传布,请先知先觉的人对农民宣传等,使农民知道合作社的好处,启发他们组织合作社的动机。待到有些农民明白了合作的意义及利益,自动发起组织合作社,通讯请求该会协助,然后始通讯指导他们,针对其需要与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帮助合作社解决具体问题。具体说来,其主要措施有:
一是创办定期刊物。赈会于1924年6月创刊了一种定期刊物《合作讯》。这是一种白话文编写的、十六开本的月刊,其一至五期是油印品,每期发行不及100本,自第六期起改用铅印,篇幅不断扩大,发行量亦逐渐增加至1934年的9000份以上。《合作讯》的头几期,是赈会向合作社“说教”的刊物。不久即演变成河北省各社共有的宣传手段。赠送办法规定,各社识字社员有对不识字的群众宣读的义务,因此,它在社内外的影响远远超过其发行数字。它的影响之大,引起商店、银行、书店、药店的注意,纷纷在《合作讯》上出资刊登广告,从而减轻了赈会的负担。《合作讯》一共发行了144期,到1934年7月后,日军侵来,国土日蹙,印了发不出去,被迫停刊。
二是经常派人在各社之间进行工作。一群“外勤人员”,按照其学历和经历,分为调查员和视察员两级,前者的职责是核对工作,报道情况,遇事请示,就地解释等等,后者级别较高,可以对具体问题向有关的合作社提供意见,帮助解决问题。外勤人员同农利股之间保持着定期通信制度,从而逐步提高工作的质量,起到定期报表不能起的作用。他们分批分组,外勤一时,回会一时,使赈会与合作社经常取得联系。(www.xing528.com)
三是每年冬季举办讲习会,简称“几合讲”(如第三期讲习会即简称“三合讲”)。这种讲习会从1925年起,一共办了12期,其中三期会期较长,是为培训讲员而设的。讲习会的教程比较深入地讲解合作的意义、可期的效果、组社、经营方法等常识,为期一期是一个星期,每天上下午上课,晚上搞些娱乐,社员们乘兴而来,载兴而归,可能时还照相留念。讲习会从第四期起,分组就地举行,十二期共分了316个组,听讲人数共为7800余人次。1924年夏,派戴乐仁赴印度调查合作制度,以资借鉴。1925年、1926年及1927年冬,先后开办合作讲习会三次,以传授合作知识于办理合作社的职员。于合作社办法的进行,颇收效果。1926年11月,又派章元善赴日本调查合作事业,回国后,主张仿效日本开办期限较长的合作讲习会。第三次合作讲习会,即是这种主张的实现。第一至第四期的经费全是赈会支付的,从第五期起,赈会的支出逐渐减少,从1932年的“八合讲”起,一切费用基本上是由各社自给的。听讲的人返回本村,参照会上印发的讲义等件,召开各式各样的集会,介绍讲习会的精神和资料。
第三,承认及考成制度。
华洋义赈会对它所指导成立的合作社实行“承认”制度。其基本程序是,刚组成的合作社理事填具承认请愿书、社员一览表、社员经济调查表以及印鉴等,请求承认。该会接到承认请愿书及附件之后,于每年定期派调查员赴各社调查。经过一次或一次以上的调查以后,认为可以承认时,然后提交合作委办会予以承认,发给承认证书。凡经承认的合作社,每年由该会派人调查一次或两次,做成各社成绩考成表,以为决定放款多寡的根据。1930年,河北省政府开始办理合作社登记手续,按规定,合作社的成立,须先向县政府请求许可设立,然后再办成立登记等手续,接着再向华洋义赈会申请承认。因照该会的规定,须得其承认,方可向之借款,所以一般农民都非常重视“承认”,而轻视“成立登记”。一般来说,一合作社由创立至承认,中间须经过长期之犹豫。其中有的是经过数年始得承认,有的是永远得不到承认。犹豫期间既长,其信力不坚,或热心不足的分子,多半中途退出,剩下的分子自然是比较的健全。[42]
华洋义赈会对未承认社只予以组织上与教育上之训练,对承认社则予以放款。其放款之根据与合作社对社员放款标准相同,即根据信用社信用等级之高下,定额数之多少。而对合作社信用之评定,采用考成制。放款额数除根据信用等级,还参考承认时期之长短和社员数量之多寡,而稍作伸缩。[43]
推行社务考核是华洋义赈会首创,是“别国从未见过的一种。就是依据各社的工作能力和处理社款的成绩,来定社务成绩的考成和登第”[44]。最初的社务考核始于1926年4月。考核的方法主要通过调查统计,以表格的形式把各社的成绩罗列出来。通过调查统计,进行考成分等,以利于下一步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考核的主要内容有:是否按时还本付息;财会账目是否完整准确,是否有管理制度;是否熟悉合作原理,对于合作事业是否尽心尽力;有文化的社员占社员的比例;社内工作人员是否团结;自筹款额与借入款额的比例;各种报告、表册等是否按时上报;参加讲习会的人数。考核的时段一般以上一年度的结算为准,考核结果要在《合作讯》上公开发布。考核方式是根据合作社的主要工作给以量化打分。根据考核的结果,华洋义赈会把各合作社分甲、乙、丙、丁四等。通过考核,对信用可靠、办社合格者发给证书,并与之签订放款合同;对未达到要求的则暂不贷款,指出其不足之处,待其改进后再议;对于个别成绩很差的合作社将停止放款,直至取消对其资格的承认。[45]
凡经该会承认之保证及有限责任信用合作社,可照上表所定数额,向该会申请借款。但保证合作社的借款额,以其社股及保证额之合计额为限;有限合作社之借款额,以其所认社股总额为限。借款的最高限度,系分社员每人最高额和每社最高额两种。各社借款的标准,系以现有社员人数与表中所列社员每人的最高额相乘而定。但如社员较多,以致乘出的数目超过该社的最高额时,则该社可借之款,仍以全社之最高额为限。新经承认而社务成绩未经考成列等之各社,其借款数额之多不得过五百元。该会对于各社的放款,在1927年以前,概按年利六厘取息,1927年5月以后,重为修正。按社务成绩之优劣,承认时期之久暂,以及还款分期次数之多少,定利率之高低。分期还款的期限:甲等社不得过48个月,乙等社不得过40个月,丙等社不得过32个月,丁等社不得过24个月。
表2-2 各社借款最高额度表
资料来源:吴敬敷:《华洋义赈会农村合作事业访问记》,《农村复兴委员会会报》2卷4号,1934年9月。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的发源和兴起,既不是农民完全自发的行为,更非政府首先提倡,乃是来自一个慈善团体华洋义赈会的提倡和指导。由“合作指导”机关倡导合作运动,是中国这样的经济落后国家所特有的,它基于这些国家自发推进合作运动存在的两大障碍:一是人民知识低下,不能自动改善自身经济利益;二是人民穷困,已无余力自动改善自身经济利益。组织复杂的合作社,对于无知无力的小民,倘若不由外力引动,是无法兴起的。但是,从华洋义赈会推动合作运动的宗旨、策略和行动看,它最终的目的还是想在中国造成一个由农民自发行动的、自下而上的合作运动。从1923年到1935年十余年间,尽管它所推进的合作运动只局限于河北等少数省份,但一直在朝它所确定的目标前进,这除了从前述的一些数据得以证明外,下面几个方面更能说明这一点:首先,就河北各合作社而言,该会对各社的放款,大多能如期收回。在抵押放款和信用放款两种方式中,最初成立几年,以抵押放款为多,后来抵押放款在实数上虽仍有增加,但比率日渐减少。1928年以后,信用放款不但放款金额实数超过抵押放款,而且其比率占放款总额的70%以上。其次,关于社员借款申明的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一致,据华洋义赈会社务考成的报告,早期不很明确,1928年以后,社员借款实际用途,已与申明用途渐趋一致。据1931年的统计,河北省合作社放款的用途,计用以买种子、肥料、粮食以及还地租付耕植费者,约占总放款额的26%,用以买牲畜、农具、车辆者,约占24%,用以购地、开垦、灌溉、修盖房屋、排水筑堤者,约占12%,用以举办婚丧、经营副业、偿还旧债及其他用途者,约占5%。第三,关于放款利率。照义赈会的规定,承认未及一年的社,合作社对社员放款所取利率,最高不得过年利一分二厘;承认二年以上四年以下的社,一分二厘五;承认五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社,一分三厘;承认八年以上的社,一分四厘。因为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各合作社历年放款利率的统计,以一分一厘至一分三厘为最多,约占所有放款的76%以上。此种放款利率,与义赈会调查过的150个乡村通行利率相比较,则仅及其半而已。乡村通行利率,普通在三分与三分五之间。[46]
当然,华洋义赈会推进合作运动,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各社向义赈会贷款时,手续较为繁冗。其基本程序是,合作社向义赈会贷款,须先由理事会把借款请求书可决后,再以合作社名义填写义赈会预先制定的借款愿意书,寄给义赈会审查。义赈会审查认可后,再寄给借款合同二份,交给合作社签字盖章,然后寄回义赈会,如审查无误,则将借款汇给合作社。经过几层转折,始能拨款。其次,放款数额小。合作社放款给每一社员的数额,以河北省而论,在推行合作事业最初一两年,几乎全部是在20元以下,20世纪30年代初,数额始见增大,然普通对每一社员的放款仍以20元以下者占多数。第三,放款期限短。虽然合作社章程规定义赈会对于合作社的放款期限,短者一年以内,长则三四年,但在1927年以前,概以一年为限。1927年以后,期限虽略有更改,然普通亦在一年以内收回。因此,合作社对于社员的放款,普通也不得不缩短为一年以内。据统计,1927年以前,合作社放款期限,几乎全部为一年以内,从1928年起,始有一年至三年期限的放款,然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放款,仍占80%左右。[47]
华洋义赈会推动合作所存在的不足,在以后由国民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导推动时依然存在,昭示着在中国发展合作运动内在地存在着诸多障碍。而华洋义赈会的力图倡导的自下而上的道路,也因国民政府参与和主导后,而中断、消失。这些注定了中国的合作运动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村金融命运多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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