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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浦殖业银行设立:资金50万两到位,业务主要为抵押放款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殖业银行成立时,发起人李氏兄弟出资30万两,马振宪等其他发起人共出资24万两,刘彭年代表津浦铁路出资20万两,因此该银行定名为津浦殖业银行,资金到位50万两时,津浦铁路到位12万两,其他发起人总计到位38万两。但从其业务经营看,主要是抵押放款,保证放款仅占银行资本的1/10,一般农民之视殖业银行无异于典当。殖业银行真正向农民通融资金甚少,其营业与其他商业银行无异。

津浦殖业银行设立:资金50万两到位,业务主要为抵押放款

最早提出要设立银行的是洪仁玕,1859年,他在《资政新篇》中首提“兴银行”的主张,此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兴办银行的重要性,呼吁兴办银行。郑观应论证了银行在百业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认为“商务之本莫切于银行,泰西各国多设银行,以维持商务,长袖善舞,为百业之总枢,以浚财源,以维大局”。[5]甲午战后,在变法自强、振兴实业的呼声中,兴办银行成为解决国家财政问题、振兴实业的重要工具。1896年,容闳向清政府提出创立国家银行。这年9月,督办铁路公司事务盛宣怀上奏申请创办银行,指出:“西人聚举国之财为通商惠工之本,综其枢纽,皆在银行。中国亟宜仿办,毋任洋人银行专我大利。”[6]

盛宣怀的奏请得到了清廷的批准。盛积极进行筹备,于1897年设立了中国通商银行,总行设在上海。此后,清政府先后设立了大清银行、交通银行。其他有多家地方银行和商办银行的设立。

当各官商银行先后创办时,1908年,度支部奏请厘定各银行则例,包括《大清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银行通行则例》《储蓄银行则例》《殖业银行则例》等,其中《殖业银行则例》共34条,其内容涉及农业金融

《殖业银行则例》规定殖业银行以放款于农业、工业为宗旨,其资本总额至少须20万两以上;银行可发行债券,以实收资本五倍之数为限,如资本实收在200万元以上,可发行债票至8倍,但不得超过放出款项之总额。

关于银行的放款业务,条例规定,放款以田地、园林、房屋或工业上实在产业或股票、债票等项作抵,于30年内用分年摊还法归清本利,但借款总数不得超过押产实值的7/10。以房屋作抵,须附保险契约,否则借款不得过实值5/10。若款项无多,有殷户5人以上连环担保,亦可不用抵押,惟借期应减短,以五年为率,其借款通计不得过银行资本1/10。银行因农工业家之便,以产业作抵,亦可出放短期借款,但不可过本行出放款项金额1/5。关于放款利率,其最高之率,应于每年年首具呈度支部或该管地方官核准,如年内市面陡变必须更改之时,亦应随时呈报。(www.xing528.com)

关于放款偿还办法,规定债务人可于先数年内只还利息,满年限后再摊还本利,惟此项年限不得过五年。至于分年摊还,其数目合本利计算,每年定一平均偿还之额,但不得过于债务人每年净得出息之总数。

银行还可代人保管金银及一切重要物件、汇兑、储蓄、长年定期存款等。[7]

《殖业银行则例》颁行后,1910年,天津盐商李士钰、李士、李士铭兄弟开始策划成立银行一事,次年,由李士出面禀报度支部核准、农工商部注册成立。殖业银行成立时,发起人李氏兄弟出资30万两,马振宪等其他发起人共出资24万两,刘彭年代表津浦铁路出资20万两,因此该银行定名为津浦殖业银行,资金到位50万两时,津浦铁路到位12万两,其他发起人总计到位38万两。[8]

从《殖业银行则例》看,殖业银行与日本的劝业银行相似,有调剂农业资金的内容,可视为我国近代农业金融之始。但从其业务经营看,主要是抵押放款,保证放款仅占银行资本的1/10,一般农民之视殖业银行无异于典当。殖业银行真正向农民通融资金甚少,其营业与其他商业银行无异。因此,清末殖业银行之创设,准确地说,是我国近代农业金融之先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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