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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农村金融制度:调查研究、立法与机构设立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的制度设计,主要是对国内外农村金融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金融立法,并根据立法设立相应的机构。[10]长期处于分裂的意大利于1861年统一后,亟待创设农村金融制度以救济农民,1866年设立一委员会,研究救济土地金融办法。[12]美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设较欧洲各国为迟,因有欧洲各国制度可供参考,在制度创设初期特别注重调查研究。

设计农村金融制度:调查研究、立法与机构设立

德国农村金融机构多是应实际需要而设,政府对农村金融制度的设计并不明显,但德国之后,各国都加强了农村金融的制度设计,越晚兴起的国家,这一特点越显著,美国形成堪称最为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正是得益于政府的制度设计。政府的制度设计,主要是对国内外农村金融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金融立法,并根据立法设立相应的机构。

法国比较早地开展了调查研究,在1852年《土地银行法》颁行及巴黎土地抵押银行设立之前,从1826年起的20余年间,首先是卡塞米尔·皮埃尔悬赏征求改善法国土地金融论文,继而有国会设立研究委员会研究农村金融问题,派遣调查团调查欧洲其他国家农村金融状况。[10]长期处于分裂的意大利于1861年统一后,亟待创设农村金融制度以救济农民,1866年设立一委员会,研究救济土地金融办法。[11]英国的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但一战爆发前数年,农村金融问题也是英国重要的问题之一。英国政府于1912年派人赴德国调查农业不动产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农家家畜保险等情形,1922年又委派一农村金融调查团,至欧洲大陆调查农业长期金融、短期金融、信用合作等情形。[12]美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设较欧洲各国为迟,因有欧洲各国制度可供参考,在制度创设初期特别注重调查研究。1908年,美国组织农村生活调查团调查农村状况,1913年,派遣合众国考察团考察欧洲各国农村金融制度,1920年设立农业短期金融联合委员会,研究设立农业短期金融制度问题。[13]日本明治十年以后,派员调查德、法诸国农村金融状况,聘请外国专家,以备咨询。[14](www.xing528.com)

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制定各种农村金融法规,并据此成立各种金融机构。法国于1852年颁行《土地银行法》,设立多家土地抵押银行,并最终统一为法兰西土地信用银行。美国于1916年颁布《联邦农业放款法》,设立联邦土地银行,1923年通过《农业信用法》,设立联邦中期信用银行,1933年通过《联邦农业金融法》,成立农业金融管理局,并对以前所存各种放款机关进行整合。各国对农村金融制度的设计、改进和机构的设立,都要进行立法,赋予农村金融应有的法律地位,以示国家的重视。各国的立法情形,除上述外,还有1920、1923年法国相继制定的《农业信用法》《农村电气化信用法》,1923、1928年英国的《农地信用法》,1921年意大利的《农业信用法》,1926年德国的《佃农信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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