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近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创立始于合作金融,其后无论农村金融制度如何演变,合作金融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之所以如此,关键一点在于合作金融充分利用了合作组织自助、互助及民主管理的机制,可以大大减少一般的金融机构直接向农户提供借款的高昂成本,也不必担心违约事件的大量发生,同时,也使农户能以低利率获得贷款。
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中始终存在。商业金融以牟利为目的,只要向农村提供资金能保证其获得利润,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因此,农村金融创立初期,市场利率较高,同时合作金融刚刚兴起,商业银行乐于兼办此类业务;合作金融发展起来后,伴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利率趋于下降,商业金融逐渐让位于合作金融,农村几乎成了合作金融的市场。但当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村对资金需求的规模扩大,利率的下降使商业银行获利空间缩小的同时,资金的成本也会趋于下降,向农村提供资金也会有利可图,有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又参与到农村金融中来。商业银行的参与使农村金融市场充满了竞争的色彩,逐渐模糊了农村金融市场与一般金融市场的界线。另外,农村金融市场的运作与整个金融市场密切相关,其资金筹措的一个重要渠道是发行债券,债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及其容量规模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可以筹得的资金规模。(www.xing528.com)
农村金融的发展进程中,早期以合作金融为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商业金融逐渐向农村渗透,同时合作金融也有着商业化的趋势,政府也会加强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性支持。以美国为例,从1916年到1933年,先后成立了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合作银行等合作金融机构,建立起美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这一体系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的,待条件成熟后政府资本才退出,这是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政策性支持。美国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兴起较晚,其中,商品信贷公司成立于1933年,农民家计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成立于1935年,小企业管理局成立于1953年,这些专门的政策性机构经营范围有限,政府更多地是为各种农业信贷机构提供多种优惠政策,如提供贷款、支付补贴、减免税收等,来实现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性支持,它是通过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密切结合来实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合作金融占有重要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因农户基本上是以家庭农场的形式存在,拥有大量可抵押财产,使商业银行可以较低的风险向农户提供抵押贷款,这引发了商业银行对农业生产的大规模的介入,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中所占份额大量增加,但合作金融仍在农村金融中占有相当的份额。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美国农业信贷市场中,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占市场份额的42.4%,合作组织占32.6%,个人信贷及其他占17.2%,政策性金融和保险公司分别占5.3%和2.6%。[6]美国的经验是,尽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有着明显的商业化的趋势,但合作金融仍然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因为商业金融是在合作金融有了充分发展,形成了健全的组织系统以后才发展起来的,合作金融是商业金融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商业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德、法等其他发达国家的情形也基本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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