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制度多以合作组织为基础原因是基于合作组织具有许多优点,如由农民自身组成、连带责任、不以营利为目的等等。1937年,国际联盟对40余国的农村金融及保险制度的调查显示,尽管各国的名称有所不同,实际上其基础机构均属合作组织,这在长期和短期金融机关里都是如此。
各国长期农业金融机关的底层组织,多由农民或地主以相互之利益结合而成,如德国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均为地主的相互结合,地主以所有的地产合并起来,作为发行债券的担保品,以罗致资金,而且会员又可以共同担保,向上级机构融通;又如,美国的农地贷款合作社完全为农民的合作组织。
各国短期农业金融机关多有健全的底层组织,这种组织几乎全为信用合作社。德国的短期农业金融机关中,农村金融为雷氏信用合作社,城市金融为许氏平民银行;意大利的农村金融组织有吴伦伯式农村银行,取法于雷氏信用合作社,城市平民金融组织,有路查提式平民银行,与德国许氏平民银行相似;法国的农村金融组织中的地方农业合作银行,为农民协会、合作社及农民个人所组织,系法国普遍的一种底层组织,皆隶属于法国农业协会中央会之下;荷兰的农业信用合作社甚为普遍,各乡村均有此种组织,每省有合作社联合会,全国有省联合会之联合会,取法于雷氏信用合作社,会员为个人农民;比利时有雷氏农村银行,也有许氏平民银行;瑞士、奥地利有许氏平民银行及雷氏农村银行,其他如丹麦、瑞典、匈牙利、苏俄、日本诸国,合作社性质的底层组织,均极为普遍。丹麦农民90%以上为信用合作社社员;美国的底层组织为各种生产信用合作社,全美的农业金融,即以合作社为基础。[5](www.xing528.com)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金融是否能够发挥有效作用,处于底层的合作组织,其组织是否健全,运行机制是否正常,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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