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资金,主要由法国土地信用银行及农业合作银行两种机构供给,前者业务以大农、中农之土地押金为对象,后者则集中业务于小农及合作社。
德国农业金融制度成立之后经80年之久,法国半官式的土地信用银行始宣告成立;合作金融制度,德国也比法国早50年。在德国,战争与农奴制度的解除是德国成为近代农业金融制度发源地,并早于法国的重要原因。在法国,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前,自给自足的小农制度早已风行法国,此种小农具有勤俭节约的习惯,经济上均能独立,不需要合作,这不仅使小农没有感觉农业信用的需要,也不能引起政府对于农业信用的注意。
1800年以后,欧洲各国农业经营均趋于集约化,农业资金的需要渐增,法国更因农村人口减少之故,农业机械的使用增多,同时土地负债年年增加,农业信用问题益感重要。拿破仑战争以后,法国农民进入一个极痛苦的时代,佃农因战争结果,储蓄消失殆尽,失去耕种能力,为维持生计,乃不得不开始借贷;大地主负债既久,收入仅足纳税及归还旧债之用,再加上欧洲沿海交通逐渐发达,大批外粮进入,在背负重债,农产不能及时脱售,新债非以特别高利不能继续举借情形下,法国农民、地主遂陷入破产。
法国农村金融发轫于1826年,先是卡塞米尔·皮埃尔征求关于改良法国土地金融的论文,继有国会设立研究委员会研究农村金融问题,派遣调查团调查欧洲其他国家农业金融状况。1852年,法国颁布第一个农业金融法令《土地银行法》,为鼓励组织信用机构,规定政府除购买一部分债券外,并以200万法郎供给各金融机关。此法令制定后,各地纷起设立土地抵押银行,巴黎土地银行即于是年3月宣布成立,马赛、里昂、纽尔斯等多处亦相继设立,不到一年成立已有十余家。对于此等银行,法国政府原主张地方分权制,每县设立一所,但施行不久即发现各处银行形成割据局面,此种情形非常危险,因此种机构不易管理,规模狭小,在互相竞争情形下,极易破产。1852年12月,拿破仑三世下令将巴黎土地银行改为法兰西土地信用银行,为全国农业金融制度之中枢,并授权吸收其他各独立机构,以打破互相竞争的现象,同时,将以前政府所拨之200万法郎完全归该行支配,并特许以25年的独占权。1853年,法政府下令特准该行以抽签给奖办法出卖土地债券,1854年规定其直接受政府监督,总裁、副总裁由总统指派,变为半官半民之银行,基础更加巩固。至此,法兰西土地信用银行的组织得以完善。而此后法国最主要的农业长期金融机关,仅有法兰西土地信用银行一家,与德国有多家土地金融机构形成鲜明对比。
法兰西土地信用银行,总行设于巴黎,其分支行以法国、阿尔及利亚及突尼斯为限。其资本来源以股金、公积金及储蓄为主,再为出售债券所得,前者为执行银行业务短期放款及合法投资之基础,后者则完全为长期放款之用。各种债券流通总额不得多于股金20倍,资本的1/4必须以购买法国国家公债方式投入财政部,1/4必须用于建筑办公室、贷给各殖民地或以债券存于法国银行,其余一半可以抵押放款,购买自己发行的债券,或购买破产的不动产。
法国农业短期金融问题,19世纪中叶以后才逐渐引起注意,此前数十年举国所思者,仅为农业长期金融。1852年,法兰西土地银行成立后,法国政府鉴于其业务大半以不动产抵押放款为对象,与农民无大关系,至少法国小农未受其实惠,1861年设立由国家协助的大规模中央银行,即农业信用银行,资本初定400万法郎,由法兰西抵押信用银行供给。该行设立的主要目的在放款予农业及与农业有关之团体及个人,贴现、抵押放款、发行五年满期之债券。但该行采用由上而下之组织,无下层机关作基础,未能与法国小农发生业务关系,一般小农对银行私人放款之怀疑态度并未改变,该行走向投机,1876年宣告破产。农业信用银行倒闭以后,法国政府对于农业金融组织放弃中央集权原则,转向于分散制度的合作原则,至19世纪末叶,农业合作金融制度风行法国。
法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开始于1894年之《地方农业合作银行法》,完成于1899年之《县农业合作银行法》。在此之前,法国政府于1884年颁布法令,允许同一职业者20人以上,为研究、保障及促进其公共经济利益,自由组织协会。其时正值农业恐慌,法国农业大受美国农产品倾销之害,农民乘机而起组织农民协会,以谋相互扶助,不到一年,即成立30多个农民协会。1885年,波立尼农民协会还组织了一家农业合作银行,此后,还有其他农民协会成立农业合作银行,农民协会逐渐成为促进农业信用合作的基础。但1884年的法令,是为普通不经营银行或商业事务的社团而设,不是为信用合作社而设,农民协会组织合作银行,依据的是该法“促进会员经济利益”。法国政府为奖励农业合作银行发展起见,于1894年颁行《地方农业合作银行法》,正式允许农民协会会员组织地方农业合作银行。(www.xing528.com)
1894年的法令,虽有利于农民协会组织地方银行,但该法通过后,地方银行发展甚为迟滞,两年之间仅有75家银行成立,个中原因,实因各地资金枯竭所致。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再设立相应的金融机关,以为地方农业银行融通资金。恰在此时,1897年,法兰西银行与政府商定,由该行无息借予政府4000万法郎,并每年最少给予政府200万法郎报效金,以延展其发行纸币的特权。此两款必须用于农业用途,此外,该行还允许接受农业票据再贴现。趁此机会,1899年3月,法国政府通过《县农业银行法》,决定创立县农业合作银行,使与地方银行连成一套有系统的农业合作银行制度。于是,到19世纪终了,合作金融制度的基础已完全在法国树立,为供给农民协会会员或农民本身短期信用,法国各村镇均有地方农业银行。
每一地方银行成立之后,即与县银行发生联系,必须以一部分股本,投入县银行,然后,县银行方便予以贴现或借款。地方银行借款不限于社员,任何农民,只要持有可以在县银行贴现之票据,借款用途为改进农业,即可申请借贷,并可贷予农会、农业保险互助社及合作社等团体。
县银行并非官立,乃私人团体组织,但任何县银行希望政府补助时,必须交由政府管理。凡经政府管理之银行,每年须将资产负债情形向农务部呈报4次,由专家审核;同时,县银行对所辖地方银行,每年必须检查一次,但不能与无限责任信用合作社发生联系。
至1913年,全法国每县有县银行一所,平均每县行辖有地方银行42个,每地方银行约有社员50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土地金融机构并无变更,合作金融制度则发生重大变化,战前法国合作金融制度,下层为地方银行或合作社,中层为县银行,上层为分配法兰西银行农业放款之政府机构。1920年8月,法国政府为使农业合作银行制度系统化,将此前在农业部所设农业资金分配委员会改为中央农业信用局,以统一全国农业合作银行。1926年,改称为国立中央农业合作银行。至此,形成了三级法国农业合作银行制度,即国立中央农业合作银行、县农业合作银行、地方农业合作银行。这一制度是以农民互助为本位,以政府援助为用,根据其组织系统及发展程序,是由下而上的农业金融制度。
法国农业合作金融,其业务经营由战前只有长期、短期两种,战后逐渐兼营中期及长期金融,而变为同时经营短期、中期及长期三种金融。农业合作银行兼作长期、中期及短期各种农业放款,在法国农业金融中占最重要的地位,因为法国不动产银行的农地放款甚少,而农业动产证券有银行接受贴现才能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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