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为近代农村金融的发源地,自1769年德国土地抵押信用协会成立及1849年雷发巽和1852年许尔志分别创立信用合作社以后,欧洲各国争相仿效,法、意、英及其他许多国家皆一再派员赴德调查农村金融制度,故德国的农村金融制度对各国影响甚大,尤其是信用合作制度。
德国的农村金融可分为长期和短期两大类。长期农村金融机关最早创立的是土地抵押信用协会(Landschaft),它创立于普鲁士王腓特烈大帝之时。其时正值普鲁士遭遇七年战争之后,土地荒芜,房屋毁于炮火,牲畜死亡殆尽,农具损坏无余,农村经济趋于破产,贵族地主平时其土地收入已有不能维持奢侈生活之虞,此时更是入不敷出,为维持其奢华的生活,只有抵押土地告贷一途。正值贵族地主债台高筑,束手无策之际,由柏林商人皮林(Buring)建议,腓特烈大帝于1769年谕令西里西亚(Silesia)贵族地主组织抵押信用协会,次年宣告成立。该会由需要土地资金的地主,以互助为原则组织而成,以会员全体的连带责任,并以其土地为担保发行债券,借以吸收资金贷放会员。自西里西亚组织土地信用协会以后,其他各地也望风兴起,相继组织。但这种土地抵押信用协会仅限于拥有领地的贵族参加,平民被排除在外。1807年,普鲁士王宣布废除农奴制,农民可以自由获得地产或者离开土地,同时令土地抵押信用协会修改章程,准许平民参加。于是,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分新旧两式,19世纪以前所组织的属旧式,19世纪以后的属新式。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初成立时,皆由各地自行组织,无中央机关,各协会间缺少联络,债券的流通也仅限于一地。1873年,普鲁士中央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在柏林设立,由各土地抵押信用协会组成。加入的协会于发行债券时予以援助,并利用其信用为各协会提供保证。中央会本身也从事中央土地证券的发行,并统制各地的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土地抵押信用协会最初本为大地主贵族而设,其后经过几番改革,一般农民也相继参加,其性质渐渐平民化,因而成为服务农村的重要金融机关。
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尽管渐次平民化,但对于借款者的资格限制仍很严,非占绝大多数的小农所能问津,其放款又仅限于已开垦的土地,对于开辟荒地所需的资金则不予融通。而当时德国人口大增,开垦土地势在必行,但一般私人资本多投资工商业。为补救其不足,德国政府设立了公营的土地信用机关,主要有三种:邦营、省营及区营的土地信用银行、土地改良银行和地租银行。
土地信用银行在19世纪初已具雏形,盛行于土地抵押信用协会不发达的德国中部南部地区,是联邦的各州或地方自治体自己经营的公立不动产金融机关,不以牟利为目的。土地改良银行是以贷放土地改良上必要资金为目的的公立机关,1861年首先成立于撒克逊,后来在柏来、赫森等地也相继设立。地租银行是依据1850年的《土地负担解除法》而设立,系纯粹的国立土地信用机关,不作一般金融业务,专代小农垫付封建时代所遗留的各种地租。
德国的私营土地金融机关,以储蓄银行及不动产抵押银行为主要。储蓄银行始于1831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共有268家,其放款大多集中于中小地主。起初,储蓄银行业务对于不动产抵押放款,皆为定期一次归还性质,19世纪末开始采用分期摊还办法。
德国不动产金融机关中放款最大的,要算不动产抵押银行,以1862年成立于法兰克福者为嚆矢,1862至1873年间新设立27家,1894至1896年间新设立8家。1899年政府对此种银行特制定统一的法律。不动产抵押银行在城市和农村都存在,以不动产作担保而放款,凡可以用作抵押的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工场、森林、矿山等有永续收益的,多为长期放款,而抵押放款则仅对德国国内的土地与其他不动产行之。
德国的短期农村金融制度,完全建立在信用合作社之上。19世纪初,摆脱封建式奴役的农奴尽管已获得土地所有权,但直到19世纪中叶,农奴始免于服役,获得全部公民权。农奴解放并未能提高其经济地位,19世纪中叶仍然极端贫困,毫无出路,至1850年,德国农民之需要互助与合作,已达极点,德国合作金融制度由此产生,其有三大派,即雷发巽派、许尔志派及哈斯派。雷派的信用合作社以小农村为单位,范围小,宗教色彩浓厚,首创于1849年。1876年,雷氏鉴于农业金融供求不易维持均衡,组织中央农业放款银行,以为各信用合作社挹注之中枢,1877年,又组织德意志农村合作社总联合会,以保障各合作社之利益;许派以市镇为对象,营业区域较大,并较重经济的意义,首创于1852年。1859年,许尔志为发展合作起见,集合各合作社组织总联合会,负责指导一切;哈斯派折中于雷、许二派之间,其开始虽较迟,然实力则甚大。1883年,哈斯派组织帝国农业合作社总联合会。这三派界限分明,彼此各有其中央组织,直到1930年德国成立国立德意志农业合作社总联合会,德国农业合作的分立各派才走向统一。19世纪末,德国合作金融的发展遇到瓶颈,农民个人不能向金融市场融通资金,信用合作社也不时感到资金周转不灵。为解除此种困境,奖励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德国政府于1895年设立普鲁士中央合作银行。1929年,德国中央政府投资于该银行,德国有了包括全国各派信用合作的中央金融组织。该银行为调剂短期农业金融之中枢,以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放款对象。(www.xing528.com)
国立农业中央银行于1924年由德国政府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新创设的兰顿银行改组而成,它是一种有独立性的国家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以调剂其他各种中央农业金融机构之资金为职务而不直接放款于农民或农民团体,可谓“中央的中央”。
德国是近代农业金融制度之先驱,各种农业金融机关皆应需要随时设立,既无先例可资参考,亦无预定的全盘计划为依据。它的制度演进可归纳如下:
第一,德国国营、公营或公共团体所经营之农业金融机关繁多。公立土地金融机关的发达,因该国的经济政策,自17世纪起,即异于英国等之自由政策,而带有国家主义、社会主义的色彩。
第二,德国各种农业金融机关,并不像美国那样条分缕析,各种机关星罗棋布,往往因各种要求才有各种设施,并不是在事前已有了精密计划而按部就班设立,因此,看起来制度显得繁复纷歧,但其系统性仍非常明显,农村金融中的经营信用,概由信用合作社系统负责;农村金融界与一般金融界之往来,则由普鲁士中央合作银行及德国农业中央银行联络。不动产金融,则由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州立邦立的公共金融机关供给。这种组织系统,即以信用合作社及公立的公益不动产金融机关之金融为原则的系统,在德国最为发达。
第三,各种公共的农业金融机关,均可发行土地抵押债券,以代替现款,或放款时以土地抵押债券代替现金而交付之,如兰顿银行发行兰顿债券,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发行土地抵押债券,一战后通货膨胀时代设立的兰顿银行,也以地租为担保而发行兰顿马克,其他邦立、州立的公立银行,均发行许多土地抵押债券。德国的农村金融机关,以债券而使土地资金化,较欧洲其他各国为进步,这些国家的农村金融机关,均凭发行债券以吸收资金,但终不及德国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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