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及农村金融问题时,一般都会涉及农村金融、农业金融、合作金融这几个概念,有必要对它们做一区分。
关于农业金融,民国时期对之解释者颇多,其中王志莘、吴敬敷的解释最为详细,“所谓农业金融,普通可有三种不同之解释。从最狭义言之,农业金融即为农业经营资金之供给,换言之,即农业经营所需资金之贷与是也。农业经营资金之供给,在农业上极为重要,故农业金融之研究,实非以之为中枢不可。其次,从较广义言之,农业金融,不仅限于农业经营资金之贷与,且包含因农业经营而产生的资金之存放。最后,从最广义言之,农业金融,乃包括农业界资金流通作用之一切经济现象,此中包括农业资金之贷与借入、贷与及借入之方法、手续、贷与之机关、借入之机关、资金过剩与不足之现象、农业经营上余裕金之存入及其利用、农业贷借之利率以及其他关于农业金融现象之事项”。[60]二人所著的《农业金融经营论》即是以广义的释义构思整个框架。李奇流的解释与二人相同,不过表述更为简练,“所谓农业金融者,即农业界资金流通之一切经济现象。在农业界资金流通作用这一课题中,以资金供给论与资金需要论为最重要的部门。农业不动产金融、农业动产金融及农业对人信用属于后者,农业资金之来源,资金流动之支配的因素,促进资金流入农业界之方法及农业债券等属于前者”。[61]
也有单从需求的角度揭示者。侯哲葊、林嵘认为农业金融,乃由于农业的需要资金而起,这种资金的需要可分生产和消费两方面。生产方面需要的资金,包括用作购买种子肥料及防治病虫害等药品、支付工资薪给、经营管理费、捐税等的流动资本,用于购买牲畜和农具等的固定的垦殖资本,用于购买土地、土地改良、农业设施改良等的不动产资本等。凡因基于以上需要的资金流通,都可以认为是农业金融中的生产金融,其又可区分为土地购入金融、土地改良金融、农业经营金融。生产金融,也可以说是生产信用,是基于农业信用所得的资金,使之用于生产,由生产收入而为偿还的计划,所以有资金再生的作用,得以农业者的信用,循环保证而为交易。消费方面所需的资金,如灾害损失的弥补、子弟学费、生活费或丧葬费等。因此而融通的金融,便是消费金融,也就是消费信用。因为并非投入生产,所以没有资金再生的希望,若授信的农业者无其他财产,或其他可供担保的物件,那么授与信用,原则上甚属危险。所以,一般农业资金的融通,多注重于生产的,而非消费的。[62]
民国时期的文献里,“农业金融”较为常见,对其作解释的也不少,“农村金融”也能见到,但使用频率要低得多,对其释义则非常少见。为明了其含义,这里引几个现代学者的解释。刘永钊的解释:“农村金融是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在农村整个再生产过程中,从生产、分配、交换到消费,一刻也离不开货币资金,这些货币资金的融通,都是通过农村金融机构办理存款、贷款、现金收付和转账结算等活动来实现的。”[63]于海的解释是:“农村金融(或称农业金融),是指农村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是农村领域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货币流通、资金运动和信用活动的统一,是全社会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64]需要指出的是,民国时期的文献对“农业金融”与“农村金融”的区分并不严格,而以前者使用为多,当今的有关农村金融的文献,多使用“农村金融”,“农业金融”的使用则较少,这与两个概念的略微区别及两个时期农村产业结构的差别有关。一是,农村金融是从地域上定义的,与之相对的是城市金融;而农业金融则是从产业的角度定义的,与之相对的是工商业金融。二是,民国时期,在农村地域范围内,农业占绝对优势,现代工业凤毛麟角,主要是手工业,在广义上可以纳入农业的范畴。因此,民国时期,农业金融与农村金融两个概念,实际上没有多大的差别;而在当今,农村地域范围内,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乡镇企业发展的突飞猛进,农村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业仍是主要的产业,但已很难说占绝对的优势,在农村范围内的资金融通活动,其对象不仅有农户和农业企业,还有大量的农村工商业企业,因此,农村金融与农业金融有着很大的不同。鉴于民国时期,二者差异不大,笔者在本书中使用了农村金融这一概念,当然在行文时,会有两者交叉出现的情况。(www.xing528.com)
关于合作金融的概念。张绍言的解释是,合作金融包含合作界资金流通作用的一切经济现象,可概括为合作资金贷放与借入,包括贷放与借入方法、手续、机关,资金过剩与不足,余裕资金存入和利用,借贷利率,资金运用、管理、监督,以及其他有关事项;[65]张则尧则定义为,合作金融是指在资金流通经济现象中,采用合作经济组织所经营者。换言之,经济上的弱者互相结合,共负责任,集合对外以取得信用者,称为合作金融。即由合作组织取得信用,并运用此组织互存余款,而以之贷放给社员,或存入其他确实之处所等以合作组织为中心所经营的信用交易。[66]两者都指出了合作金融是采取合作组织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而后者则进一步强调是经济上的弱者聚合起来对外取得信用。国外的学者则从不同的角度对合作金融有种种解释。Sonnichsen着重其自卫作用,谓其为“多数人所构成,集聚各自之储蓄,以排除银行业者或放款业者之利润为目的,而其盈余则平均分配于借款者与存款者”;Leifmann则重视其奋斗精神,谓此系资金需要者对于银行及金融业者所持之金融组织;N.Barou综合各方意见,认为“合组金融组织系小生产者或工人自动组织之团体,对于社员既未有限制,而其资本为社员共同所有,并以民主为基础,经营其业务,一面吸收社员之储金,同时又以最惠条件放款于社员,使社员能互相得其益,盈余则拨为公积金,或分配于存款者、借款者与股东。此外,又常用社员连带责任之办法,为社员向外界借款。”[67]这些解释,实际意味着合作金融有其自身的特质,它本着合作的组织公开、管理民主、自卫性能与互助精神等基本精神,专为融通合作资金、发展合作业务为其专责,与一般金融有着不同:一是它以人的结合为基础,而非以资金组织为基础;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合作金融与农业金融含义上是不同的,但存在着交叉。合作金融是从组织方式的角度定义的,而农业金融则是从产业角度定义。因合作是一种组织方式,以合作方式经营农业,亦可以合作方式经营工业;对经营农业的合作社放款,可谓之农业金融,对经营工业的合作社放款,亦可谓之工业金融,同时,此二者均以合作社所经营的事业为放款的根据,都可以称之为合作金融。当然,从世界范围内看,金融采取合作方式的主要在农业领域,亦即合作金融主要存在于农业领域。在民国时期的中国,国民政府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探索建立的农村金融制度主要就是合作金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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