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直到20世纪80年代,农村金融的研究处于沉寂状态,发表的文章屈指可数。90年代初,“三农”问题日益凸显,农村金融也越来越引起广泛的关注,政府一再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学术界除关注现实的农村金融问题外,也把眼光伸向历史,一度沉寂的民国农村金融研究逐渐多了起来,乃至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已出版的著作除詹玉荣的《中国农村金融史》(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1991年)、徐唐龄的《中国农村金融史略》(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两部农村金融通史都有民国时期的介绍外,更有多部专以民国时期的农村金融为题的,如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于永《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村金融救济之考察》(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2年)、徐畅《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华中地区的农村金融研究》(齐鲁书社,2005年)、付红《民国时期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年)等、赵泉民《政府·合作社·乡村社会》(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张曼茵《中国近代合作化思想研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10年)等也涉及农村金融。论文发表的数量递年增多,近些年,研究生以此作为学位论文选题的也不在少数。此外,海外学者的研究也日益加深,著作主要有台湾学者潘敏德的《中国近代典当业之研究》(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1985年)、曹竟辉的《合会制度之研究》(台北联经出版社,1980年)、赖建诚的《近代中国的合作经济运动》(正中书局,1990年;修订版,学生书局,2011),论文有罗炳绵关于典当业的系列论文《清代以来典当业的管制及其衰落(1644-1937)》(《食货》7卷5、6期,1977年7、8月)、《中国典当业的起源和发展》(《食货》8卷7期,1978年10月)、《近代中国典当业的社会意义及其类别与捐税》(《台湾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7期,1978年6月)、《近代中国典当业的分布趋势和同业组织》(《食货》8卷2、3期,1978年5、6月)、美国华人学者陈意新的论文《二十世纪早期西方合作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影响》(《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农村合作运动与中国现代农业金融的困窘》(《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探讨的问题主要有:
1.合作社及合作运动
合作运动兴起的原因,涉及的文章比较多,观点差异不大,主要强调农业经济的破产在经济上、政治上威胁到国民党的统治,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归结到挽救农村经济上来,挽救农村经济成为国民政府的当务之急,为此,国民政府极力寻找一种既能调剂农村金融,又能取代土地革命的方法,去达到复兴农村经济的目的;近代合作主义的传播,为国民党提供了理论上的借鉴;再就是商业银行为过剩资金寻求出路。[30]
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与构成。民国时期合作社自有资金缺少,大量依赖社外资金,对外部资金的依赖,给合作社及合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有人认为,社外资金对于农村合作社的支撑极不稳定,从而无法保障农村合作乃至农村经济的复苏;有人认为,靠政府强力与银行资本的资助而推进的合作社资金结构呈现畸形、失衡的状态,促使了合作社的“变异”,“异化”成为银行资本在乡村的“代理人”,政府实施管制经济、控制乡村、整合意识形态等多项政策目标的政治性组织,以及为乡村权势阶层所控制的“新的集团高利贷”。[31]但上述这些后果都归咎于资金构成似有不妥,对于合作社来说,最为关键的是形成有利于其独立经营、不受外来干预的治理结构。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制度特征。对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的探讨,除分析其组织、经营、管理与监督等外,有人认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信用合作社的兴起和它一枝独秀的畸形发展成了农村合作社鲜明的特点,信用合作社始终在各类合作社中独占鳌头,参加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人数多和参加者投入的股本数额大是其畸形发展的主要表现,畸形发展导致其性质的变化,名义上是农民的组织,实际上却被地主、富农、乡绅、保甲长所操纵,成为向贫苦农民进行高利贷剥削的工具。[32]信用合作社一枝独秀是否称得上是畸形值得商榷,从世界各国情况看,信用合作社占多数是一个共同的现象。有人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对其制度特征的探讨,认为从制度变迁的方式来看,国统区的合作社组织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安排,由政府制定并实施合作社法规和由政府设置合作社各级行政管理机构,表明合作社组织的建立已纳入国民政府的政治经济决策体系。合作社组织的建立更多考虑了国民党政府的政府意愿和制度偏好,农民的利益和意志就被放在次要的位置。合作社的利益被地方强权势力控制,致使国民党政府企图通过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复兴农村经济”的目的成为泡影。[33]对江西的合作运动的研究也有类似的结论,认为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政府江西省政当局着力推行的农村合作运动已经具有明显的合作化特征。农村合作化运动体现了江西省府推进合作事业的广度与力度,成为江西农村近代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也体现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影响。通过这一过程,可以观察到国家政权的强制、社会互动的错位、合作互助初衷的背离。[34]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研究合作社的经营、组织与制度,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视角,可进一步深入。
合作运动的绩效与不足。涉及此问题的文章很多,结论大同小异,兹引两例。第一例:20世纪30年代,“为挽救江南农村经济,在国民党政府的倡导下,江南农村信用合作社兴起并发展起来。江南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组织、经营和监督上有自身的特点,它对江南农村经济的复苏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江南农村经济存在的问题”;[35]又一例:“从1927年到1937年,国民党推行了整整10年的合作运动,最终合作运动的基础——合作社组织仍处于一片浑沌松散状态。合作运动的结果,既没有解决农村金融的枯竭,也没有改变农民生活的困苦,农村经济的恢复终成空话”。[36]当然,也有深入的分析,如认为“传统农业改造之关键是新的现代性农业生产要素的引进,而新生产要素的分配、扩散对于仅能维持生存的个体农民而言是力所不及的,需要由相当的组织机构来承担。为挽救农村危机,20世纪前半期国民政府借助行政力量自上而下掀起了颇具声势的乡村合作运动,诸多合作社的组建,对于农村中诸如资金、技术及良种等现代性生产要素的引进有着促进作用,但同时合作社制度又为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基层社会形成的‘经纪’体制所困扰,使其效用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37]华洋义赈会合作运动的实质是通过合作社把农民集结为信用团体单位,减少借贷的交易费用,从而把现代银行和国家金融机构吸引到农村的金融活动中,形成以金融制度改良农民经济的模式。这场运动的重要性并不在其本身,而在于其展示了一种改良农民经济的模式,并开创了中国现代农业金融制度。[38]
2.农村金融机构
知名学者罗炳绵的系列论文探讨了近代中国典当业的起源和发展、类别及意义、分布趋势、管制及衰落等。刘秋根分析了明清至民国以来典当业的资本来源与构成。李金铮则分析了20世纪20-40年代典当业的衰落。另有文章研究了近代广西、浙江、江南、无锡等地区的典当业。[39]关于合会,徐畅分析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合会的运行机制、类型、功能和特点,在农村借贷中的地位及其发展趋势。单强、昝金生则对近代江南农村合会的性质、数量、形态、机制、功能做了分析。[40]
韩德章的文章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较早地讨论民国时期新式农村金融的,认为中国新式农业金融机关的发端可上溯到19世纪末,北伐以后,专业的农业金融机关开始出现,并很快为官僚资本所控制,最后完全被官僚资本所垄断。[41]薛念文则论述了20世纪三十年代中国新式农业金融机构的建立与发展状况,认为因国民政府不够重视、中国农业的极大落后与破产的制约,是新式农业金融机构发展缓慢的原因。[42]徐畅对抗战前江苏省农民银行的研究认为,该行是抗战前经营最好、成绩最为显著、对农村贡献最大的农业银行。[43]有多篇文章专门探讨中国农民银行,其中邹晓昇的文章论述了中国农民银行角色和职能的演变,认为中国农民银行成立之初具有农村金融救济银行、“剿匪”银行、军事银行和蒋介石私人银行等多重角色及职能。1935年11月国民政府统制金融,实施法币政策时,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货币与法币同样行使,确立了其国家银行的法律地位,并与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一起构成国家银行体系。此后,通过兼并农本局和四行所进行的改组,中国农民银行逐步统一了农贷,成为国民政府的国家农业专业银行。[44]傅亮、池子华等探讨了农本局对发展现代农业金融的作用,认为农本局曾作为政府调整农业金融的机关,通过辅导成立合作社,辅助设立合作金库,建立农业仓库,初步建立起一套实行农贷的网络,这些都促进了现代农业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金融的流通,打击了农村高利贷的行为。[45]龚关、李顺毅对合作金库的设立及资本结构等问题做了探讨[46]。
3.农村借贷
农村借贷是农村金融领域里的一个重要范畴,对其研究经久不衰。近年的研究出现少有的理论探讨,张杰从长期的视角探讨了中国的农贷制度,认为中国农户的融资次序耐人寻味,在农业收入不足以抵补维生成本时,首先考虑增加非农收入,其次才寻求信贷支持。就信贷支持而言,先争取国家农贷,再谋求民间熟人信贷,最后是高利信贷。在中国,长期以来,国家与农户在分割有限农村剩余过程中存在一种脆弱的平衡,而国家农贷制度的基本功能则是维持这种平衡。[47]
根据借贷供给主体和方式的不同,农村借贷可分为传统借贷和新式借贷。其中对传统借贷的研究主要是高利贷。韩德章等介绍了高利贷的起源与发展、近代农村高利贷的基本情况、性质和特点,分析了旧中国农村高利贷的形式与作用;郑庆平则分析了高利贷的形式、特点和危害,以及高利贷债主队伍的复杂化;王天奖论述了近代河南农村的高利贷。[48]上述文章对高利贷基本持否定的态度,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强调要客观分析高利贷的作用,肯定了它在维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上的积极作用。李金铮的《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两书则从乡村借贷关系转型的角度,对乡村借贷的总体状况从负债率、负债额、借贷来源、借贷用途、负债者构成、负债原因等进行了定量分析,分析和探讨了农村传统借贷的运作机制、基本构成、社会经济影响,新式借贷机构的建立发展、运作方式、绩效与不足。关于新式农贷,岳谦厚等以《大公报》的社评及所刊文章为范围分析了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村合作运动讨论中关于“商资归农”的争论[49],近年续有学者探讨这一问题。[50]黄立人论述了抗战时期国统区的农贷,分析了抗战时期国统区农贷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和作用,认为抗战时期的农贷无疑是中国近代农贷史上的一个特殊的、绝无仅有的高峰时期,国家行政当局高度重视农贷,把农贷作为发展战时农业生产的主要措施;农贷呈普遍化发展;农贷的性质有了改变。抗战时期的农贷,体现了国家在农贷发展中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51]此外,有多篇文章探讨了某一银行或某一区域的农贷,或者是四联总处的农贷政策。[52](www.xing528.com)
4.农村金融制度
合理的农村金融制度与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贷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保证。民国时期,一些实践的参与者、学者在介绍国外农村金融理论和发展经验的同时,分析中国建立新的农村金融制度所面临的环境、存在的问题、推进的途径以及政府的作用等,纷纷提出了建立农村金融制度的构想,有学者对时人的这种宝贵探索进行了归纳。赵泉民认为时人对中国合作金融制度与体系建设进行了学理探讨,主要包括合作金融内涵、体系建设路径、组织体系层级、与农业金融的区别和联系、中央合作金库的地位及目标等。程霖、韩丽娟则认为他们提出了四种模式的构想(国家集中型、商业银行型、合作金融型、复合信用型),试图从中选择一种适应当时中国国情的新型农业金融制度。这些构想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其中一些观点对今天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也具有有益的启示。[53]
有学者分析了民国时期合作金融制度建设的探索。成功伟认为抗战时期,在推行农村合作运动的过程中,四川逐渐建立了由省、县两级合作金库组成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各大金融机构是这一体系的主要资金来源,办理低利合作贷款是其主要业务。推行合贷的主要形式分为联合办理和分区办理两种,这两种形式都是首先由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给各级合作金库,再由合作金库放款于基层合作社。[54]魏本权则论述了近代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变迁,认为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信用合作社—县(市)合作金库—中央合作金库及省(市)分支库组成的三级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成为新式农业金融中的重要一极,也构成与农民银行及其分支系统组成的农业金融体系并立的新型农业金融体系之一。它的建立对中国近代农业金融发展不无重要历史意义。它以合作金融的力量为近代农业与农村提供金融支持,成为近代乡村变革中的一注强力剂,并成为中国近代农业金融制度建设的一大创新。[55]
杜恂诚认为20世纪20-30年代中国的政界、金融界和学界曾掀起一波农村金融的浪潮,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组织的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以及若干商业银行展开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民组织及农民个体的贷款,并形成了一套理论思路和操作规程。农村新式金融的开展需要解决受体的设计,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一种信用受体,它本身并不是金融机构,它以加入者的信用来降低贷款风险,并以此来促进中国农村社会信用共同体的发育。农村新式金融的品种设计是从实际出发的,风险防范是有效的。农村新式金融可以做到低成本和薄利润,农村新式金融专业机构除了在开创期需要政府投入外,其日常经营能够做到自负盈亏。农村新式金融需要长期稳定的社会、经济和货币条件才能稳步推进,需要政府的自律清廉才能约束其成本和贷款方向,这些方面体现了当时中国农村新式金融的局限性,并注定这次农村金融新的尝试不能取得成功。[56]
5.农村金融的绩效与不足
近代中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取得的成效及不足,是被许多研究者广为关注的一个话题,甚至可以称之为研究这一问题的一个范式。众多的研究成果,其结论大同小异,大致都是既肯定起积极作用,又认为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如高石钢评价民国时期新式金融在西北的农贷活动绩效,认为民国时期,新式金融在西北各地所进行的农贷活动虽涉及农村经济、农业生产与农户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于缓解该地区农村资金市场的压力、减轻农户所受传统高利贷的剥削等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参与农贷各方目的的不一致性,新式农贷机构分布很不均匀,一些农贷机构被地主、富农操纵,农贷活动借贷手续烦琐、时效性差,贷款平均分散等原因,活动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相当有限的。总体上说,农贷活动并未对该地区传统借贷关系产生根本性的冲击,西北农村金融现代化的目标并未实现。[57]
也有学者主要强调起积极的作用,张天政分析抗战时期国家金融机构在陕西的农贷,认为国家金融机构在陕西农贷活动,不仅打击了高利贷盛行的现象,而且在推动区域经济兴起及支持抗日战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历史作用。[58]刘志英、张朝晖对民国时期浙江地方银行农贷的研究,认为在20世纪30-40年代中国农村经济极度衰败、农村金融极度匮乏、农民深受高利贷盘剥的状况下,作为新式金融机关的浙江地方银行却将资金投入农村,将从农村流入城市的资金部分地流还农村。这一新举措无疑给资金枯竭、高利贷横行的浙江农村金融注入了新鲜血液,为浙江农村经济带来了活力。该行在农贷工作中善于因地制宜、顺势而谋、大胆探索,体现出了具有典型意义的特点。黄正林对国民政府在甘肃推行农贷做了更高的评价,认为甘肃农贷以1941年为界,1941年以前以救济农村为主,之后以国民经济建设为主,发放农田水利、农业推广、土地改良、农村副业和畜牧业等贷款,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农贷的发放,使甘肃农业和农村经济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也使抗战时期成为近代以来甘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最好的一个时期。[59]
上述的梳理表明,近些年来,对民国时期农村金融的研究在逐渐深入,一般性的分析在减少,一些成果聚焦于对某一地区或某一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活动,所做的较具功力的实证研究,显示了研究的微观化;还有从制度的角度或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进行探讨,把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然而,民国时期农村金融研究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总体上给人的感觉是欠深入。首先,很多成果在对当时的实践活动或者制度结构进行归纳或表述时,如关于合作金融制度,表明研究者根本没有弄清楚其内在逻辑,表述让人不明所以。其次,研究思路和结论的雷同,大量研究的基本思路是原因、过程、结果、成效与不足,而结论上的成效与不足,如上所述,大同小异。似乎研究到此,无法再深入推进,一些研究的结论,似乎也说明了再研究也没有什么意义,如认为国民政府推进的合作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中国的农村问题在于土地制度的根本变革,企图用农村合作运动的方式来解决农村问题,无疑是治标之举,最终的结果就是无法避免农村的破产,根本达不到救济农村、复兴农村的目的。
历史研究的价值,不仅仅是关注历史事件的结果,更为重要的是历史过程,是历史过程中所逐步展现的各种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要准确地把握历史,关键就是要能够很好地把握这种复杂关系及其演进。有关民国时期农村金融研究的成果比较注重事实的梳理,但这种梳理只是浅层次的,没有能够展示其中所蕴含的关系,这些研究看似事实清楚,实则似是而非。看来,要推进研究的深入,必须透过表面现象,真正把握能够揭示农村金融内在逻辑的各种关系,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揭示其制度。可以说,很多现有的研究给人以似是而非的印象,关键是没有能够很好地把握制度,这是对民国时期农村金融研究的最为薄弱而又迫切需要突破之处。基于此,笔者将问题的研究聚焦于农村金融制度,而要做好这一研究,首先要深入到研究对象之中,弄清其基本事实,把握其内在逻辑,又要从中跳出来,从对各国农村金融史的比较研究中,抓住关键性的因素,去把握内在的逻辑。其次,借助相关理论加大分析的深度。现有一些研究成果分析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时,运用了制度变迁理论,但大多未能透彻理解制度变迁理论本身,加上对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基本史实及内在逻辑就没有弄清楚,所阐述的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更不清晰,这点很值得注意。第三,确立合适的研究视角。把握内在逻辑,借用相关理论和方法只是基础,独特的视角也很关键,民国时期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政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从政府行为入手,应该是把握住了问题的关键。
需要说明的是,将20世纪前期和后期的研究成果进行比较,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后期的研究远不如前期,后期的一些研究实际是对前期研究的重复,前期所探讨、研究的一些重要问题在后期却没有或很少研究。出现这种状况,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一点值得关注,那就是20世纪前期农村金融的研究与实践是相结合的,亦步亦趋的,而后期,研究农村金融史的学者与农村金融的实践是相脱节的,以致现实的农村金融的实践、研究与农村金融历史的研究互不相谋,有着不同的范式。这种状况是不正常的,如何使现实的实践和研究与历史研究相互沟通、互相促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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