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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后政策强化众筹风险属性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6年,P2P的风险开始出现,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虽然众筹行业没有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但由于其与P2P同属于互联网金融,该文件将众筹与P2P一并纳入了监管对象。2018年3月,证监会印发了“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这是2018年以来股权众筹迎来的重大利好。

2017年后政策强化众筹风险属性

众筹一直被普通人看成是一种有情怀的事件,这是对于传统意义的众筹来说的。现在的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因为其极强的投资属性,特别又是对于极早期项目的投资,因此众筹与风险一直是相随相伴。

一般认为众筹的风险性是2018年以后才逐渐被政府发现并进行监管,事实上,从2015年到2019年,国务院的多个文件中(如2015年和2016年出台的多个文件:《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都提到了“风险”两字。到了2017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到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而到了2019年1月,即便在互联网金融处于极度严监管的状态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中,仍明确提出“筹建雄安股权交易所,支持股权众筹融资等创新业务先行先试”。其中,再次强调了注意“风险”两字:“实现雄安新区所有金融活动监管全覆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由此可见,“风险”一词贯穿于政策的始终,只是用词的力度有所不同。

2016年,P2P的风险开始出现,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虽然众筹行业没有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但由于其与P2P同属于互联网金融,该文件将众筹与P2P一并纳入了监管对象。

各省市在执行文件时,主要是针对P2P公司,对众筹公司的整治主要是指从事股权众筹的公司,各地在执行时,力度和时间都有所差异,如注册在上海的两家从事股权众筹的公司均在2017年期间收到上海市的“某区(县)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来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列出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最后要求被整改企业在整改期间:“根据国家整治办要求,你单位不得新增业务规模,存量违规业务须压降至零,不能新增不合规业务,并且在后续的整改报告中体现”。直到现在,两家公司一直处于暂停业务状态。

下列文件显示了监管的强度。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文件将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其中与众筹相关的内容是:“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018年3月,证监会印发了“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值得重点关注的是,列入证监会“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第一条就提到:“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制定《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这是2018年以来股权众筹迎来的重大利好。遵循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尽快开放股权众筹试点,符合“增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新时代使命,有利于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践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当然,探索股权众筹试点也必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www.xing528.com)

2018年3月2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通知》,其中明确互联网资管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而“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常见业务模式也被明令禁止。“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常见业务模式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

2018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指出,将用1到2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化解存量风险,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初步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

2018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方案明确了时间节点,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贷领域清理整顿完成时间延长至2019年6月,其他各领域重点机构应于2018年6月底前,将存量的违规业务化解至零。

在众筹领域,除了国务院、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下达的文件以外,广东省在监管方面也发布了多个文件,数据排在各省市之前。主要文件如下。

2016年3月18日,深圳发文《关于严禁开展“众筹炒楼”房地产金融业务,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的通知》,要求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全面停止开展“众筹炒楼”房地产金融业务,并进行自查自纠和行业清理工作。4月12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停止开展房地产众筹业务的通知》,要求全市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面停止开展房地产众筹业务,并进行自查自纠和业务清理工作。通知称,叫停房地产众筹业务是根据深圳市相关监管部门指示而做出的,意在充分发挥监管自律功能。通知并提到,对于不积极自查整改的企业,将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将其作为全市金融风险重点排查对象。继深圳全面叫停房地产众筹后,广州市也要求企业暂停这一业务。4月13日下午,广州市金融局召集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和广州金融业协会开会,要求房地产众筹企业暂停开展该业务,并做好风险排查工作。

2016年4月26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下发通知,在广州范围内开展股权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专项整治工作,敦促相关企业尽快到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而此前在4月初,广州刚刚下发《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文中特别提及要充分发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平台功能。该通知是为了促进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防范以股权投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以及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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