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威尔认为犹太人必须先消灭自己的宗教信仰,把自己的本质还原为人,才能在基督教立国的社会中得以生存,并获得跟基督徒一样的公民权利。在他看来,基督徒虽来源于犹太教,但已经超越了犹太教中的宗教狭隘性,成为人类文明的更高形态和代表,比犹太人更接近于真正的解放。当然,这只能说明基督徒比犹太教徒更容易获得解放,他们要实现真正的解放,依然要放弃对宗教的信仰。从而我们可以得出,“人为了能够获得普遍人权,就必须牺牲‘信仰的特权’。”[4]但是,信仰自由本身就是人权的一个方面。
在马克思看来,政治生活只是一种手段,而人的天赋人权才是真正的目的。政治生活只是天赋人权的保障,它一旦同人权发生矛盾冲突,就必然会被人们抛弃。市民社会通过政治革命,打倒旧的封建势力,建立资本主义的政治国家。此时,政治国家对宗教特权的矛盾逐渐消失,而与政治国家相对的人权开始逐渐确立,相应的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则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以此形式规定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即人的解放与政治解放的关系。“因此,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5]“人没有摆脱宗教,他取得了信仰宗教的自由。他没有摆脱财产。他取得了占有财产的自由。他没有摆脱行业的利己主义,他取得了行业的自由。”[6]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在马克思那里,作为类生活的政治共同体,政治国家不过是维护市民社会成员个人基本权利的工具,国家本身的存在只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作为国家机器的政治国家,其存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市民社会。(www.xing528.com)
国家从宗教束缚中解放出来,仅仅是实现人的解放的桥梁,远不是终点。实现人的真正解放,要在政治国家的基础上保护好市民社会的普遍人权。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7]在政治上废除等级制和私有财产的限制,似乎每个人都获得了作为市民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但真正的社会现实又是怎样的呢?私有财产依然存在,自然的人、利己的人成为市民社会的自然前提和基础,政治国家充当的依然是为自然的人、利己的人服务的手段,只不过它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人权。“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提出对政治解放本身的批判才是‘当代的普遍问题’,国家作为颠倒了的市民社会,恰恰是市民社会异化的结果。”[8]所以,要实现人的真正解放,仍然有很长的一条路需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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