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成立地标准和住所地标准各有侧重,并不能完全识别所有的外国企业,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实际控制”标准被提了出来,并在同“敌对性法人”的违法行为斗争中被广泛应用。实际控制标准也称资本控制标准或股东国籍标准,该标准认为企业法人资本由哪国资本构成,或者实际由哪国国民控制即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正如法国学者瓦列尔·索姆耶尔的观点:“法人只不过是覆盖在一群成员身上以使他们联合于其中的一层薄纱,使他们凝聚成一个人并且这个人同他们自身毫无差别,因为这个人就是他们本身,它的国籍无非就是他们自己的国籍。”[13]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英美就将在本国成立的德国控制的公司视为敌国公司,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特权也采用过实际控制的标准。现在一些国家为防止个人滥用投资协定、税收协定或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时,会采用实际控制标准来界定法人国籍。
实际控制标准反映了企业法人与外国的实质联系,有利于判断投资者的真实身份,防止投资者利用各种规则漏洞规避法律。但实际控制标准类似于“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有违企业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法人制度不仅包括财产隔离的有限责任原则,还应当包括人格隔离的独立法律地位,否则将造成法人与个人权利义务的混淆,以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来界定法人的国籍损害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且,如果各国在界定外国投资者时都穿透到最终的实际控制人,那将会打击跨国企业进行投资活动以及很多国家改善投资环境的积极性,因为投资者在世界任何国家投资遭遇都一样。因此,该标准只有在一些特殊事项上才有意义,不宜扩大适用。此外,实际控制标准在操作中还面临着难以克服的困难:首先,控制的方式多种多样难以界定,如可以通过股权、资本、董事会、协议或其他影响管理经营的方式,且每种方式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是实际控制?其次,现代企业特别是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化,股东处于变化之中,加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股东往往对企业经营并不具有决定意义,实际控制方难以识别。最后,跨国企业都有着复杂的结构,层级很多,确定直接股东意义可能不大,但如一直追溯到最终控制人,每一层级都需要对其股东的身份及控制方式进行审慎核实殊非易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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