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标准形成于19世纪法国及比利时的实践。[10]住所地标准认为企业法人“是一种与其机关的所在地有领土联系的社会机体”,[11]这种联系也被称为“真实本座”,企业应该按照其真实本座(住所)所在国法律设立,企业设立地与真实本座地应保持一致,企业真实本座所在地国的法律就是企业应适用的法律。[12]住所地标准从一开始就受到了真实本座理论的限制,每个企业法律关系只能对应一个真实本座,如果企业住所跨国性转移将导致原企业人格的丧失并需要按移入地法律重新设立,这限制了企业的自由流动及迁徙。法国、德国等大陆国家资本主义起步晚于英国,这些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住所地标准可以和英国争夺跨国企业的控制权。该标准打破了成立地国对跨国企业身份的垄断权,满足了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对跨国企业实现管理控制的目的,于是这一标准被大陆国家所普遍采用,成为和成立地标准分庭抗礼的一大标准。
但在实践中,何为企业住所又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主要存在管理中心所在地和经济中心所在地之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逐渐取得了独立,在经济上也逐渐获得自主权,资本输出国或发达国家主张以企业管理中心或总部所在地为企业法人住所,资本输入国或发展中国家希望以法人营业中心或经济中心所在地作为企业法人住所,究其本质都是双方在争夺跨国企业的控制权,都想通过主导规则制定将尽可能多的企业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www.xing528.com)
住所地标准最大的优点在于重实质而不重形式,突出了企业与所在国家的实际联系,这样能够有效地防止假外资的产生,也便于住所地国能够有效行使管辖权并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但是该标准的也有缺点,如前已述这一标准过去深受真实本座理论影响,限制了企业自由流动及迁徙,而且住所标准认定因素的多样化容易产生争议,使得企业可以利用各国立法差异选择住所,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加之确定企业法人住所地标准中的管理中心、营业场所等因素,会随时因企业战略规划、市场环境等变化而变化,使得认定企业住所地变得更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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