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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形式实践现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行为推定仲裁协议成立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不予认可。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其为仲裁协议主要形式,这是实务界的共识。总而言之,我国仲裁协议形式的实践较为丰富多彩,同时也期待不断地完善。

仲裁协议形式实践现状

仲裁条款和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仲裁协议形式,也是世界各国和国际条约所通用的法定形式。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各仲裁机构和法院均对书面仲裁协议效力予以认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技不断进步,我国仲裁实务中也出现了数据电文以及非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1.数据电文仲裁协议形式

我国仲裁机构和法院对数据电文仲裁协议形式一般均予认可。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合同采用有别于书面纸质的电子方式签订,但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签署了该合同,根据《仲裁法》第16条规定,其中的仲裁条款符合仲裁协议生效要件,为有效仲裁条款;[8]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为电子合同,按照约定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0条第1款、第11条规定,其订立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的仲裁条款为有效条款。[9]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案中认为,双方通过电子文本合同约定,各方对自动签章认证所生成的电子协议均认可,并约定了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第3条和第14条规定,合同双方的电子签名视为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10]

但也有法院对电子格式仲裁协议不予认可。例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案中认为,双方签订的电子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未进行特别提示,不能确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11]

2.口头仲裁协议

对于口头仲裁协议,实践中极难证明,案例也较少。在所查到的相关仲裁司法审查案例中,法院基本上对此不予认可,但依据和理由又各不相同。第一种是口头仲裁协议形式不合法。例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效的仲裁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故关于曾经达成口头仲裁协议并请求移送仲裁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1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协议应是书面形式,双方即使达成了口头仲裁协议也属无效;[1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口头仲裁协议不能作为管辖依据;[1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6条规定的是对受理案件应当进行审查的书面形式仲裁协议,故对口头仲裁协议不予审查。[15]第二种是不能证明口头仲裁协议存在,且形式不合法。例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达成了口头仲裁协议且口头仲裁协议形式不符合书面形式方为有效的法律规定,故不予采纳。[16]第三种是不能证明仲裁协议存在,且对方不认可。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未能证明双方曾有口头仲裁协议,且对方否认,故不予支持;[17]第四种是不能证明口头仲裁协议存在。例如: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口头仲裁协议,故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18](www.xing528.com)

3.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

实践中,仲裁机构往往一定条件下认可其他形式仲裁协议效力,但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中对此观点则大为不同。

一是推定适用关联合同之仲裁条款。例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中认为,主合同有仲裁条款而从合同没有,但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也适用无仲裁条款从合同的当事人,因为从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推定其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故应受其约束。[19]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中认为,双方认可签订了三份合同,期间又达成了一份口头协议,但无法证明口头协议中也有仲裁条款。申请人就此四份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询问,双方对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均同意仲裁,并做了记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后又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有违诚信,并且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0]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认为,租赁合同期满后,一方当事人继续使用房屋,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另一方当事人继续收取房租,双方的行为事实上形成了不定期租赁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第236条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其中的仲裁条款也对双方有效。[21]但也有法院持不同观点。例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委对无仲裁协议的保证合同争议进行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22]

二是放弃异议权视为达成仲裁协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对争议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先后约定了仲裁和诉讼,存在矛盾,但其没有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依据《仲裁法司法解释》和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对该争议具有管辖权。[2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7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异议,而后以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不予支持。[24]但也有法院对此不予认可。例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认为,依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须以书面形式为要件,且具有独立性,故对其效力的认定不能依当事人的合同行为进行推定。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行为推定仲裁协议成立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不予认可。[25]

由上可知,在我国实践中,无论是仲裁机构立案受理,还是法院司法审查,主要依据是《仲裁法》16条。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其为仲裁协议主要形式,这是实务界的共识。而对于非书面形式,如口头形式或者推定形式,因为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实务界无法达成共识。鉴于仲裁裁决作出后,最终可能还要历经撤销或者执行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法院对非书面形式的态度就至关重要。由于各地法院在具体实践中的观点不一,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先进性和突破性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差距。总而言之,我国仲裁协议形式的实践较为丰富多彩,同时也期待不断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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