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坚持利用科技发展优势,借助网络发展普及化特点,结合智慧法院建设,与工商、交通、消费者协会、公安、银保监会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该机制快捷便利的特点。对于当事人之间确立的送达地址,一旦发生纠纷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向法院提供;而经过其他公共机构协助确定的送达地址,如让公共机构专门向法院提供,则无疑加重了本不该其负责的工作负担,也会削减其积极性。通过信息共享,法院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而无须增加其他机构的工作负担。近几年法院在强制执行的改革中就体现了这一点,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共享其他机构信息,建立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大大增强了强制执行力度。
其次,严格规范法院以及其他辅助送达机构的送达行为。因该机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失去参加诉讼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在建立该机制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法院的送达行为。当事人确定多个送达地址的,法院应当向所有的地址都进行送达,如果还未能送达成功才能适用推定送达的后果。邮政机构邮寄送达时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进行三次以上送达,而非一次未送达就退回法院。另,送达过程要全程留痕,保证送达过程严格、规范等。(www.xing528.com)
最后,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如原告向法院提供不真实的被告的地址,或当事人之间确定的地址已变更,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原来的确认地址,法院据此进行送达,在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理、裁判。此种情形下,应当认定符合再审申请条件而准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以程序存在问题为由撤销原裁判。且对提供虚假地址一方的当事人,应当认定其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法定情形可以对其课以罚款、拘留等处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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