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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多主体联动机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在公安派出所、交警部门、调解组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处理纠纷过程中,应当向上述部门或机构确定送达地址,并作为法院有效送达地址。诸多纠纷当事人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已经过多个机构协调处理,比如公安局、消费者协会等。再次,法院以及各公共机构负有培养公众诉前风险意识的宣传义务,增加诉前送达地址确认机制社会认可度。

建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多主体联动机制

首先,法院与其他机构协商制定协助确认送达地址规范性文件,形成制度。在社会综合治理中,除了法院承担化解纠纷的社会职能以外,公安部门、行业组织等机构也在各自领域承担着纠纷化解的职能。当事人在公安派出所、交警部门、调解组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处理纠纷过程中,应当向上述部门或机构确定送达地址,并作为法院有效送达地址。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逐级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有关规定。由上述机构组织、敦促当事人填写确定送达地址。

其次,规定各公共机构依托各自职能范围,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确认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诸多纠纷当事人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已经过多个机构协调处理,比如公安局、消费者协会等。这些机构掌握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更便利。可通过将送达地址确认条款的内容加入到行政文书、笔录等书面文件的方式来确认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这种做法已有成功先例:合肥高新法院与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进行多次协商,于2013年7月联合制作了《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充分利用交警部门的优势,让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将双方当事人的地址进行确认,并明确确认的地址效力延续至法院诉讼阶段,法院可以直接根据确认的地址进行有效送达。此机制实施半年多以来,该法院实现道路交通案“零公告”送达,极大缩短了审限,提高了审判质效,成效显著。[16]虽然该法院只是在道路交通案件中做了初步尝试,但为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路径。其他类型案件完全可以仿效该法院做法,根据不同案件特点由有关部门确认送达地址。(www.xing528.com)

再次,法院以及各公共机构负有培养公众诉前风险意识的宣传义务,增加诉前送达地址确认机制社会认可度。在没有公共机构参与的民事活动中,诉前送达地址确认机制能否产生作用的关键更多依赖于民事主体的自主行为。因此,培养公众树立诉前风险意识则极为关键。法院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倡导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阶段确认送达地址。法院应积极宣传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优势,鼓励引导当事人在诉前确定诉讼送达地址。对于涉及合同的案件类型,包括合同纠纷以及其他在民事活动中签订有合同、协议的纠纷,都应当尽可能地在合同中确定送达地址。法院可以有针对性地向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出建议,让其在格式合同中增加送达地址确认条款。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其职责在合同等示范文本中增加诉前地址确认条款的内容,影响、引导监管服务对象树立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意识。

最后,充分发挥专门法院或案件集中管辖优势,法院与相对固定的涉诉当事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协议,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可持续使用的送达地址。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法院等专门法院专门管辖特定类型的案件,涉诉当事人具有高度重复的特点,完全可以根据专门法院特点,与固定的涉诉当事人签订送达地址协议,将送达地址在一定时期内固定下来,节省大量工作。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其与阿里巴巴集团、京东集团等互联网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签订协议,由这些企业向法院确认固定有效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固定联系人等。凡涉及以上主体的案件,法院直接以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省去了法院自行确认送达地址的环节,能极大提高送达的效率。另外,对于目前民事案件的审判,绝大多数法院内部都有相对固定的分工,某一个审判庭集中审理某一类案件,因此对于某一类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情况各审判庭也都相对清楚,完全可以探索将高频率出现的当事人进行汇总,以法院名义与其签订协议,确认送达地址,提高送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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