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送达难”的原因基本涵盖了导致民事“送达难”的全部原因,分析其原因应当从送达活动涉及的主体、对象、过程等方面进行探究。
首先,在送达主体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是由法院主导全部的送达工作,其他机构如邮政机构、公证机构协助法院进行送达活动,从实践来看,实际的送达主体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员与邮政机构。这里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法院以及辅助送达机构送达的规范意识不强,未能正确认识送达的重要程度。送达过程存在不严谨不规范,只注重送达形式,不注重送达效果的情形,过多考虑如何减轻自身的工作负担,较少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导致送达效力上的瑕疵。[8]比如法院直接到当事人住所去送达,有些当事人明明在家,但就是不开门、不承认,有些法院送达人员为避免核实身份的麻烦,直接认定送达不能,进行公告送达;关于邮政机构退回的邮件,不分析邮寄未送达的原因,为图方便直接适用公告送达。关于邮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要投递三次以上未能送达的才能退回邮件,但邮政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投递次数未满而直接退回邮件的现象,使得本应当送达成功的案件未能有效送达而适用公告送达;此外还存在未按规定核实签收人身份的情况,导致有些案件即使被签收,但因不能确定签收人的身份,法院不能直接缺席审判,还需要进行公告送达。
其次,在送达对象即被告方面,被告是导致“送达难”中最重要的因素。被告的原因归纳起来包括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员进行大规模流动,原有户籍登记制度无法紧跟人员流动进行时时登记变更,也缺乏动态信息管理制度;同时企业因为经营扩张等原因常出现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9]总之,缺乏查找被告有效地址的途径和方法。主观原因主要包括:①公民厌诉心理普遍存在;②诉讼诚信意识缺失;③被告给送达工作设置障碍、恶意拖延、逃避送达,比如法院通过电话送达,接听电话的一方明明是被告,但因在电话中无法核实其本人身份,被告拒不承认其身份;明明在家却不开门;签收文件不写其真实姓名等。随着电子送达的逐渐普及,被告更是利用微信、邮箱、短信等电子送达方式目前无法及时有效核实身份的便利,拒不承认接收到法院的送达材料,给送达工作设置阻碍。(www.xing528.com)
再次,在送达过程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送达过程缺乏有效的流程管理。虽然目前对法院工作人员的送达工作与邮政机构的送达过程有相应的规范,但规范过于笼统,对送达的细节未能形成有效的约束,对违反规定的送达行为未设置明确的责任后果。比如,关于法院向被告住所直接送达,面对屋内有人却不开门的情况,通常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未送达的原因为“原址查无此人”,而不会注明房间有人等情形。因为送达过程并没有要求要全程留痕,因此发生这种现象也无据可查。对于邮政机构违反三次投递规定即退回邮件的现象,法院一般不会据此质询邮政机构具体的原因,同时也缺乏相应的质询工作规范和机制。因此对这种不规范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放任”。
最后,导致无法送达的原因还包括原告故意提供被告错误、不准确的地址,意图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得到有利的裁判结果。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本来就错误,法院当然无法完成对被告的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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