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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理论研究与现实之间的脱节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理论研究层面,不少学者就解决“送达难”问题做了理论上的分析与尝试,希望在理论框架下通过对送达制度的重塑以解决“送达难”问题。上述国家公民的诉讼诚信意识较强,失信惩戒制度较为完备,而诚信问题却是我国目前导致“送达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现有理论研究与现实之间的脱节及其影响

理论研究层面,不少学者就解决“送达难”问题做了理论上的分析与尝试,希望在理论框架下通过对送达制度的重塑以解决“送达难”问题。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民事送达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的诉讼行为设置不同的送达规则,要兼顾公平和效率两方面的价值,主张建立分级、双轨的送达机制。所谓分级就是对需要送达通知的诉讼行为进行分级,对于一般诉讼事项如不予受理裁定、合议庭组成通知以及简易程序中涉及的事项采用简易送达的方式。对于重要诉讼事项如涉及程序的启动与终结、追加当事人等原则上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所谓双轨送达就是送达主体不仅包括法院,还包括当事人,借鉴国外做法,对特定诉讼行为由当事人负责送达并由当事人承担送达不能的风险。[5]有的学者从“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出发,认为我国对两种诉讼模式厘定不清,现有立法规定的送达制度与法院中的实践做法已发生错位,一方面法律规定的送达制度仍是法院“全权”“全责”的制度,而实践中法院为缓解送达压力采用要求当事人提供详尽的地址、拟制送达等方式,实际上是将送达的一部分工作与风险转由当事人承担。但从制度上并没有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形成一个明确的规则,也没有形成合理化的新制度。主张一方面在送达行为上要提高法院送达的制度保障和技术条件,同时要预防当事人阻碍送达的心理及行为;另一方面要让当事人承担更多送达不能的后果,减轻法院的送达负担,构建一种明确的可预期的责任分担规则。[6]还有观点认为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受到传统送达理念的严重制约,即坚持“保障诉讼文书实际接收”,这种理念自身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主张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修正传统送达理念,将“保障诉讼文书合理接收机会”作为送达理念以及合法性标准对送达制度进行重塑,通过扩大公证机构等作为送达主体,扩大直接送达代收人的范围,提高电子送达适用的条件等措施来改进送达制度。[7]

上述研究成果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共通之处在于均主张改革现有法院全面负责送达工作的传统理念,将送达工作以及送达不能的风险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合理分配,以此改进、完善送达方式,以期解决“送达难”问题。但关于由当事人分担部分送达工作的想法在实务界并没有得到积极回应,没有得到回应的原因在笔者看来主要是这种国外借鉴来的制度不符合当下中国国情。首先,由当事人负责部分送达工作,在大陆法系德国、法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都存在,上述国家当事人尤其是律师群体能够获取的资源与我国不同,如我国身份证信息的查询必须由法院进行,公安机关不会因当事人涉及民事诉讼而向其提供有关信息。因此,一方面当事人无获得送达信息的资源和途径,另一方面还要承担送达工作的任务以及送达不能的风险,有法院欲推卸责任把当事人置于两难境地的嫌疑,这与我们司法为民的宗旨相违背。其次,我国现阶段缺乏全覆盖、电子化、可查询的动态信息管理制度,无疑增加了当事人负责送达的难度。最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以及失信惩戒体系还不成熟,法院依公权力实施上述行为尚且存在诸多困难,让当事人自身去实施难度可想而知。上述国家公民的诉讼诚信意识较强,失信惩戒制度较为完备,而诚信问题却是我国目前导致“送达难”的主要原因之一。(www.xing528.com)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无论是司法实践中解决“送达难”的改革举措还是旨在解决“送达难”的理论研究成果,均未触及我国“送达难”的症结之所在,其要么止步于对民事送达方式的技术性改良,要么与我国的发展背景相脱节。因此,“找准问题、对症下药”,构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并且能够有效解决“送达难”的机制是当下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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