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送达难”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无论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如何解决“送达难”问题均进行了积极的努力和尝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创新了诸多工作方式、方法,以期使民事送达问题得到大幅改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司法需求。两年多来,在司法实践中的成效如何呢?为此,笔者调研了全国12个省市50家基层法院,选取的省市分别为代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欠发达地区西藏、云南、新疆、甘肃,以及代表中间水平的河南、湖北、四川、吉林。另外还专门调研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以及广州互联网法院。调研的问题如下:①近几年法院送达改革的成效如何?②送达问题是否还是影响民事审判效率的重要因素?③目前你所在法院采用的最普遍的送达方式是什么?④存在“送达难”的阶段是什么?⑤对被告的初次送达采用什么方式?⑥电子送达适用情况如何?⑦《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8条适用的情况?[2]⑧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后,是否还存在送达不能的情况?⑨存在“送达难”的案件类型是否比较集中,哪种类型居多?为保持有关问题分析的统一性,对调研结果笔者不作统一呈现,在后文涉及相关问题时再逐一阐述。
调研结果显示,90%的法院认为近几年的送达改革的确便利了当事人一方,利用电子送达确确实实提高了送达的快捷性与便利性,具有一定的成效。但92%的法院仍然认为送达问题影响着民事审判效率,包括互联网法院在内,普遍反映送达问题未得到实质缓解,公告送达居高不下,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送达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增加了法院的送达负担。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运行样态并没有达到改革的设想与预期,理想与现实发生了“错位”。究其原因是民事送达改革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送达难”。(www.xing528.com)
纵观近年来法院在民事送达方面做出的改革,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创新送达载体和方式。推广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加强法院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短信、微信等进行送达,倡导当事人在地址确认书中确定上述送达方式;法院建设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进行集约送达等。②加强法院送达主体的力量。法院设置专门的送达小组、送达团队,专门负责,集中进行送达工作;借助公证机构进行送达;协调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力量进行送达。③扩大“视为送达”情形。对自然人送达扩大同住成年家属的范围,也包括非同住成年家属,例如同住男女朋友等;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办公地点的工作人员均可作为有效送达的对象。[3]④扩大推定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情形。如当事人拒绝确定送达地址或逃避送达、抗拒送达的,可以视当事人在合同等往来函件中约定的地址、当事人诉讼材料中载明的地址、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等。[4]
综合分析上述改革措施,我们不难发现,法院是通过增加送达成本的投入来提高送达效率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送达的便捷性,但这只是一种送达技术上的改良,而在成效措施方面却受到当事人是否配合的约束。适用的前提为当事人同意或者当事人存在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以及逃避、抗拒送达的情形。而一旦无法确定当事人身份时,则上述措施适用的条件十分有限,反而会导致法院使用多种方式多次进行送达而影响诉讼效率。且各地法院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理解、掌握程度也不尽一致,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送达的效果。通过调研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84%的法院对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8条持保守态度,适用电子送达方式一般也会同时运用传统方式再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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