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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方法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沿着这一思路,由检察机关对案例适用进行外部监督具备正当性基础。其次,与审级监督、裁判说理等法院系统内部实行的监督相比,检察机关的监督从外部进行,其在监督方式的合理性上显然要优于法院的自我监督,容易为诉讼当事人认可和接受。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对法院案例适用开展的外部监督包括两种:对法官适用案例合理性的监督以及对案例所附裁判正确性的监督。

调动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方法

指导性案例脱胎于案例指导制度,后者则是审判机关为规范裁判尺度发起的内部改革,这直接导致案例在生成和适用环节缺乏外部权力的有效制约。现阶段,我国案例的生成过程表现出一定的“行政化”特征,[62]但从根本上讲,刑事指导性案例来源于诉讼且被应用于诉讼,因此,刑事诉讼程序仍不失为寻找案例适用监督方案的可靠来源。沿着这一思路,由检察机关对案例适用进行外部监督具备正当性基础。首先,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检察机关对侦查和审判的监督贯穿始终,而随着职务犯罪侦查权移转至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就此而言,由检察机关对案例适用进行个案监督,与其职能和宗旨相一致。其次,与审级监督、裁判说理等法院系统内部实行的监督相比,检察机关的监督从外部进行,其在监督方式的合理性上显然要优于法院的自我监督,容易为诉讼当事人认可和接受。最后,从机构设置来看,各级检察院与法院相互对应,这使得监督任务可以分散到每一级检察机关、具体到每一位出庭检察官,[63]有利于保障案例适用法律监督的针对性与及时性。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对法院案例适用开展的外部监督包括两种:对法官适用案例合理性的监督以及对案例所附裁判正确性的监督。事实上,前一种监督需要借助上文提到的程序制裁来加以实现,即检察机关发现裁判结果违背指导性案例所附的正确裁判规则时,通过提出抗诉启动刑事二审或再审程序。这里需要着重讨论的是第二种监督。在此种情形下,当检察机关认为指导性案例所载裁判确有错误时,能否对该裁判提出再审抗诉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案例所载裁判经由遴选程序的确认而具备一定的权威性,但毫无疑问,该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仍须受到诉讼程序的检验与约束。根据《实施细则》第2条,“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据此,判决入选成为指导性案例,首先须满足“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硬性标准。然而,以上只是制度提出的一种假定,它并不能保证所有通过遴选成为指导性案例的裁判都是正确的。我们无法排除以下两种可能:一是某些采纳了非法证据或者事实认定不当又或法律适用存在缺陷的判决通过遴选而错误地具备了指导力,二是某些生效裁判中的行为因法律改变而不再构成犯罪。[64]在上述情形下,案例所载裁判因为不再具备正确性,可以由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抗诉对其进行纠正,具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65]由此还引出另一个疑问:刑事指导性案例中所附裁判被推翻之后,案例中的裁判要点是否仍有效力呢?在美国,由于上诉审程序只涉及法律问题而不包括事实审理,故法院事后对一审裁判的推翻只是对原审事实认定结论的撤销,并不会影响判例所确立法律规则的正确性。[66]而在我国,由于上诉审程序并未设置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隔,且审理过程中存在一种重事实认定、轻法律判断的倾向,由此可以推知原判事实认定出现偏差时,法律适用也有很大的概率存在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指导性案例所载裁判的推翻,意味着裁判要点效力的同步丧失。(www.xing528.com)

此外,各级法院在审判中也有义务对刑事指导性案例所载裁判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当作出案例所载裁判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有误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或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对错误裁判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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